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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1
为了建立建全学校内部现金票据及学校物资安全防范机制,为保障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现金、票证管理
1、保险柜要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做到“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保险柜钥匙不得存放办公室抽屉过夜,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3、总务处的大量现金在下班前必须存入银行,少量现金在下班前必须存入保险箱,每天的备用金不得超出财务规定额度。
4、图章和空白支票要分开放置,支票现用现盖章,严禁将盖好图章的支票放入办公室内过夜,借款、支票必须按有关审批手续办理。
5、每天下班之前要认真检查办公室的门窗、抽屉是否锁好,发现门窗、保险箱被撬案件,必需保护好现场,有专人看管,任何人不得移动现场物品,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积极协助破案。
6、员工个人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金银手饰不得存放在保险柜或办公室内。
(二)物资管理
1、学校财产一般由总务处统一负责管理、分配、调配。
2、新调拨、购置的.各种财产要按类别、规格登记入帐,签字入库,统一编号记账。
3、物资出库,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4、各室及分配个人用的教学及办公资产要有手续,正常损坏要通过正当手续报损,故意损坏要赔偿或罚款。
5、个人工作调动时,要有办公用品上交手续。
6、保管好重要室的财产:如广播室、实验室、电教室、电脑室、档案室、体育室等。
7、属于单位的财产物资,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办理借物手续。
8、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清产核对,并写出书面分析情况报告。
9、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帐。
10、固定资产的总价值,必须纳入会计总分类帐管理,记账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
11、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保管。
总务处要定期对治安、消防、食品、物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2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现金票据安全防范机制,为保障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1、保险箱要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做到“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栅栏、报警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保险箱密码应严格保密,保险箱钥匙不得存放办公室抽屉过夜,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3、会计处的`大量现金在下班前必须存入银行,少量现金在下班前必须存入保险箱,每天的备用金不得超出财务规定额度。
4、图章和空白支票要分开放置,支票现用现盖章,严禁将盖好图章的支票放入办公室内过夜,借款、支票必须按有关审批手续办理。
5、每天下班之前要认真检查办公室的门窗、抽屉是否锁好,发现门窗、保险箱被撬案件,必需保护好现场,有专人看管,任何人不得移动现场物品,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积极协助破案。
6、个人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金银手饰不得存放在保险箱或办公室内。
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3
加强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我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1、公司现金、票据等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公司财务科,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的办法对现金、票据实行管理。
2、现金、票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制度》,并按此《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3、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的管理,必须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
4、取送巨款必须用专车、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取送数额特大的款项,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保卫科派员重点护卫。
5、存放现金、票据必须用合格的保险柜,财务室门窗必须牢固、安全。并安装防盗报警设备。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
6、财务室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制度限额。超过银行制度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由于特殊需要,必须过夜存放的,应专柜存放,专人看守。
7、财务部门必须制定落实内部安全工作责任制。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在使用、保管、储存时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8、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4
1、当日收缴现金按医院规定上交银行,各收费处除当日现金交银行外,后收入现金应及时存放指定的保险箱内。急诊收费处,坚持24小时岗位值班制,收费处的门(防盗门)随开随关。报警器接通110服务中心和本单位监控室,下班时间落实专人将报警器打开。
2、公款和有价票证不能带回家中,如违反规定发生丢失或失窃,由保管人全部赔偿。
3、现金、有价票证及保险箱钥匙下班后不得放在办公桌抽屉内,财务科负责人每月抽查一次,并有抽查记录。
4、财务科,遇有特殊情况,过夜现金超过银行、医院核定数量,应落实人员值班守护,并与保卫科或总值班联系。
5、收款室、财务室严禁不相关人员进入,非本科室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手续均在柜台外办理。
6、出纳人员去银行存取现金时要用专车,单位安排安全保卫部门人员共同负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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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保管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限额必须每天送入银行。
(二)遇特殊情况需将大量现金、票证存放保险箱内过夜,必须请示公司领导,经同意后由部门派人值班守护。
(三)帐册、现金、票证要及时清理、检查、核对,重要凭证必须登记入册,严格审核手续。
(四)财务票证管理人员,应将票证和印章分别存放,保险箱钥匙严禁存放办公桌内,必须随身携带,不得将钥匙移交他人保管,一旦移失要及时报告保卫和分管领导,便于妥善处理。
(五)财务人员和保管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财务情况。
(六)财务保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发现财务室、保险箱被盗应报警,并注意保护现场,协助侦破。
(七)财务室的门、窗、柜等一切安全防范措施、防范部位,必须经常检查,现金保管员调动后要及时更换门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财务人员因违反规定,致使钱物、票证被窃、遗失,造成损失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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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票据的管理
1.收费票据由财务科专职票据保管员负责验收、保管、核销,出纳员不得兼任收费票据的保管或核销。
2.医疗收费票据仅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或出售。
3.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月编报《票据库存分类总表》和《票据购领明细表》,《票据库存分类总表》按规定存档。
4.使用收费票据的部门,发现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票据保管员报告,由票据保管员负责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印刷厂反映,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二)收费票据的`购置、领用、核销
1、收费票据的购置
(1)往来款收款收据、医疗收费票据(门诊、住院),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并指定专人凭《票据准购证》,向区财政局综合科票据管理中心购买。
(2)其他如住院预交款收据、救护车收据、病历卡等由医院通过招标,由总务科统一办理印刷。
(3)购入收费票据后,须由财务科票据保管员验收入库,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并注明购入和印刷渠道。
2、收费票据的领用
(1)出纳、门诊、住院收费员领取收费票据时,必须填写《领用收费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在收费系统输入票据起讫号码之后方可使用。票据保管员按领用人设明细帐、按票据种类分别登记《票据库存分类总帐》和《票据购领明细帐》。
(2)门诊收费员凭病历收费领用单直接到票据保管员处领取等额病历卡。
(3)其他人员需领用病历,必须经财务科长审批。
(4)病历卡的作废报损由票据保管员验证把关。
3、收费票据退费、作废的规定
(1)退费、作废票据,要求同时收回一式二联(收据联、核算联),并经医生和药房确认。
(2)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先按上述操作流程,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然后补开实收收据。
(3)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要求就诊联、报销联齐全。
(4)一月终了,所有的退费、作废票据分别按收费人员统计,上缴财务科,由票据保管员审核其退费、作废票据手续是否规范,并与电脑收费系统显示的退费、作废记录核对,杜绝漏洞,防患于未然。
4、收费票据的核销
(1)门诊、住院收费票据启用必须输入号码,用完后自动销号,主要靠票据保管员审核其退费、作废票据来加以监督。
(2)往来款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逐张核对、销号。
(3)凡领用收费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领用人必须按收据顺序号启用收费票据,若发现有跳号使用的现象,票据保管员要查明原因。
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7
一、单位使用的票据,应指定专人向县财政局、教育核算管理中心购领。
二、各类票据应有会计负责保管、发放、缴验和结报工作,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严格保管、领用和核销手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单位对各类票据要严格分清使用范围,不得混用;不准自行购买、自制;不准转让、代开;不准代替发票使用。
四、票据必须顺号使用。收据联应加盖单位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私章。票据使用时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票据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保存其各联备查。
五、票据缴验结报时要审核收费资金是否足额解入银行帐户,是否规范使用票据,是否按规定标准收费,作废票据各联是否齐全。
六、单位如发生机构变更或管理票据的经办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将票据登记簿及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填写移交清册,并保存备查。
七、年度终了,应当将当年使用的'各种票据存根收缴销号,交会计归档,各类票据不能跨年度使用。
八、使用后的票据,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归档保管。票据的销毁按照保管年限根据有关档案销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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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票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正确使用票证,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证是有价证据,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行为,搞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票证管理必须坚持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票证明细登记,定期检查的原则。并实行缴旧领新制度,做到台帐登记清楚,票款、帐票相符无差错,发放有计划,库存不积压,保证及时供应。
三、严格票据发放范围,必须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严禁票据一分为二使用。各基层站票管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严禁票据乱扔乱放,以防丢失。
四、开据票据必须按项目填写清楚,严格执行政策,注明时间、开票人员的'姓名、单位,以便备查。同时开票人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五、处罚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做到开票、缴款两分离,严禁工作人员随意坐支、挪用。
六、票据作废必须所长签字同意,财务股、县所票管员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
七、营运证工本费收取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发放人情证。
八、财务股和县所票管员每月对各基层站、队、股所领票据缴销使用情况严格核查,每月将票款使用情况上报所长。年终对所有票据核缴收回入库,发现问题要如实向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员发生变动,在互相交接时,必须签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对不遵守、不执行票证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开票不规范、票据管理混乱但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对开人情票、发人情证等造成轻微经济损失(损失额小于100元)的,给予相应损失额度2倍以上的罚款。
(3)对票据丢失、损毁的,站(队)负责人要负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相应损失额(按票据最高价值计算)20%的'经济处罚;给予票据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罚相应损失额80%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在全所会上说明情况、作出检讨。损失额超过5000元的;撤消站(队)负责人及票管人员职务,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4)对中饱私襄、有意污、合伙污的工作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解聘及污金额2倍以上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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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费滥罚款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或减负办统一印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三、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票据、农村合作医疗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应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财政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六、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发放使用相关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发放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非本级预算单位不得发放财政票据。
七、应根据当年本乡镇各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的用票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八、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一律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有关业务。
九、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正确使用财政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数据要准确、用途要合法。
十、票据管理员应对每一种票据分户建立票据领购及缴销管理台帐。发生票据领用、缴销行为,应及时登记台帐,随时掌握票据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
十一、所有开具财政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按月对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帐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毁损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区财政局进行处理。
(二)检查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对于出现违票据使用范围违规收费行为的,责令票据使用单位更正错误行为,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三)检查使用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出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行为的,责令其迅速将资金入财政专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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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理财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财,保障全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财务电算化业务知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把好收支关。
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公款私借和坐支,严格各种支票和结算凭证的管理、保存。
四、负责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加强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对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六、单位一切费用支出,经所领导核准,经办人签名,所长签字方可报销。
七、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如不合法、不真实、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经办人未签字,拒绝支付。
八、每月按时向所长提供财务收支报表。帐表处理坚持真实、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上报下达。
九、银行账户要完全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财务预留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及时核对银行账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规定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账、物核对,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购买、招待等经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为基层站、队单位搞好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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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一、收据必须是财政局购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以其他收据代替。
二、收据有专人负责购买、保管,领用人在收据用完后,交回保管员,每年年底,保管员将用完收据连号整理后交财政非税部门,不得擅自销毁。保管员要核查原始凭证的签名手续。
三、开具的收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内容完全一致。
四、开错收据应在收据上加盖“作废”章,重新开具收据,不得在开错的.收据上涂改。
五、不重复开收据,对丢失的收据联,只能出书面证明,证明中注明开票日期、收据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内容、金额、收据编号。
六、收据存根联保持完整,开错的“作废”收据必须粘附在收据本中全部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七、收据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拆本使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各种收据不得混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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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单位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购买、使用、管理、保管等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票据包括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等。
第二章 票据购买
第一条 单位根据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领《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二条 单位购买票据时,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申报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已使用、作废的收据交区财政部门进行查验、核销。
第三章 票据使用
第三条 在启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整本票据交回财政部门更换或注销。
第四条 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做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必须做到票、款相符。使用机打票据时,开具的票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所有联次一起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五条 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六条 使用普通学杂费专用收据,应按顺序号填列,学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学期末,单位将本学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并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核对后,返还单位保存归档备查。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单位每次结报时,将已开具的记账联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予以核对,对于超范围开具的票据,不得作为入账依据。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八条 购入的各类票据由财产保管员负责保管。财产保管员应建立票据购买、领用登记簿,购入票据时须填写购入日期、票据名称、数量、编号。领用票据时,必须做好票据购买、领用登记记录。
第九条 单位不得自行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也不得自行改变票据的用途或不同票据互相串用。
第十条 票据使用完毕必须及时核销。结算中心记账会计根据开出使用的票据,与相关的收入账户及时进行核对后,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各类票据如有遗失,应及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及票据领用登记簿,按会计年度将其汇总整理,作为会计资料归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单位对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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