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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26lt;消防法%26gt;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社区巡逻队、社会治安志愿者、楼院长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疏散消防通道,整治清理居民楼道可燃物,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七)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更换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逻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三)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四)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十六条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要针对辖区的老弱病残人员,加强防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的宣传;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定期向社区开放,流动消防宣传车应当深入社区,开展流动消防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当悬挂张贴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室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委员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
(三)防火检查档案;
(四)消防巡查档案;
(五)消防器材配备及维护档案;
(六)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七)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八)消防会议记录;
(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辖区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社区消防安全“六个一”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首都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推动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社区消防安全建设示范使用。
第三条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基础上成立社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居委会主任、社区民-警、居民小组长、管理单位责任人、义务(志愿)消-防-队员和驻社区单位、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办公地点设在社区消防工作室。每季度应召开一次社区防火工作例会,研究部署社区消防工作措施。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清理社区可燃杂物、维护保养社区消防设施和器材、整改火灾隐患、推行社区消防安全“六个一”建设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应加强消防安全“六个一”建设,即“一间消防工作室、一套消防档案、一支义务(志愿)消-防-队、一处固定消防宣传栏、一个消防器材箱和一条消防车通道”的建设。
第六条社区建设一间消防工作室的标准:
社区消防工作室应制作、悬挂统一规格的标牌(长:60cm,宽:40cm,立边厚4cm,不锈钢质,字体:宋体,字体颜色:红色,字体内容:××街道(乡、镇)××社区消防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悬挂张贴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图以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并设有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为社区群众咨询、报警、训练、救助提供服务。消防工作室可依托社区警务工作站设立。
第七条社区建立一套消防档案的标准:
社区消防档案要分类归档,专人负责。要详细记录社区消防组织机构、各种消防制度、消防器材检查维护、消防宣传、灭火预案、消防演习、火灾隐患、防火重点人员、检查记录等内容。
第八条社区成立一支义务(志愿)消-防-队的标准:
社区义务(志愿)消-防-队伍由社区保安、社区居民、辖区单位人员等组成,人数不少于30人,要求身体健康,掌握相应的安全常识,会检查,会宣传,会初起火灾扑救,建立相应的学习、例会、宣传培训等制度并予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民和驻区单位普遍参与的消防演习。演习要制定预案,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社区设置一处固定消防宣传栏的标准:
社区的每个居民小区内要设置一处固定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或消防画廊,根据需要悬挂数量不等的消防宣传牌、消防宣传标语。定期更换消防宣传内容,并组织动员居民广泛参与。
第十条社区配置一个消防器材箱的标准:
社区的每个居民小区室外均应设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内配有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消防水桶、铁锹等消防器材。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在居民住宅楼内配备灭火器,一般住宅楼每单元不少于4只,高层住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方,有条件的家庭可自行配备小型灭火器。
第十一条社区每一条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标准:
社区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或设置固定式障碍物。社区消防车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米,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消防车通道线采用黄色、线宽15厘米、实线划制(有条件可增加反光条)。社区内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场地和高层小区内消防云梯车操作场地也可划线,并应作出明显标识。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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