- 相关推荐
乙醇油罐管理安全制度
车用乙醇汽油质量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管理,明确负责,避免事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乙醇汽油在河南的试点成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完善的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确保构进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配送中心配送到加油站的车用乙醇汽油和加油站储存、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质量符合产品标准。
第三条正确处理经营效益与质量管理的关系,当经营需要与质量管理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质量是企业生命”的原则。确保车用乙醇汽油质量合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与河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和配送中心车用乙醇汽油及其组分的质量计量管理。
第二章 容器清洗度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储存、运输等环节容器清洁度的管理,确保乙醇汽油等不受污染:
(一) 接卸、输转、储存、运输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必须做到专泵、专管、专罐专车专用。
(二) 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要按规定及时清罐,清洗干净的油罐须由各级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才能重新储存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
(三) 运输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必须保持清洁,无积水。
(四) 第一次接卸、输转、储存、运输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设备一定要清洁干燥,并符合设计要求。
第六条各单位经营部门的负责人,委托承运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必须将防污染的责任落实大到承运方。
第七条各单位运输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承担所运商品不受污染的责任。
第三章 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
车用乙醇汽油的采购、销售和储存管理
第八条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购进管理:
(一) 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时,需在购销合同内祝明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 采购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时,要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规定的定点厂家购进。
(三) 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进货验收。
第九条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管理
(一) 各单位出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现行的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
(二) 各单位在开具票证时要写清楚品种牌号,要统一使用现行车用乙醇汽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和牌号。
第十条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储存管理:
(一) 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要实行专罐储存,定期检查质量。
(二) 储存、接卸、输转、运输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时要严防水的污染。
(三) 储存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的储罐禁止垫水,发现底部有水杂要及时清除。
第四章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
汽油调合分油入库检验
第十一条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在接卸油品前,要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其他标识、随油同行联或调运单等,确认无误并作好记录;安排专人逐车检查表面及底部油品外观质量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污染,并及时填写《变性燃料乙醇质量检验通知单》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分油质量检验通知单》,通知质检室检验。
第十二条质检机构必须按现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取样检验。产品质量检验必须在卸前完成。样品保存期限,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为2个月。
第十三条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入库前必验项目:
(一) 变性燃料乙醇:一般情况下检验外观、pH值或者酸度等项目。火车大批量进货后进行全分析,汽车进货每10车抽一车进行全分析。存样由供需双方盖章(或者签字)后共同封样留存。
(二)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 馏程、博士试验、实际胶质(可边卸边验),卸车后要对储罐内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的质量进行全面分析。
第五章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储存
周期检验及陪送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储存检验周期:
(一) 检验周期为3个月。
(二) 周期检验以罐为单位、逐罐检验。
(三) 周期检验应在取样后5天后内完成。
第十五条周期检验项目: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周期检验要进行全分析,并保存式样2个月。
第十六条为确保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合格,除坚持变形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分油的严格验收及周期家严外,要坚持每天对进行调合的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进行质量检查。
检查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等)。
发现异常,必须增加检验项目,合格后方可调合。
第十七条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靠控制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质量来保证,同时加强车用乙醇汽油质量的全分析,每月分析不少与3次。
第六章 加油站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加油站售出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产品标准。
第十九条加油站应设专(兼)职质量管-理-员并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台帐。
第二十条加油站进货必须由主观公司统一配置,不得擅自外采代销代储,不得调合产品。
第二十一条严格监控运油车辆的清洁度,确保油品不受污染,运送柴油的车辆不得运送车用乙醇汽油。运送普通汽油的车辆,原则上不能运车用乙醇汽油,但确属车辆紧张,必须进行调整的要进行清洗,清洗合格后(质量管理人员签字),方可运送车用乙醇汽油。
第二十二条要认真接卸,严防混油。在接卸作业过程中,卸油员必须集中精力,认真执行质量验收程序:
(一) 卸车前必须实行“双确认”制度。首先确认收罐口标志和待卸油品名称、牌号一致,连接好卸油管后,再度确认待卸油品与收油罐油品相同,才可下达卸油指令。
(二) 卸油前必须实行“双确认”制度。首先确认收油罐口标志和待卸油品名称、牌号一致,连接好卸油管后,再度确认待卸油品与收油罐油品相同木材可下达卸油指令。
第二十三条加油站要加强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防水污染。油罐接卸油品后的初始加油或在大雨,大雪天加油时,直注意检查发出油品的外观质量和罐底油品质量。防止乙醇与汽油分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发,全部拉回陪送中心处理。
第二十四条加油站发现乙醇与汽油分层等质量问题,应将罐中产品全部拉回陪送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未尽事宜参照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河南石油分公司油品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的计量管理暂参照执行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配送中心车用乙醇汽油计量管理制度
为保证乙醇试点成功,维护供、需、用三方的合法权益,明确责任。避免纠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计量器具
用于计量交接的器具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指定授权单位检定,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超范围误差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申请校验。
二、计量现场管理
(一) 入库计量
(1) 变性燃料乙醇铁路运输计量按照我公司与河南天冠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变性燃料乙醇供需双方铁路运输计量交接暂行办法》,双方到场共同验收。
(2)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铁路运输计量按照现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散装成品计量操作规程》、《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 (GB11085-89)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进行计量验收。
交接方式以到库铁路油罐进行计量交接。
(二)盘点计量
(2) 计量作业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散装成品油计量》执行。
(3) 财务管理按《河南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损耗(溢余)管理办法》执行。(三) 装车计量
(1) 油库计量室每天上午、下午向发油班各提供一次发油密度,发油员必须按计量室提供的密度发油,不得擅自改动。如发现数量异常及时通知计量员,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2) 发油班依据有效的提油凭证,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汽车罐车油品计量交接规程》发油。
(3) 发怔数量争议时,按《河南石油分公司成品油耗(溢余)管理办法》执行。
三、计量数据管理
各环节应保证其计量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各种记录要填写规范、详细、帐表登记及时、帐证要每天核对、保持一致,日清月结。
【乙醇油罐管理安全制度】相关文章:
油罐安全管理制度04-03
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02-08
油罐安全管理制度6篇04-03
油罐安全管理制度(6篇)04-03
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04-23
油罐区管理制度04-20
安全制度管理03-02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01-02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04-13
安全施工制度管理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