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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支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7:43:1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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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支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是旅游的重中之重,为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二大部分,第一部分: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第二部分:其它大型活动预案和制度

旅行社分支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

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1、接受上级主管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市旅游局等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关于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决定;制定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

2、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原则:

(1)发生旅游事故后,一线工作人员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应立即组织救援,将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2)公司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组长、组员应坚持首接负责的原则,立即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

(3)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操作程序:

(1)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②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

1、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突发旅游紧急事故和恶劣的旅游意外伤亡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

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拨打119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2报警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拨打120报警

同时,拨打公司电话、总经理值班电话和副经理值班电话,并立即执行《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由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决定,出现重特大事故时通知市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

2、 现场指挥

(1)一线工作人员有责任制止一切案件、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2)事故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畏罪逃匿。

二、其它预案和制度

(一)大型旅游活动(超出100人)、特殊惊险旅游项目和特殊群体旅游活动管理。把旅游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安全因素,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在组织大型旅游活动、特殊惊险旅游项目(登山、探险、等)及组织学生、老年旅游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相关组员,必须亲自审核活动的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导游带团过程中,部分游客极力要参加一些危险项目旅游的,导游要求游客、领队签订导游随身携带的我社危险项目旅游协议书,强调参加危险旅游项目纯属自愿,若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纠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旅游者个人承担,不涉及他人责任。

(二)加强旅游业务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和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做到不超载、不违章、不疲劳驾驶、不开故障车等切实保证游客的安全。

(三)必须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小组成员负责加强对所属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公司处理应急事故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原因,组织员工认真分析,总结与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规定2015-07-08 17:28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旅游项目是指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包括:

(一)过山车、摩天轮、热气球、吊伞塔、电动秋千、海盗船、电动旋转椅、高空列车、高速赛车、索道缆车、高空滑梯、狞猎、潜水、攀岩、高空弹跳。

(二)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园林、环保、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辖区内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贯彻执行旅游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对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三)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旅游项目进行审批,并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组织实施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ll;

(五)受理旅游者对旅游安全管理的投诉,并妥善处理;

(六)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六条 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岗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定期对游乐设备、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特殊旅游项目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旅游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上岗证件;

(四)配备受过急救医疗培训的医务人员,以及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医务室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或指示牌;

(五)参加本市旅游事故紧急救援网络,并为游客投保;

(六)建立健全特殊旅游项目游乐设备的购进、安装、验收、运行、维修、年审等情况的档案材料;

(七)其它依法应当遵守的安全事项。

第七条 开设特殊旅游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计划、建设、规划、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申请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特殊旅游项目的安全可行性报告书;

(三)游乐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产品合格证等书面材料(进口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制定操作、维修、保养、检查等制度的材料;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除特殊情况外,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安全评估意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有关部门的评估意见,对特殊旅游项目进行审查;对通过安全评估的项目给予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分别送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特殊旅游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丰收的具体办法,由旅游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对已经过验收的游乐设备,不得擅自加大荷载、改变动力结构等变动原设计的技术性能。如确需改变的,应在古项目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旅游项目实行年度安全审核。

年审时,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提供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当时游乐设备运行状况的检验报告;未通过年度安全审核的,应暂停运营,并在限期内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第十三条 特殊旅游项目运营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中英文对照的安全警示牌,向游客详细告知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执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到白书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其中,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运营。对逾期不整改或经连续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r均消该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擅自开设特殊旅游项目风责令其暂停运膏,补办项目审批手续,并处3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验收擅自运营特殊旅游项目,如早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的技术性能的;责令其暂停运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通过仍继续运营的,责令其暂停运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设立安全警示牌告知注意事项的,责令其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逾期不整改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负责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旅游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并按各类事故处理的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及旅游、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其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的,视同擅自开设,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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