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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7:45:1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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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是旅游的重中之重,为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2 大部分,第一部分: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第二部分:其它大型活动预案和制度

旅游社安全管理制度

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

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1 、接受上级主管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市旅游局等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关于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决定;制定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

2 、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 、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 、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 、原则:

(1 )发生旅游事故后,一线工作人员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应立即组织救援,将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2 )公司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组长、组员应坚持首接负责的原则,立即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

(3 )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 、操作程序:

(1 )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 )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 )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 )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 )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6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 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 )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

1 、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突发旅游紧急事故和恶劣的旅游意外伤亡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拨打110 报警

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拨打119 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2 报警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拨打120 报警

同时,拨打公司电话、总经理值班电话和总经理助理值班电话,并立即执行《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由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决定,出现重特大事故时通知呼和浩特市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

2 、 现场指挥

(1 )一线工作人员有责任制止一切案件、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2 )事故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畏罪逃匿。

二、其它预案和制度

(一)大型旅游活动(超出100 人)、特殊惊险旅游项目和特殊群体旅游活动管理。把旅游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安全因素,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在组织大型旅游活动、特殊惊险旅游项目(登山、探险、等)及组织学生、老年旅游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相关组员,必须亲自审核活动的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导游带团过程中,部分游客极力要参加一些危险项目旅游的,导游要求游客、全陪、领队签订导游随身携带的我社危险项目旅游协议书,强调参加危险旅游项目纯属自愿,若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纠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旅游者个人承担,不涉及他人责任。

(二)加强旅游业务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和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做到不超载、不违章、不疲劳驾驶、不开故障车等切实保证游客的安全。

(三)必须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小组成员负责加强对所属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公司处理应急事故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原因,组织员工认真分析,总结与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四川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定2015-07-08 21:58 | #2楼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行社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旅游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

第三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经营,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旅行社应根据自身员工规模大小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1. 员工总数达到200 人以上,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2. 员工总数达到50-200 人,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 员工总数在50 人以下,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2.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3. 投入必要资金保障安全管理有效、顺利开展;

4. 制定安全防范及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和处理各种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5.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交通、游览、购物、就餐、住宿、娱乐等供应商,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条款;

6. 在旅游活动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 定期组织旅游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

8.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9. 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档案,其中包括:员工安全责任书、各种应急预案、安全岗位职责、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10. 预防交通、食物中毒、刑事和治安案件等旅游安全事故。

第三章旅行社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为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1.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规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和奖惩制度;

3. 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

4. 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5. 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员工安全事故的防范技能;

6. 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妥善处置;

7. 履行向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职责;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旅行社安全保卫专(兼)职人员安全职责

1. 负责所在旅行社的日常安全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及应急预案,协助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培训工作,处理相关安全事故;做好对财务、行李、车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旅行社内保工作;

2. 接待、组织大型团队(旅游专列)、重点团队时应安排专人随团负责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问题,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或向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通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3. 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情况,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安全职责:

1. 树立安全服务意识,维护国家、企业和旅游者安全;

2. 掌握旅游安全知识,熟知所带团队人员情况与接待计划;

3. 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 旅游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置并立即报告旅行社及当地相关部门。

第四章旅游产品设计

第九条 旅游产品或旅游线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防止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各种侵害,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为旅游者安排的住宿、餐饮、娱乐及购物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相关方面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旅行社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本社的旅游产品,对具体行程中可能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五章旅游合同及履约

第十二条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应含有安全内容条款。

第十三条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与法定代理人订立旅游合同。

第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和推荐旅游线路,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团参加旅游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全程陪同人员;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告知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未成年学生应与监护人一同参加行前说明会。

第十六条 组织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配备具有各项基本信息的个人胸卡;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全程陪同人员及医护人员。

第六章旅游活动

第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乘坐飞机、火车、游船时,导游员应告知旅游者安全须知,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旅行社应协助办理航空出(境)入(境)空港有关安检、行李托运等手续。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者长时间滞留或改签,导游员应做好旅游者的解释工作并协调航空公司做好应急处理,避免矛盾升级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100 人以上旅游团队应按规定向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旅游汽车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应同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安全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签订《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同》,使用证照齐全、车况良好的旅游汽车。

第二十二条 旅游活动中导游员应告知旅游者乘车安全须知。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要督促驾驶员不能疲劳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八章  游 览

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应熟悉游览行程,了解目的地气候变化情况。出发前提醒旅游者做好游览安全、行装、自备药品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 导游员应向旅游者告知游览安全提示。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漂流、蹦极、骑马、射箭、武术、自驾车队等高危、特种活动项目时,旅行社应与旅游者订立含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合同, 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方案和相应的急救措施,且以书面形式明示旅游者,并随时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李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1. 旅行社应配备道德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行李管理人员;

2. 完备行李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旅游者行李损坏或丢失;

3. 导游人员接团后,要协助旅游者查验行李,发现破损、丢失,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妥善处理;

4. 办理行李托运,应提醒旅游者锁好行李,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二十八条 交通工具管理应当做到:

1. 旅行社租用的旅游用车应当取得旅游运营车辆资质,保险手续完备;

2. 旅行社自备的旅游车辆应当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3. 出车前,须对车辆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4. 不得驾驶故障车辆及过期报废车辆,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载运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可靠路线;

5. 紧急避险专用工具和急救药箱必须放置在交通工具内明显位置,且保证其合格有效。

第二十九条 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应当履行下列告知义务

1. 旅游目的地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禁忌;

2. 我国驻所在国家大使馆(领事馆)联系方式;

3. 旅游目的地国家紧急救援方式和机构;

4. 旅游目的地国家风土民情;

5. 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章旅游保险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章内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加强旅游接待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中外游客游览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制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三十四条 实行员工岗位安全责任制。旅行社员工每年要接受10 小时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安全技能操作实践;建立备查机制,对员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记载,并归入相关档案材料。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聘用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场所要做好财务、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制定相应的财务、火灾、刑事、治安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对于一般、较大、重大和外国人在川伤亡事故,严格执行《四川省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三十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工作;

2.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3. 立即向旅行社注册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 通知伤亡者家属及单位;

5.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 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7. 属于入境旅游者的伤害事故,由外事等相关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相关单位;

8. 查找事故原因及责任人,汲取教训,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行社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 发生一般(III 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在1 小时内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 发生较大(II 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旅游、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2 小时后再次报告;

3. 发生重大(I 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旅游、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第四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旅行社应当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分析,对结果进行通报,以吸取教训,并在3 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整改报告。

第四十一条 出境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我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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