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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行业安全检查制度
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范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民爆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是指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等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第六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限、投入资金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整改时限在12个月以上、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2)涉及省外,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涉及两个以上市(州),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2)可能造成市(州)乃至全省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整改时限在6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且整改难度很大,整改时限在3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的;
(3)市(州)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难度较大,整改时限在1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对15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监控、效果评价、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认定,逐条登记、分类、建档。
企业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制定治理方案,保证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
第九条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完成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级别、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省国防科工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重新进行分级。
第十二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民爆行业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内的民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按本规定要求分级、上报和督办。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督办。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国防科工办督办,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对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单位应向事故隐患企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整改指令书应同时抄报省国防科工办。
第十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群众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应迅速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纳入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所辖区域内民爆企业的事故隐患档案,并定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提出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意见,报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后,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情况紧急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各类隐患的排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督办单位报告(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向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督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对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由省国防科工办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加大制裁力度。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或销售许可。
第二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内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上一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近期,发生于河南平顶山某煤矿、辽宁铁岭某钢厂等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十分惨重,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全国民爆行业生产、销售已进入产销两旺时期,行业正处在联合重组和结构调整的关键阶段,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两起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充分认识到强化民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抓好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在“五"一”节即将来临之际,确保民爆行业生产安全,和“调整、巩固、提高”的目标的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防“四超”违章行为,确保行业安全生产
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开展以针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的专项整治为重点的安全自查工作,巩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稳定局面。检查工作涉及范围要广、力度要大、检查要严,不走过场。杜绝“四超”行为的反弹,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稳步发展。
二、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压缩危险场所作业人数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规程、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标准以及核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生产工房和仓库核定存量存放危险物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人员密集危险作业场所的监控,生产线上电子监控信息需保留三个月以上,反“四超”宣传挂图必须张贴在生产工房显著位置,企业尽快做好新的安全规范出台准备工作,将同一工房内的作业人员进一步压缩到25人以内,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以尽快适应新规范的要求。
三、抓好两项基础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重点抓好以基础管理、基层现场管理和陈旧工艺及过期设备淘汰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开展现场管理达标活动,严肃查处“三违”现象,提高生产工艺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生产安全最大化,减少因管理和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注重人才培养和转变增长方式
当前全国民爆行业正处于改革调整的关键时期,各级民爆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整体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民爆行业改革调整工作稳步推进。调整重组和能力扩大的企业,要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和安全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认真整改历次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选择技术成熟、安全稳定、自动化、连续化高的技术工艺和关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提高民爆产业集中度,向着低投入、低能耗、低排放、高产出、高效益、高质量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企业发展,转变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又好又快地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意识,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督促企业做好停产期间危险品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三级危险点巡查制度、领导值班制度以及做好有关节日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各单位要严格做好停产设备及作业场所的清扫工作,做好恢复生产前的设备的试运转及验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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