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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时间:2022-04-11 13:36:2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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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乡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它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村安监办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村内生产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四)村内个体工商户法人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五)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村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辖区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和布置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并有针对性的对村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三)村内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村委会应对所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简报的形式报街道安监办。

三、 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应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

(二)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时期,村相关部门应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

四、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要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并做好排查登记。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

(三)对村内重大危险源及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有关责任人,并逐级上报,纳入街道、区、市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

五、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村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三)村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四)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应做好续报工作。

(五)各级、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六、 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二)在抢险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发生。

(三)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抢险救援后,村委会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七、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实行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落实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二)分管安全生产及安监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应坚持24小时值班。

(四)村内企业必须落实专人24小时安全值班,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守护巡查。

(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除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守护外,村委会领导必须不定期对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八、 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村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台帐。

(三)村内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资料进行专项归档管理。

九、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

村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行为。

(二)村委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村委会应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 村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一)村委会领导应分别联系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及企业。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及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十二、 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制度

(一)村委会建立全面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2015-07-11 23:16 | #2楼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一条 完善煤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都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都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事故后,要严肃追究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的责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从严处罚,失职渎职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建立以矿长为核心的煤矿生产和安全管理体制。矿长必须具有履行确保安全生产必备的人、财、物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否则,严厉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矿长任命须经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审查,报市煤炭局备案。煤炭主管部门要对各煤矿矿长实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三条 建立安全保证金制度。每个煤矿都要缴纳至少200万元的安全保证金,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律停产停建,依法从重处罚,逾期不交者,从保证金中扣除。待整改到位并补缴保证金后,方可进行复产复建。

第四条 建立煤矿安全联保互检制度。不同所有制、不同主体的煤矿之间,要签订安全联保互检协议,每月抽调专业人员至少互检一次,实行责任、风险共担。

第五条 严格煤矿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

第六条 建立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较大事故,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在全市辖区内担任矿长职务。

第七条 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矿每旬至少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八条 严格图纸交换制度。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矿图纸交换制度,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每月实测填图,矿长签字加盖公章、县煤炭局审核,于每月5日前报市煤炭局。

第九条 建立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根据全市监管煤矿的安全状况,按标准划分为A、B、C、D4个等级,定期进行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实行分类管理,A、B级可以不受停产整顿影响,加强C级矿井管理,严格D级矿井管理。对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评为D级的,依法给予预警、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十条 建立企业主体责任倒查机制。对安全投入不到位、管理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责任不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行为,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齐抓、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经济的各级政府副职逐步进入班子。采煤县(市、区)必须按省规定配备安全专职助理,县(市、区)煤炭局长必须懂专业、业务强,任命须征求市煤炭局的意见。

第十二条 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要成立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劳动用工、“五人小组”等管理机构,并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煤矿安全联合协调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煤炭、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组织、煤监、国土、安监、供电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煤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年度安全监管能力、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及应急救援和演练等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煤矿专家会诊制度。各县(市、区)要聘请煤矿安全专家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矿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会诊。会诊意见必须报市煤炭局备案。

第十六条 强化“五人小组”管理。“五人小组”成员要按规定招聘,纳入全额事业编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煤矿监管人员的平均工资的两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对重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瞒报、不报的,一经发现,一律辞退,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矿井特派员制度。从煤炭院校毕业生中招聘优秀毕业生派驻各煤炭企业,实行统一招聘,由市煤炭局统一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主要负责对所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向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准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不定期交叉检查制度、特殊情况越级报告制度、不称职辞退制度、综合考核制度,建设一支忠诚的基层煤矿安全监管队伍。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事前问责、过错追究制度。只要存在安全生产过错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启动干部召退回程序;对本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非法违法生产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听之任之等不作为的,予以停职、免职、撤职;对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界定。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非法生产: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2、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3、不在批准采掘区域内组织生产的;4、利用措施井组织生产的;5、不按施工顺序进行建设。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违法生产:1、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的;2、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建设的;3、未经复工复产验收批复,进行生产和建设的。

第二十条 煤矿非法生产和建设,一经发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5倍的处罚,不足200万元的按200万元处罚,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由此造成事故的,将依法关闭矿井,严肃追究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矿违规违法生产,一经发现,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处以50-20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有下列情形的加重处罚:1、瓦斯超限作业的;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3、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4、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县级领导要对辖区内地方监管煤矿实行安全责任挂牌包保,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严防煤矿事故发生。

四、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十三条 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经常深入井下一线查隐患、堵漏洞,现场解决生产建设存在的问题。检查工作必须做到每矿必到、每井必下,检查工作要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必须挂牌督办、跟踪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煤炭局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两次,包片副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县(市、区)分管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两次,县(市、区)长煤炭助理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县(市、区)煤炭局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副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六次,在煤矿生产建设的重要节点和时段,必须及时下井,查明掌握情况;“五人小组”要对监管的所有矿井进行全天候监管,全面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建设和运行状况,并建立工作日志。

第二十五条 创新煤矿安全检查方式。采取动态与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煤矿进行检查,对重点矿井、重点区域各级煤矿监察监管部门每月突查、夜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带班领导与班组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及时发现并解决现场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建设矿井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制度。

五、建立超前防范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十五种76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重大“三违”行为的,比照事故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停工、撤人命令,先撤人、后处置,及时制定上报抢险、救援措施。因撤离、处置不当导致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对煤矿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十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班班前会要认真研究分析作业地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并登记备案;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加强现场危险源的排查处置,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每季度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在排查监控的同时,报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六、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挂牌督办的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销号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县(市、区)实现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凡一年以内,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比照省政府对市政府按重大事故处理的规定,再加重一级处理;对重点产煤县(市、区)连续两年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和部门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三年无事故的县(市、区)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煤炭局局长予以重奖、重用或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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