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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消防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09:13:2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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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培训中心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2015-07-09 9:12 | #2楼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就是单位的管理者依照消防法规和消防工作方针、原则,为了达到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合理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信息等资源,对消防安全工作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一、消防安全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1 )搞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防止火灾事故的根本措施。

(2 )搞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的基本保证。

(3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赖于有效的消防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 )在经济、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下,为实现消防安全,更要突出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5 )搞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有助于改善单位的管理水平,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依法管理原则、科学管理原则、综合治理原则。

(1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就是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由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负责;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他们都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各部门及其负责人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车间、班组负责人要对本车间、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 )依靠群众原则。群众是消防管理工作的基础。单位要采取各种办法,努力提高群众的消防意识和防灾、抗灾、救灾能力,做好群众性的防火、灭火工作。

(3 )依法管理原则。任何单位都应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依照消防法规的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或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不然,任何违法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制裁。

(4 )科学管理原则。消防安全管理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富有成效,例如必须遵循火灾发生与行业、季节、时间相关的规律来加强防火管理,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5 )综合治理的原则。用火的广泛性和火灾发生的多重因素,决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然是综合治理型的,单靠哪一个部门或单纯使某一种手段,都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标准

1981 年全国消防重点保卫工作北京现场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十项标准,分别是:

(1 )有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

(2 )有专职或兼职防火安全干部;

(3 )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和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和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企业设有专职消-防-队;

(4 )有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

(5 )对火险隐患能及时发现和立案、整改;

(6 )对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并根据需要采用自动报警、灭火新技术;

(7 )对职工群众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工种进行专门消防训练和考核;

(8 )有防火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

(9 )对消防工作定期总结评比,奖惩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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