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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14:45:5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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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自治县“三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三资”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促进“三资”管理规范化,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十项补充规定:

乡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村报帐员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商定,报帐员必须具备一定财经知识和业务能力,其人员报财政所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换的,必须提前报告并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二、各村不得担任报帐员。镇“三资”管理中心只接受由各村报帐员经手的各项收支业务,否则停拨所有资金,拒绝办理一切支付业务。

三、各村所有收入必须开据《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并在7日内进财政“双代管”专户,严禁坐收坐支、私存私放。

四、各村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500元以内由经手人签字,村书记(主任)审签,报帐员复核付款。500元以上的由经手人注明事由并签字,村书记(主任)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签后、报帐员复核付款。

五、各村干部待遇分配方案,必须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报联村领导审核签字后施行。

六、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两委班子及全体村民代表集体决策。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准擅自个人表态、暗箱操作,所得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双代管”专户。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范围。其处置程序、结果以及使用情况必须进行专项公示。

七、各村财政扶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申报、实施和验收报帐,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

八、各村书记(主任)不得个人承包本村内由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公益性项目工程。

九、各村“两委”班子成员必须坚持项目建设“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私自或以村集体的名义表态新增任何建设性项目(包括公益性项目)或者对在建工程项目扩大或变相扩大投资规模和建设范围、增加开支标准。由此造成的新增债务和资金缺口一律由其表态人承担。

十、各村每季度必须按照镇“三资”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帐和财务结算,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帐和财务结算的,镇“三资”管理中心将停拨所有资金。年终各村必须将全村所有财务收支情况公示,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2015-07-12 9:24 | #2楼

第一条 为控制乡镇企业火灾事故,减少损失,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乡镇企业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在内的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一名领导分管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的政策及规章,监督企业实施;

(二)参加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企业建立义务或专业消-防-队伍,组织消防训练,提高队伍素质;

(五)监督企业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技术措施;

(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第六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监督员有权进入企业,检查消防管理工作;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条 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设置在远离生产、生活区的安全地带;从事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应了解其安全性能、安全操作方法及预防措施。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企业的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电工应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电气设备;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或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对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应经常检修,保证完好;严禁电气设备和线路超过安全负荷。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做到用火不离人,用火不超量,熄火要彻底;禁区内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库房、货场、生产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的规定;仓库的建筑等级、储存管理、装运管理、电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凡不符合该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企业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配套设施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的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生产人员集中的场所,应保持地面平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分别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十七条 严禁企业将职工宿舍、生产车间和料品仓库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凡不符合“三分开”原则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主动提出消除火险隐患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充分发动职工经常进行防火自查。

第二十条 对检查出的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限期整改;对特别重大隐患,要逐项建档,紧急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比较集中、发达的地方,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需要的专职消-防-队伍;规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的义务消-防-队伍。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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