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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关于校园内非公务车停车管理的暂行规定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学校教职工的私家车辆不断增多,各类车辆在校园内频繁进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避免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校园内有停车场地并具备其他相关条件的,应当允许教职工私家车进出校园。
第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私家车进出及停放校园不收费。
第三条 学校根据校园实际状况,划定停车区域。工作日内非公务车要按序停放在停车位,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教学区。
私家车在停车区域,要预留一定范围,以备公务车辆停放。
第四条 学校对停车位实行停车牌管理,取得停车牌的教职工方可驾驶私家车进出校园。未取得停车牌的教职工,不得驾驶私家车进入校园。
第五条 凡与学校之间存在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教职工,驾驶私家车上下班的,可凭有效的驾驶证、车辆年检合格证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凭证申请停车牌。停车牌由学校安全科具体负责核发并登记。
停车牌以停车位总数为限、按教职工申请的时间先后逐个核发。停车位满额时,学校不再向教职工核发停车牌。
第六条 领取停车牌的教职工驾车进出校园时要主动接受安全保卫部门(门卫)查验,服从引导。
教职工私家车进出校园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km/h),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上学、放学时段,学生优先通行,私家车必须等候或避让,待学生通行完毕后方可行驶。
第七条 教职工不得酒后驾车,严禁开赌气车、疲劳车。
第八条 非公务车应当在停车区域内按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安装报警装置的教职工私家车,停车后须将报警信号置于静音状态。
教职工不得在校园内洗车,不得在校园内练车或试刹车。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学校保卫部门管理的私家车,学校立即取消其停车牌。
第十条 教师教育学生对停放在校园内的非公务车应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
第十一条 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在校园内停放私家车的,须向学校保卫部门声明。
第十二条 学校对私家车的权属和来源不予查验。对不服从学校管理者,其私家车不得进入校园,非本校教师的私家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其他机动车辆确需进出校园的,应向学校申报并登记备案,不得停放于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和重要通道。
第十四条 凡进入校园的教职工私家车,在校内不管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者,由学校校长对相应教职工进行约谈,并纳入师德考核;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临朐县新华中学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中学校园交通、车辆停放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办公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外来车辆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
2、外来办事车辆需到大门传达室登记,待联系好后可进入校园;
3、负责定期给学校送货的车辆,需凭证进入校园;任何拉装货物车辆出校园大门,必须持相关部门批准单可放行;
4、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转弯时要慢行观察;禁止超车、并行;禁止鸣高音喇叭;机动车辆严禁在人行道暂停。
5、校园内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制度,按线路限速行驶。
6、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随意停放。本校教职工车辆应停放在指定棚点。所有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均统一停放在指定停车棚点。
7、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8、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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