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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塔市中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总则:
1、食堂经理是食堂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食堂在自查中发现卫生安全事件或卫生安全隐患后,应严格依照《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学校在检查中发现与认定的卫生安全事件、隐患,应依据规定进行处理。
4、卫生防疫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与认定的卫生安全事件,由其依法处理。
5、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经卫生防疫部门认定的责任在食堂的,由食堂经理承担主要责任,并先接受卫生防疫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性质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直接责任人负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1、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2、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3、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4、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6、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4、使用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其他不合格食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员工的责任:
1、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2、自知患有传染性疾病瞒而不报的。
3、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4、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5、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沙河市第九中学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食品安全,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食堂的运行模式,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学校食堂所有饮食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统一定点采购原料,私自采购渠道不符合规定的原料,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二)操作间管理不严,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没有按规定留样;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推诿;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六)经营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
(七)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院食堂专职管-理-员的责任。
(一)第二条所列情形,管-理-员监督检查不到位;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没有及时报告;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不配合、不主动;
(四)对食堂管理监督检查没有纪录,没有按规定督查留样等,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
(六)索赂、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七)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开发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原料统一定点采购把关不严,未索证索票,未按要求督查留样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措施不力,要求不严,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根据事前工作情况追究各主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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