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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内用电安全制度
为了加强新校区学生宿舍用电管理,保障学生宿舍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温馨的住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住宿生应遵守用电安全规则,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禁止在寝室内私拉电线,另接灯头;禁止私接楼道灯电源及其它偷电行为。
第二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智能电表系统管理,宿舍用电负荷最大为 500W ,超过负荷自动停电。为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以下电器: 1 .电热棒(热得快); 2 .电炉; 3 .电炒锅、电热锅及电饭锅; 4 .其它发热器件外露、易发生火灾及触电事故的电热器具。
第三条 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电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人员离开寝室,应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条 学生宿舍每人每学期免费用电 40 度。学生宿舍寒假期间不享受免费用电。超用电数由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
第五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智能电表系统管理,按学期结算,超限用电缴费后供电的管理办法。超用部分的电费由本寝室人员通过校园一卡-通缴纳。学生发现本宿舍没有供电,物业部门查实是超用时,应自觉缴费,缴费成功后向物业申请恢复供电。
第六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该室学生使用保管,如人为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室人员分摊照价赔偿。
第七条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下属的舍管员报修,并由其派人维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
第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分时段控制宿舍供电,凡学生应该离开宿舍的时段内关闭所有宿舍电源。
第九条 罚则:违反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全校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因违反安全用电规定酿成火灾等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部(系)及班主任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电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物业管理部门对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电负有管理责任。对违章用电严重或造成事故的将实行责任追究。物业舍管员应对责任楼寓的安全用电情况实行常查制度,发现违章用电者应给予纠正制止,对严重的违章用电者应及时纠正并向其所在部(系)及后勤用电管理部门通报。对于管理不严的物业舍管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辞退。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学生宿舍智能用电管理说明
1、 学生宿舍空调插座暂时不供电。
2、 宿舍内所有插座使用负荷上限定为 500W ,超过负荷,宿舍将自动停电。停电后必须向舍管员申请报修,经智能系统查实为超负荷停电的,必须如实书面汇报违规人员及违规电器,作出书面检讨,否则不予供电。
3、 根据学校作息时间,现阶段学生宿舍供电时间如下:(作息时间调整,供电、停电时间同步调整)
(1) 周日晚自修开始至周五放学: 早上 6:00 供电, 6:50 分停电;中午 11:30 供电, 13:00 停电;下午 16:00 供电, 18:20 停电;晚上 20:40 供电, 21:40 宿舍主灯熄灯(厕所晚上不熄灯);22:30 后每个宿舍用电负荷上限为 100W 。
(2) 周五放学后至周日晚自修前:正常供电,晚上 11:00 主灯熄灯。
4、 超用电费价格: 0.56 元 / 度。每个学生每学期免费使用 40 度。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用电事故,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校园,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极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二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
第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 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1、 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2、 学生离开宿舍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第六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器、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以及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第七条 学生使用空调、饮水机实行申请准入制度,由学工处、宿舍管理中心核准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 为节约用电,合理使用空调。夏季气温超过30℃,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冬季气温低于0℃,方可开启空调取暖;注意对空调的维护,有异常迅速报修,不得私自打开壳或者拆卸空调机件;雷雨天气应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空调电源插座为空调专用,严禁插接使用其它电器;落实空调使用管理责任制,谁安装、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第九条 学生宿舍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处负责。学生发现宿舍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及时向后勤处申报维修;后勤处接到申报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完成维修。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常规管理和督查
1各系应将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定期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同时要重视学生安全员、宿舍长的培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2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由系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宿舍安全员、宿舍长共同管理,保卫处、学工处、负责组织督查,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3 各楼宿舍管-理-员、各系各年级宿舍学生安全员、宿舍长,应对违规电器认真检查,一旦发现,立即报告辅导员;保卫处、学工处、系书记和辅导员应根据宿舍管-理-员、学生安全员和宿舍长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处罚
1 凡违反本规定第二、四条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再次违反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凡违反本规定第三、五、六、七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规电器及相关设备,造成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3凡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凡违规使用电器者,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参与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活动;
5对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追究法律责任,对责任部门和管理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宿舍内发现禁止性电器设备,无论正在使用与否,无论新旧、好坏,一律没收并由各系代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2015-11-3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协议书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较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为明确学院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学院的管理,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强化学生节约用电观念和安全用电意识,由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
一 学生的权利
第一条 有参加学院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的权利。
第二条 学生有权正常使用宿舍内学校安装的供学生使用的电灯、电扇、洗衣机等电器和相关用电设施。
第三条 在宿舍内可给充电电池充电,可使用电脑、手机充电器、小功率电吹风
等日常所用的电器用品。 第四条 学生可在向保卫处和宿管科申请允许的情况下安装使用饮水机和小功
率空调。
第五条 宿舍内的用电设备和设施出现故障或老化,有权要求学院后勤相关人员
给予检查和维修。
第六条 有对学院给予学生用电原因造成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二 学生的义务
第一条 有接受学院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的义务。
第二条 爱护用电设施;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按时交纳足额电费。
第三条 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安装灯头和擅自增设供电设施、供电线路和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器、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并且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三 学院的权利
第一条 学院有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的权利。
第二条 学院有权对学生的电源总开关进行控制使用的权利。
第三条 学院有对学生用电情况知情权,并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用电费用。
第四条 学院有权对学生违规违章用电进行处分和处理的权利。
四 学院的义务
第一条 学院应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
第二条 学院应给学生提供电灯、电扇、洗衣机等日常使用的电器用品和用电设
施并告知学生使用方法。
第三条 及时告知学生的用电度数情况,及时提醒学生缴纳电费。
第三条 学院要定期对学生宿舍的电器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学生用电过
程出现故障,学院应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五 相关责任
第一条 因学院方面造成的原因,致使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学生有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以相应处分。
第四条 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
六 附则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校学生。
第二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保卫处和学生各持一份。
第四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五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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