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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时刻掌握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特制定制度。
1、 乡党、政联席会,每个季度初听取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汇报上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研究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
2、 每月28日为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例会日,系统分析、小结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月的安全生产工作;
3、 每月1日下午各村、各驻乡单位、各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安全员、安全信息员会议,系统通报上月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布置安排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每月对全乡各企业(单位)、矿山开展1-2次安全生产检查。
2、检查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每次都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带队,至少3人以上参加。
3、检查应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同时向业主下达整改通知书。
4、执行跟踪督查制度,对已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单位(企业)要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不力的,必要时责令停产整顿。
5、认真做好每次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和处理记录。
6、及时抓好典型经验的推广和相关事故案例教训的培训教育。
7、对所有参加过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齐全的企业。
2、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委员会成员负责实施,同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爆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各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配备各类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6、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各企业参加安全培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评比表彰等活动。
7、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及档案。
8、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或记录的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各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防抢结合”的方针,克服麻痹思想,在布置安全工作时,落实抢险人员、抢险物资和交通工具;
2.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就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护或抢险;
3.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或排险,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努力减少事故损失;
4.涉及安全生产的各单位负责人在离开办公室和住宅时,应打开手机,保证随时联系的通畅。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按时参加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有关的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2、 每季度组织一次矿山技术、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安全业务技术培训教育,或送往上级安全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培训。
3、 特殊工种一律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4、 新工人(包括从业、实习或学习人员)上岗前必须严格进行矿级、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后再上岗。
5、 对操作新设备、从事新工艺和换岗人员必须经过新工艺技术等培训教育。
6、 及时抓好典型经验的推广和相关事故案例教训的培训教育。
7、 对所有参加过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乡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一、凡发生重伤事故或1—2人死亡,对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提请县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
一、要按时参加所联系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坚持每月两次到所联系重点单位检查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等安全工作;
三、具体督促所联系重点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督促所联系重点单位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率达到100%;
五、要求确保所联系重点单位不发生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乡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奖惩办法:
一、政府分管负责人
1、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县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实施管理。
2、年终按全年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得分名列前茅的由乡政府实施表彰和奖励。
二、各村委会
1、年终政府委托乡安监办对各村、居委会按照《爱民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50分以下的(含50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集体评奖资格;对村委会负责人,责任人取消本年度的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乡内通报。
2、对全年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村委会给予奖励。
三、各企事业单位
1、凡发生一起(含一起)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对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按情节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2、年终乡政府委托乡安委会对各企事业单位按照《爱民乡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85分以下的(含85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评奖资格,同时取消企业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在乡内通报。
3、对全乡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企事业单位奖励,负责人予以表彰。
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实行领导每天带班和干部轮流值班。
二、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记录并签名。
三、值班带班领导要进行值班考勤,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四、若发现值班人员擅自离岗以及因失职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班人员失职的责任。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实行领导带班和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制度。
六、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重点进行监控,落实专人24 小时执勤守卫,以防止事故发生。
七、各单位发现或发生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辖区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八、办事处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凡接到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应立即向乡政府带班领导和县安监局报告。当班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问题不得往下移交,当班不能处理的问题,由办事处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处理。
九、乡安监办电话 : 4690006 。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
1、各村委会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承担检查、整改、上报、协助管理的责任。 2、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负责的行业(领域)加强日常监管。3、乡纪委、监察部门每年要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
1、各村委会、乡直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每月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下发限期隐患整改通知,并将隐患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乡安监办; 2、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到期后要及时验收,隐患整改结束后要下发隐患整改销号通知; 3、各村委会、乡安监办要对辖区内的加油站等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坚持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证照手续不齐或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安全生产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1、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档案归档整理工作,每年12月份为安全生产档案整理时间,乡安监办必须在每年12月份之前将有关安全生产档案整理成册; 2、认真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乡安监办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全乡安全生产档案的保管,不得丢失;3、安全生产档案的查阅和提取,必须经安监办主任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安全生产档案; 4、安全生产档案保管年限比照其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向乡政府上报,同时向所在村委会报告;2、村委会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必须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上报乡政府; 3、乡直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1小时之内,将事故情况向乡政府上报; 4、乡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相关程序向办、县政府办、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四项工作机制四项履职制度
乡镇纪委书记履职有关规定
乡镇纪委书记选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政治过硬、公正廉洁,熟悉农村工作的优秀干部担任。
一、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县级纪委与组织部门共同考察后报县级党委决定或进行选举;乡镇纪委书记任免报市纪委备案。
二、乡镇纪委书记协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管纪检工作。原则上分管与纪检工作相关的工作,一般不得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征地拆迁等工作。
三、乡镇党委在确定纪委书记分工时应征求县纪委的意见并备案。
四、乡镇纪委书记参与乡镇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
五、乡镇纪委书记担任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
六、乡镇纪委书记必须积极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业务轮训等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七、乡镇纪委书记原则上应干满一届,任职5年以上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乡镇纪委议事规则
为使乡镇纪委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乡镇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切实履行纪委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乡镇纪委会委员必须按时参加纪委会议,如因事因病不能出席纪委会议的需会前请假,事后应主动了解本次会议内容。
二、乡镇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书记缺席时由纪委副书记主持,纪委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三、乡镇纪委会议议事范围应根据有关规定由乡镇纪委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四、乡镇纪委委员提交乡镇纪委会讨论议题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经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后由纪委办公室安排会议时间、地点,并在会前1-3天通知各纪委委员。对重大议题,纪委办公室需将书面材料在会前送给各纪委委员为议事做准备。
五、乡镇纪委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纪委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六、乡镇纪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纪委决定和决议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举手表决,意见有分歧时采取无记名方式。
七、乡镇纪委会议时,若某立案涉及到纪委某成员或其直系亲属,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八、乡镇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由纪委办公室传达催办并及时向纪委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九、乡镇纪委要经常调查研究及时交换意见,不定期向乡镇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十、对重大立案的调查研究及解决情况及时向纪委委员反馈和通报,会议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党纪责任。
乡镇纪委向县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工作程序,密切县纪委监察局与乡镇纪委的联系,加强对乡镇纪委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工作内容:
1、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完成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情况;
2、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3、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纠风专项处理、查办案件,工作创新等方面工作的情况;
4、县纪委监察局明确要求一个时期内完成工作的情况;
5、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6、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工作的方式:
1、书面报告;
2、专题汇报;
3、县纪委监察局派人实地督促检查并听取汇报;
4、其他适当的形式。
三、报告工作要求:
1、乡镇纪检组织向县纪委监察局定期报告工作要客观、准确、全面,详实;
2、乡镇纪检组织每半年向县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上半年工作情况在6月20日前报告,全年工作情况在12月10前报告。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和自身认为需要报告的内容可随时报告;
3、乡镇纪检组织报告的工作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乡镇纪检组织负责人考核定级的重要依据。
乡镇纪委工作职责及工作考核
一、工作职责
(一)纪委书记工作职责
1、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负责制定纪委工作计划,加强督办检查,认真组织实施。
3、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党委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和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参与乡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
4、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查办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实行重大问题乡纪委集体研究决定、定期向县纪委报告工作。
5、健全和完善村级纪检组织,充分发挥村级纪检组织作用。
6、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专职纪委副书记工作职责
1、协助纪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协助纪委书记制定纪委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总结。
3、经常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宣传报道党风廉政建设开展的情况。
4、负责组织乡、村纪检干部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5、协助纪委书记受理群众举报工作,组织对信访件的调查并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直接组织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
6、负责处理纪委的日常事务,认真做好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
7、认真完成纪委书记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乡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参加纪委会议,积极参与纪委组织开展的活动,对纪委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带头发挥表率作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4、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党内监督工作。
5、完成纪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工作考核
(一)考核对象
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村纪检员。
(二)考核内容
1、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伦理道德、心理品德。
2、能。按照县纪委下发的《乡镇纪委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做好各自本职工作,按要求完成乡党委、乡纪委安排的工作。
3、勤。工作中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一丝不苟的精神;平时对业务肯学肯钻、任劳任怨,达到单位规定的出勤率。
4、绩。纪委书记按照、县纪委安排落实好全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纪委副书记、委员、村纪检员按乡党委、纪委书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每季度至少在县级网站上投稿纪检监察信息1篇,副书记每年至少在县级刊物上发表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动态2篇,书记每年至少在县级刊物上发表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动态2篇、调研文章1篇。
5、廉。执行《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现象;自身修养、爱好健康向上,积极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三)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纪委负责实施。
2、考核成绩合格者,兑现县纪委对乡镇纪委考核奖励;考核成绩优秀,各方面成绩突出的,积极向上级党组织推荐。
乡镇纪委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主要对象
1、所在乡镇享受副科待遇的干部;
2、乡镇机关干部、站所负责人;
3、所在乡镇各村、村委会主任。
二、廉政谈话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新提任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洁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三、廉政谈话的基本程序
(一)谈话分工。对领导干部谈话,由乡镇纪委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谈话可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二)谈话准备
1、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一般应在正式任命前一周内进行。
2、乡镇纪委负责提出包括谈话对象、谈话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等初步意见,提交党委审核后,将有关材料转交主谈人负责实施。
(三)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廉政谈话反映的重要情况,整理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3、廉政谈话形式的有关材料均应存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乡镇纪委信访举报制度
一、及时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乡镇党委受理和县纪委交办的案件),查处各种违纪问题,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权益。
二、及时掌握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信息,预测排查、分析研究本单位的信访举报动态,并上报县纪委。
三、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优势,密切联系群众,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因素。
四、制定本乡镇信访举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乡镇的信访举报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信访举报工作的目标管理、信访网络建设和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六、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乡镇纪委案件检查工作制度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自己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的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对群众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违纪问题受理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先进行初核,进行初核后,写出初核情况报告并应区别做出情况处理。
三、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核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四、初步核实的时限为2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案件调查时限为3个月,复杂疑难的经批准可延长。
五、案件立案后成立调查组,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六、调查取证应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七、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调查组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签字,经集体讨论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八、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装订案卷材料并移送县纪委审理室进行最终审理。
九、对于一般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支部讨论,乡镇纪委审核后报乡镇党委批准,请示县纪委同意;给予其他党纪处分的,由支部讨论,报乡镇纪委批准,征得县纪委同意。对于一般干部给予降级以下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监察局批准;给予开除处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监察局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纪委联系群众制度
一、为提高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特制定本制度。
二、联系群众制度的方式,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村,乡镇纪委联系村纪检员,村纪检员联系村民代表。
三、联系群众制度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等情况;
2、了解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新观点、新思路,采取的新方法、新措施;
3、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
4、收集党员、干部、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5、配合中心工作,加强镇村两级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沟通和指导。
四、联系人按照要求经常到联点村开展调研和指导,围绕基层干部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切实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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