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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时间:2023-06-27 18:56:52 炜玲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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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通用10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通用10篇)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1

  1、检者防护工作不到位

  随着综合性医院放射诊疗技术的日益普及与广泛应用,受检者因防护不到位造成的健康危害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忧虑和关注。受检者防护工作不到位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医院医务人员在检查前没有指导病人使用防护用具,使患者非投射部位特别是晶状体、甲状腺以及性腺等部位没有有效保护,损害患者身体健康。二是由于受检者缺乏相应知识,对射线防护意识不强,个别患者对医务人员穿戴防护用具提醒觉得多此一举。严格掌握X射线检查适应症,随意给患者开CT、X射线检查单,滥用X射线检查使患者接受大量非正当照射,造成不必要的身体损害。

  2、辐射防护管理 对策

  2.1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

  成立以医院院长为组长的“院辐射防护领导小组”和以科室为单位的辐射防护质量小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形成有效的'院科二级管理网络,明确医院辐射防护领导小组、科室辐射防护质量小组及岗位各级人员工作职责,将辐射安全责任落实到辐射防护相关工作的每一个人,使辐射安全意识深入每一位管理人员与辐射工作人员心中。建立和完善各科室辐射防护规范、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处理流程,做到有章可循,落到实处。

  2.2强化法规培训,提高防护意识

  国家用于放射诊疗领域的法律 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及各项新标准等。医院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培训外,每年还要对新入职的放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的强化培训,将培训内容作为每年三基考试的一部分,与晋升晋级挂钩。通过不断学习,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防护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2.3重视防护实施,加强全程监控

  2.3.1放射性同位素从“购买到使用”全程审批医院必需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前提下,严格执行环保部对放射源使用的审批与备案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合格后严格按照获批频次与剂量购买[2]。医院有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到货剂量、每日出量、用量及剩余量、源储存进行记录。储源室需安装摄录像监控和防盗门窗系统,设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严防放射源的丢失。

  2.3.2辐射工作场所从“图纸到建成”全程评价医院各类辐射工作场所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需卫生和环保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有关评价,由卫生和环保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审批,在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活动,做到从源头保障辐射安全。

  2.3.3放射诊疗设施场所从“启用到停用”全程质控医院根据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分类,每年定期请相关资质单位对在用的各种放射诊疗设施和场所进行质量控制监测和环境影响监测,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对检测不合格的设施和场所必须停止使用,及时进行调试整改,复检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以确保放射诊疗质量,保障医务人员与受检人员辐射安全。

  2.3.4辐射工作人员从“上岗到离岗”全程管理医院对上岗前、在职、离岗前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医院可为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做一次健康体检;每季度由相关资质单位对个人剂量进行监测。为每个辐射工作人员建立终身健康体检档案 和剂量监测档案。对确定为辐射造成体检不合格和个人剂量超标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岗位或休息调整,确保辐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

  2.3.5受检者从“进到出”全程防护患者及陪护家属进入辐射工作场所接受放射诊疗活动期间,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明确照射部位,按操作规范控制照射剂量,对照射野邻近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有效防护[5]。放射诊疗前告知患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检查室应张贴“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及婴幼儿、少年儿童、育龄妇女尽量避免接触X射线的温馨提示牌,保障患者及陪护家属身体健康。

  2.4做好日常督查,确保辐射安全放射防护管理

  专职人员和领导小组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警示标志、指示灯、对讲设备、监控设备、个人剂量计佩戴及受检者放射诊疗知情同意与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检查结果直接与科室和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对卫生和环保主管部门每年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认真配合,检查中提出的督查和指导意见及时整改到位,杜绝辐射安全隐患。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2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3

  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2.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

  3.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

  6.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7.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8.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报告医教部和相关院领导。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结合医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章工作岗位要求

  第三条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第五条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

  第六条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报告单报告。

  第三章辐射防护

  第八条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九条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条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第十一条严格检查门窗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第十四条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第五章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科室负责人应接受医院举行的相关培训,科室内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影像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新入职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意外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不明原因停电、机房大面积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电闸,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医务部和后勤保障处报告,同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电闸,使用灭火器灭火,拨打火警电话,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保卫处、医务部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且采取自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医院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时(如发现SARS患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向医院医务部和相关部门报告,随时等待医院及上级卫生部门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操作过程中,机器突然损坏,应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向医院办公室、医务部报告,随后及时与工程师联系,进行维修。

  第七章意外射线损伤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或病人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时,操作者首先应立即关机,切断高压电源。第二十五条立即将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有关人员送至职业病科,必要时送急诊科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放射工作人员受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还要将其个人剂量笔交到后勤保障处,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测量所受放射剂量。

  第二十七条追踪观察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好随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5

  为确保实验人员生物安全,环境不受污染,样品质量不受影响,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条件

  1、实验室人员、辅助人员和外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受过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潜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工作。

  2、未成年人、孕妇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处于易受感染状态或感染后果严重的人员也不得进入实验室。

  3、实验室人员必须在身体状况良好、穿戴好防护服(白大衣)的情况下,方能进入实验室的污染区域工作。但当身体出现较大的开放性损伤、处于较重的疾病感染状态或呈重度疲劳状态时不得入内。

  4、外来参观人员需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1、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子。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仪器或者可随人传染性物质的饰物。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穿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白大衣),白大衣应定期清洗、更换,清洗时应使用具有杀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应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质、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镜、面罩或护目镜。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4、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佩戴护目镜、面罩(戴护目镜的面罩)或其他防护用品。

  5、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的任何地方储存食品和饮料。

  6、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传播疾病样品室,要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口罩。

  操作规则:

  1、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戴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必须佩戴合适的手套,脱手套后必须洗手。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睛、必须活着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戴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4、严格禁止用嘴操作实验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灯等。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口内,禁止舔标签。

  5、尽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适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损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操作,必须用机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夹子、镊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玻璃碎片应丢弃在有专门标记的、单独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7、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盒尽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8、所有溅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显或潜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应存档。

  9、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被假定有传染性,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10、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在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必须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毕,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需关好水、电、门、窗。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的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需上报依托单位及平台管委会,通过后再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2、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校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5)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6)体检合格后,参加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同时须按相关部门规定参加复训;

  (7)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共测量4次,由平台指定的专人负责收发,在测量月1至10日内将个人剂量计交到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

  (8)放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每两年一次);

  (9)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到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个人剂量监测计;

  (10)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为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享受保健津贴。凡经省级放射疾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放射职业病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12)不提倡学生从事此类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科研需要,其导师或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3、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等项目,需及时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由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4、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5、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6、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7、对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8、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学校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9、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购买具体程序如下:

  (1)使用人员提交申请,由学院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政府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学院相关工作人员通知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并在半年内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

  10、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所在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1、放射性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合学校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学校辐射工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12、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使用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13、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14、每年年底,平台需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增减、使用、排污和监测记录等情况整理成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年度使用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建档留存,一份提交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

  15、产生放射性废源后,要及时向学校提交送贮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单位收贮。送贮前要妥善保管,存放在贮存地。

  16、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擅自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将放射性废物集中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处置。

  17、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学院申请和学校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18、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等。

  19、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6

  为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有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单位,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上述单位应按照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含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坚持管理、使用分离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管理单位)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7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8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包括:

  1、常规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之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9

  1.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2.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作为诊疗机构,依法取得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并经监测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5.辐射工作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6.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由单位安排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8.依法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工作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报告除总结本单位全年辐射工作外,还包含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结果。

  9.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10.配备辐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1.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排除各项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12.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10

  为防治放射性治疗,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制度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为我单位射线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设置专管人员负责,装置的保管、使用、安全及防护工作。

  二、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放线工作,保证放线工作场所安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健全安全、保卫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措施防治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

  四、放射科专职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要保证射线装置单独存放,不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存,确保存放场所能防火、防电、防水、防盗。

  五、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火和应急措施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六、建立射线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每年对射线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上报环保局备案。

  七、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单位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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