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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社区医疗秩序,保障社区医疗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指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即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五条 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条 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第七条 应当依法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门诊病历资料。
第八条 接急救电话或者接到急救请求的,应及时出诊,及时检查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时记录出诊、接诊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转诊并予以记录,不得延误,但必须就地抢救的除外。
1)严重威胁或者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颅脑损伤、腹部损伤等急症和重症疾病与损伤;
2)现有技术水平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能及时正确诊断的疾病与损伤;
3)1岁以下和60岁以上病情复杂的患者;
4)社区治疗3天疗效不明显的;
5)需要住院治疗的;
6)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认为应当转诊的。
第十条 严禁下列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行为:
1)严禁胎儿B超性别检查;
2)严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进行输液治疗服务;
3)不得在夜间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和青霉素类药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带注射药物,但患者书面确认且有证据证明自带药物是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并自愿承担药物使用安全责任的除外;
严禁使用自带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药清热解毒静脉注射剂、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严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药物和禁忌使用的药物;
6)严禁未经批准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外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体征和检查结果,密切观察与记录过敏药物皮试者,及时发现和抢救过敏性休克患者,及时处理其他严重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的药物,不得擅自采购药物。
应当坚持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规范,熟悉各种药物的禁忌使用规范。
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进、老年和妇幼保健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应实物,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5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未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或者残疾的,比照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社区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卫生部开展了社区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相关研究。现将《社区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 试行稿 ) 印发,供在制订社区卫生工作有关规范和管理制度时参考。
第一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制度
一、 机构准入监督管理制度
1.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可行性、选址和建筑设计合理性。
2. 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监督检查专用标识使用。
3.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执业变更和年度校验。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指导服务。
5.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科目及设备配置。
6.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范。
7.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和非隶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
二、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制度
1. 按照本地区编制部门核编标准,每年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量、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2.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聘用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3.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任职资格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及护士岗位再注册管理情况。
5.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获取工资报酬、津贴和享有国家规定福利待遇的执行情况。
6. 每年第一季度核查上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考核结果落实人员岗位调整及解聘、辞聘情况。
三、人才培养管理制度
1.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养规划、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2.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及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和获得的学分登记情况。
3.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度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的计划及落实情况。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情况。
5.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规范化培训落实情况。
6.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 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及会计人员合理配备落实情况。
2. 每年第一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 每年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内审。
4. 每年至少两次核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收入足额上缴、经费支出范围、支出标准落实情况;核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5. 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每年至少两次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检查项目收费、常用药品收费情况及价格公示的落实情况。
6. 每年检查会计核算、成本核算、收费、药品和物资核算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
五、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1.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及执行情况。
2. 每年第三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年度预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
3. 每年审查固定资产“三帐一卡”制度落实、设备使用登记、日常保养和维修记录。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数量、用途,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 统筹协调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
6. 监督审核因技术问题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和已超过使用年限而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1.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药品目录、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情况。
3.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出入库、核销、盘存等工作流程的规范性。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包装、贮存、保管和药品有效期内使用情况。
5.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登记、报告、处理、封存情况,定期公示监测结果。
6.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处方医生的资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知晓情况。
七、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质量管理部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及保障落实措施。
2.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知识知晓情况。
3. 每年至少一次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工作质量、技术规范、服务流程及基础质量指标达标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三基” ( 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技能 ) “三严” ( 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 ) 岗位练兵活动。
5.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风险防范预案与医疗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投诉的登记、报告、处理、分析情况。
八、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状况、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社会满意度,每年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2. 评估、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3.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及实施措施。
4.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聘用人员业务水平、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考核的落实情况。
5. 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情况。
九、行政工作管理制度
1. 每年第四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考核的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协调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会议;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传达相关政策精神、研究解决出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3.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请示,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做好回复记录。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的医疗、治安、消防、水电、设备、建筑环境、信息安全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及应急物资的贮备情况。
5. 监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医疗、行政、人事、财务、计量器具档案和文书的归档与管理使用情况。
6. 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 全面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生产 ( 医疗安全、特殊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爆、中毒 ) 。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特种职业工种经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3.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用氧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落实情况、使用记录和定期检测情况。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环境、院容院貌、科室布局和清洁卫生。
5. 每年至少两次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医源性感染各项监测指标及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全员医源性感染知识培训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6. 每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登记制度、警示标识、清洗消毒、收集、存放及运送的执行情况。
十一、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1. 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工作质量,满足社区卫生工作需求,并提供业务指导。
2.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计信息原始记录,各种医疗登记、医疗质量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保管情况。
3. 监督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统计信息发布需有相关部门批准。
4.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网络平台的构建、升级、维护工作,保证软件、硬件安全。
5.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及信息统计资料上报的及时、准确、完整性。
6. 对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应做到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十二、行业作风监督管理制度
1.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作风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2.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员行业作风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3.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违规违纪事件。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5.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利用各种方式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的处理结果。
6.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定期考核,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聘用、晋升职称以及评优挂钩情况。
十三、民-主评议管理制度
1.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民-主评议监督管理组织建设,评议制度、评议方案及实施情况。
2.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环境、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价格等满意程度进行测评的情况。
3.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会议的情况。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通过各种媒介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的情况。
5.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主评议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挂钩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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