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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5:44:0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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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是提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因此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

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建立有企业各级领导负责,有关部室,有关人员参加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1.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

1)着重查思想。尤其是查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生产;

2)查现场、查隐患。事故隐患是伤亡事故的前兆,大量的事故隐患存在,必有伤亡事故发生;

3)查管理、查制度。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台账等;

4)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形式:

1)日常安全检查

A. 生产岗位的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及巡回检查制度;

B. 非生产岗位的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C. 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或责成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解决。

2)定期安全检查

A.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⑴ 春季安全检查:以雪雨季节安全用电、防火、开工前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雷击为重点;

⑵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雨季生产用电、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⑶ 秋季安全检查:以人员更换的安全教育、安全用电、防火工作为重点;

⑷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保暖、防冻防滑、防一氧化碳中毒、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B. 节假日安全检查

节假日前后为防止职工纪律松懈,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措施交底、安全工作安排、布署等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⑴ 专业性检查:是为了调查了解某项专业性安全问题的技术状况所进行的检查。每年对电气、焊接、起重与运输机械等进行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可靠性的专项检查。

⑵ 不定期安全检查:分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

4. 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反馈给责任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责成其落实整改,不得拖延。

5. 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做到“三定、一限”,即:“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方案和限定整改时间”。

6.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还应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7. 对发现的重大的隐患项目,要建立报告制度,写出书面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复。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材料场防火管理

1. 物资部长为仓库、料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仓库、料场保管员应熟悉存储物品的分类、性质和保管业务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3. 物品入库前应当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方可入库。

4. 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子或其他电热器,不能使用火炉取暖。

5. 仓库、料场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置合理并放置明显、便于取用地点。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安装电器照明时,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器设备的电源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2. 氧气瓶、液化罐、乙炔气瓶和油桶等,不能靠近火源存放,夏季使用或储存时,应采取防晒措施。

3. 使用汽油清洗机器零件时,必须隔绝明火,用过的废油,应放在桶内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泼洒。油棉纱、油摸布应置于带盖的铁桶内及时清理。

4. 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人、使用人应当熟悉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做好每日安全检查,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三、火源管理

1. 严禁在高压线、仓库、导热油炉、变电室附近明火作业。

2.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炉火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火烟囱不得直接架在木制窗户和油毡板棚上。

3. 严禁在维修车间、仓库、变电事、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用电炉取暖。

四、电源管理

1. 敷设电器线路,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按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合理安装。

2. 使用电加热器及各种电器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3. 临时用电的线路敷设应按固定用电规范设置,电源线应架设在安全部位,以免碰砸、碾压或挂断。

4. 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禁止使用不合理的保险装置,更不得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器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5. 对电线、电器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短路、打火、发热或绝缘不良的情况,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室外照明、闸箱应设防雨措施。

五、民工防火管理

1. 民工进厂应先接受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

2.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民工队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队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的防火安全。

3. 民工队应当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防火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4. 严禁民工无证驾驶和操作电工、电气焊等工作。

六、消防措施、器材管理

1. 主管部室负责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遮挡、埋压、挪用。

2.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于明显部位,便于取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做好夏季防晒、冬季防冻措施。

3. 教育的主要内容

⑴ 宣传防火任务、方针。以宣传“消防法”为中心,使干部职工提高防火意识。

⑵ 教育职工掌握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常识;了解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和一旦发生险情对国家和个人造成危害的严重性。

⑶ 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规章制度操作,严格职守堵塞漏洞,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纵火、破坏。

八、防火检查

1. 公司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重点防火季节,组织全面检查。

2. 主管部门对查出隐患应有详细记载,逐条研究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当制定临时安全措施,直至整改完成。

九、奖惩制度

1. 为了保证“消防法”的落实和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

⑴ 模范执行《消防法》,贯彻落实本规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⑵ 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本岗消防业务熟练,积极参加防火演练,经考核成绩优秀者;

⑶ 在灭火战斗中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和集体。

3. 对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 违反《消防法》,不按本规定及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听劝阻或造成损失的;

⑵ 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影响灭火工作的;

⑶ 对消防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⑷ 对火险隐患有力整改而拖延不改;因而造成火灾的责任者。

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伤亡事故或职业病,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安全管理工作中首要的基础工作。因为只有全体职工增强了安全意识,掌握了安全技术知识,增强了“自我防护”能力,才能实现安全生产。

1.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⑴ 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法制教育,劳动纪律和安全态度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法律观念,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⑵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即职工必须具备的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即专业与各工种必需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如果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需进行专门的训练,并且要经过当地政府的劳动部门考核发给专业操作证。对于从事新技术、新操作方法、新装备、新材料或调换工人的操作岗位,都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新专门培训,使其掌握新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知识。

⑶ 安全规章制度教育:着重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安全规程、规定。

2. 安全教育形式:

⑴ 新进厂职工(特别是新工人)的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部室、生产作业班组);

⑵ 工人调换岗位的进行“换岗安全教育”;

⑶ 对离岗时间较长(如:休假、病休等)又重返岗位的人员进行“复岗安全教育”;

⑷ 对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举办的安全知识培训;

⑸ 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的专门培训;

⑹ 其他各种教育形式。

3. 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上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对本单位的员工和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分配上岗。

用   电   管   理   规   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用电的安全管理,避免因不规范使用电器设备,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使用于公司生产作业和后勤管理工作中用电管理。

3. 职责

3.1 生产计划部是本规定的制定、检查、完善和管理部门。

3.2 各部室、各班组是本规定的具体实施部门。

4. 内容

4.1 专业人员管理

a. 安装、维修或拆除电器设备和用电设施,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的专业电工完成。

b. 所从事电器作业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必须与电工的技术等级相适应。

c. 定期对电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换证管理。

4.2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 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常识和所用电器设备的性能。

b. 穿戴和配备绝缘性能好、安全可靠的防护用品。

c . 使用前先检查电器设施和保护装置是否完好,确认完好方可合闸使用。

4.3 用电设备设施管理

a. 必须采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符合标准的配电箱,并采取有效防护。电器开关箱应按“一机一闸一漏保”和一箱的原则进行配置,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

b.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电器开关箱。拆除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由电工切断电源,妥善处理后,再进行搬迁、移动。

c. 及时排除用电设备的故障,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d. 定期检查用电线路,每季度复查接地电阻值的安全系数,保存确切的检查记录。

4.4 电源管理

a. 敷设电器线路或安装、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操作,按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合理安装。

b. 使用电器设备或用电设施时必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c. 临时用电的线路敷设应按固定用电规范设置,电源线应架设在安全部位,以免碰砸、碾压和挂断。

d. 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禁止使用不合理的保险装置,更不得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器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e. 对电线、电器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短路、打火、发热或绝缘不良的情况,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f. 室外照明和闸盒、闸箱应采取防晒和防雨措施

车辆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1. 车辆需维修或检查时,必须在明显位置挂有“正在检修”标志牌。拔掉开关钥匙,拉好手刹。

2. 排除机车底部故障时,要有牢固的支撑设施,车轮前后用木楔打眼,防止移动、溜滑。

3. 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指定一人指挥,必须协调一致精神集中,没有指挥者的指令,不得擅自着车。

4. 移动主机或部件时,要有可靠的起重设备。如需人工搭抬部件移位时,必须相互照应,将部件放置牢靠,防止歪倒伤人。

5. 机车修理时,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使用汽油清洗零部件时,要隔绝明火。用过的废油不能随意泼洒,要放在桶内妥善处理,油摸布、废棉纱应置于固定容器内,并及时清洗或处理。

6. 机器部件螺丝需紧固时,必须使用开口搬手,避免滑方造成事故。

7. 使用手动电动工具时,必须佩带安全手套,防护眼镜,并设专人控制电器开关,以便发生故障及时切断电源,避免事故发生。

综合办公室岗位职责

1.负责混凝土分公司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上级下发的与体系有关的文件的登记和发放;

2.负责文件的归档管理.

3.负责管理体系运行方面记录的监督检查.

4.负责管理体系运行中纠正措施的实施,并组织相关部门对纠正措施的效果进行验证;

5.负责策划管理评审,编制管理评审计划和管理评审报告,对管理评审提出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实施效果,组织跟踪验证。

6.负责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报告,对管理评审提出的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组织跟踪验证;

7.负责信息的汇总、分析、传递,并提交管理评审;

8.负责满足管理体系职责规定的各岗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进行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建立人力资源动态管理信息库;

9.负责公司的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档案.

10接受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对综合办公室进行的监督检查(确定不容许风险)。

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2015-07-07 13:52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科学配比(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等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产品质量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所监管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开办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申请报告,《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试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专项试验室资料;

(四)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重要生产岗位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企业所注册专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九)企业的设备(仪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保险明细表;

(十)企业管理体系文件和按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有关资料。

市建委将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审评,评审合格后报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通过后核发预拌商品混凝土叁级资质证书,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混凝土分场(站)的资质审查要求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查条件同等,企业应同时具备对分场(站)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财务控制能力。

第三章 资质动态管理

第七条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

(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

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

(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

(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

(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

(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  

(三)变更名称或地址;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任何项目(业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立混凝土搅拌场(站)。

第十四条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分站不得对外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企业对所设分站的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负责。

第十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坚持质量自律、价格自律,严格遵守“第一合同”制度。

第五章质量与文明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在生产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随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生产、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产品范围;

(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营运保证体系;

(三)混凝土技术资料和产品质量;

(四)工程项目施工实体质量;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情况。

第十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应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保证资料(含检测报告及《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使用单位对整个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留样送检负责。

第十九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原材料进行抽检,重点是对外加剂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供需双方因混凝土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协调处理。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的,可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能力,外挂的车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要严格实施机务(安全)技术管理和场(站)扬尘治理,要设置排放、回收设施(设备),要求车容车貌整洁、沿途无抛撒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长沙市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企业自控,及时办理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持证通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或分站,将按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建委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处理:

(一)连续三年未完成资质标准业绩的;

(二)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了质量安全事故,或因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月(年)统计报表、不履行《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备案,不履行行业责任和义务的;

(四)不规范签约、扰乱市场、低价倾销、有意降低混凝土质量,以次充好;

(五)违反行业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依法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租资质等级证书的予以公示,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建委依法处罚;

(一)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4%的罚款。

(二)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购买不符合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检验检测机构或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或鉴定结论的,处以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长沙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与工程检测分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协调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壹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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