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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我院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形式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书面报告用于日常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登记备案。报告人要详细记录隐患地点、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接受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口头报告用于事态紧急,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时应遵循逐级上报原则,由发现事故隐患者应立即向后勤保障部报告,再分别上报科主任、分管领导处理。事后应补齐书面记录作为备案。
三、报告时限
事故隐患分为每日一报、定期报告和立即报告。
安全巡查人员应巡查责任区域的安全隐患,做到日常每日一报,每月定期上报一次给相关职能科室备案。若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上报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单位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四、核实和处理
一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 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
各科室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科室协助解决的,应立即上报,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全局公路系统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1、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局,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监督科每月统一上报省公路局安全监督处。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局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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