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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校车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13:11:2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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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校车安全制度

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完善校车安全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新闻办、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局、财务局、建设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新闻办、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

近日,国务院批准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就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二、制定《条例》实施办法

《条例》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各地要按照《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条例》的实施办法,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细化完善《条例》的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保障过渡期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制定校车服务方案

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本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服务方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报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级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在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省级校车服务方案。

四、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五、开展专项治理

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六、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将于2012年秋季组织开展全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的内容是:各省(区、市)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情况,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校车生产销售情况;各县(区、市)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的制定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在此之前,各省(区、市)也要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专项督查。

七、履行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细化职责任务,及时沟通情况,加强指导协调,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校车经费筹措机制等。

如何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体系2015-07-11 16:15 | #2楼

近年来,“上学娃”放学路上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其车安全更是舆-论热议的焦点。什么样的车可以称之为校车?校车又该有哪些标准配备?校车驾驶人应满足什么条件?如何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体系,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配备卫星定位和监控

什么样的车可以称之为校车?只要是可以接送学生的车辆都可以作为校车吗?在很多地区对于“校车”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校车服务对象为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不能依托公共交通上下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由学校配备或校车服务单位提供的专用校车,和通过专线公交或定期租用专业运输公司车辆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的非专用校车,均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对于校车本身的配置,也应当有更为严格的要求。《通知》中规定,所有专用校车应配备干粉灭火装置、逃生锤、急救箱、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及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备,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以及限速装置(出厂时调定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80千米/小时)。

另外,在国家未出台非专用校车标准前,对于非专用校车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逃生锤、配备急救箱、采用转向助力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车辆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

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龄

校车使用许可又应当符合哪些条件?《通知》规定,车辆应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相应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路线(校车不能跨市接送学生)、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校车驾驶员不同于其他车辆驾驶员,所承担的责任更加重大。《通知》中对校车驾驶人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校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定期联合整治“黑校车”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校车标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标牌中载明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各单位(学校)要高度、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校车的审核登记流程,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每年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对辖区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安监等部门定期对校车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整治“黑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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