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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4:41:3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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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基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制度

1、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原则

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2、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方式

(1)由国家和学院投资(工程概算造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专业分包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

(2)按照上海市政府有关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条例,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

(3)工程造价(概算)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专业分包项目,应向市或区招标办公室登记,并由学院委托有代理招标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文件,经学院同意并取得市或区招标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实施公开招标。

(4)工程造价(概算)小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学院可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由基建规划办公室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文件,负责招标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学院土建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工作,招标过程接受学院纪委和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的监督。

(5)工程造价(概算)小于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由土建招标小组组长及基建、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按程序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6)由市财政投资“市政府采购中心”归口管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有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工作,学院基建规划办公室配合其工作。

(7)有特殊专业要求和具有一定专业配合难度的工程,可视具体工程情况讨论决定招标方式。

3、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

(1)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学院建设项目。严禁承建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学院建设工程。

(2)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审查(审核),为证明投标单位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A、有关确定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证书)。B、过去三年内完成的与本工程相似的工程的情况。C、提供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拟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情况。

(3)工程造价超过人民币2000万的建设项目或某些特殊专业、大宗材料必须对该企业及其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由院监察、审计、基建规划办、使用部门等人员组成,考察结果应向学院土建招标小组如实汇报。

(4)学院土建招标小组或市、区招标办公室根据公开报名结果,若合格报名单位过多,可以以资格预审的方法确定入围单位,对入围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参加投标。

(5)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一般为:工程造价>1000万人民币,并具有建筑一级、装饰一级、市政一级资质;工程造价>100万人民币:建筑、装饰、市政资质均在二级以上;设计、监理、勘探单位资质应在乙级以上。特殊情况由学院土建招投标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4、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1)基本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工程造价>200万元项目)

根据市、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有关条例,由招标代理负责办理,基建规划办公室作相应配合。

(2)基本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工程造价小于200万元)

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学院土建招投标小组负责招标,程序如下:

A、项目备案。在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基建规划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区招标办公室进行备案。

B、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信息。基建规划办公室按规定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学院土建招标小组审查同意后发出招标信息。

C、资格预审。由土建招标小组对投标人送交的文件进行分析,确定合格的投标单位;若报名单位过多,以资格预审的办法选择入围单位。

D、发放招标文件。将招标文件、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发放给入围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E、勘察现场。基建规划办公室组织入围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F、对投标单位的考察。由基建、审计、监察及使用部门对需要考察的项目进行项目考察,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类似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项目的原始施工合同、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及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作参考。

G、招标预备会。招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和问题。

H、工程标底的编制与送审。当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一定,即可进入标底编制阶段。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将必要的资料报送院审计处审定。

I、投标文件的接收。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基建规划办公室。基建规划办公室接收投标文件后应将其秘密封存。

J、开标。在投标截止的日期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院基建、监察、审计共同举行开标会议,按规定的议程进行开标。

K、评标。在学院纪委和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监督下,由学院土建招标小组依据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对投标单位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公正选择中标单位。

L、定标。中标单位选定后由基建规划办公室代表学院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报基建修缮领导小组。

M、合同签订。基建规划办公室、学院审计处代表学院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由分管院长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基本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程序

邀请招标程序是直接向适合本工程施工的单位发出邀请,其程序与以上(2)相比,增加了发出邀请书的环节,取消了资格预审的环节。

(二)基本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制度

材料(设备)的质量关系到工程的百年大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切实推进基本建设廉洁自律,特制订如下制度:

1、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原则

(1)必须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积极采用先进、节约的材料。

(3)材料(设备)采购要做到优质、优价,采购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货比三家、集体决策、择优购置。

(4)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明确产品的厂家、信誉度、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价格、提货地点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之中。各工作室应严格按照验证、考察、核价、验收的要求把好质量、价格及各项技术关,做到人人把关,一丝不苟。

(5)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中如涉及供应商的任何“折扣”、“让利”等,均应在实际采购合同中以“让利”或“捐赠”形式体现。

(6)各工作室均要做好材料(设备)的信息收集和采购记录,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材料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7)各工作室在确定材料时,要严格控制材料(设备)的性价比,对同一内容的材料不得随意进行拆分。

2、材料(设备)采购方式

(1)特种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

A、特种材料(设备)的采购原则上由学院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由其他方式办理。

B、由学院招标方式进行确定的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提前3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本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工作室按本办公室《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负责招标工作。

C、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设备推荐、实地考察、合同谈判,设备验收。

(2)由学院确定、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在招标文件上规定由学院确定,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大宗材料(设备)

a、在招标文件上规定由学院确定的大宗材料(设备),由学院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由其他方式办理。

b、由学院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大宗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提前3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本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工作室按本办公室《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负责招标工作。

c、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设备推荐、实地考察、合同谈判,设备验收。

B、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价格、品牌暂定价,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超过10万元(含),除特殊情况外项目管理负责人需提前2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办公室主任,确定方式原则上由本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室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会同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另行决定;

b、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小于10万元,由项目管理工作室会同负责本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C、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品牌暂定价,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品牌,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负责验收、检查,严格把关。若项目管理工作室认为投标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而需要调整的,具体办法如下:

a、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超过10万元(含),除特殊情况外项目负责人需提前15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办公室主任,确定方式原则上由本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室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会同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另行决定;

b、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小于10万元,由项目管理工作室会同负责本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经过以上方法确定的材料(设备),由主办工作室负责填写材料(设备)确认单。原件由主办工作室负责保管,其他工作室保存复印件。

关于我院奉贤新校区

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制度的补充规定

根据2015年12月12日基建处、审计处就我院奉贤新校区基建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的具体确定方法进行充分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基建规划处二00六年三月制定的《基本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制度》作如下补充:

一、在招标文件中由投标单位竞争性报价的材料(设备)确定方法(乙方采购)

1、投标文件中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表述完整、明确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的审计、质量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予以采用(封样);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要求中标施工单位重新申报,原则上投标价格不予突破,如确有必要,允其作相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按如下的调整方法执行:

(1)调整价在原投标价之内的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有关人员予以调整,并填写《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经质量监理、投资监理、审计处、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

(2)调整价超出原投标价的:

A、单个子项目超出的总金额,在批准概算总投资之内且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调整,并填写《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经质量监理、投资监理、院审计处、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

B、单个子项目超出的总金额,在批准概算总投资之内且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的审计、质量监理、投资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整,并填写《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报本处,经以上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基建规划处负责人签字。经同意后方可调整;但上报方案应不少于一个备选方案。

C、单个项目超出的总金额,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在使用前的45天将已经质量监理、投资监理、审计处、项目负责人签完字的《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报本处,由基建规划处负责向主管院长提出申请,经同意以后方可调整。

2、投标文件中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表述不完整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要求投标单位申报完整;如需要调整的,按照本补充条例第一条第1款的方法进行。

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定工程、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确定方法

对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确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要求投标单位推荐三家及以上的厂商或品牌,并明确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等内容,并在使用前的45天将《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报本处,由基建规划处、审计处、项目部等相关人员共同予以确定。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确定原则上价格不容许突破(工程确有需要且经院或处领导批准的除外)。

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指定工程、指定价格的材料(设备)采购方法

原则上由学院统一招标,各项目部需在使用前90天(特殊情况下,最少不低于60天)向本处申报,具体工作由本处招标合约部负责。

(三)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现场等变更签证制度

签证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动态调整和管理,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的项目设计,施工现场变更,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责任,合理控制建设资金,切实执行基本建设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制订以下签证制度。

1、基本原则

(1)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建设项目力争做到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合理定位、节约成本。坚持勤俭节约的建设方针,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强化投资过程控制原则。各项目管理工作室要做到了解用户需求、把握市场动态、控制设计深度、掌握施工节奏、强化投资过程控制。

(3)坚持同步核算原则。各项目管理工作室要严格做到变更、签证与价格核算同步进行,对同一内容的施工现场工程变更不得随意进行拆分。

2、实施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所有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指令都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予以落实,所有的书面资料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总监工程师签字方为有效。

(2)项目管理工作室为做好控制设计,要积极主动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凡需设计变更的,除特殊情况外需提前15个日历天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处长或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3)施工现场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变更必须做到与价格核算同步。为确保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在预算所控制之内,每次变更金额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签证所需的书面资料,报处长备案;每次变更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除特殊情况外需提前5个日历天,由项目负责人向处长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附费用估算),变更引起的费用在预算所控制之内的,由处长负责征询相关人员意见后,作出同意与否意见,变更引起的费用超出预算所控制的,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才能执行。

3、工作流程

(1) 提出变更要求(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变更、校方或配套部门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向处长提出书面变更要求报告(报告须明确:①变更理由;②变更费用的估算;③变更后费用是否在概算范围内);

(2)处长审批:变更后费用在概算范围内的,由处长负责征询有关人员意见后予以批复;变更后费用超出概算范围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批复 ;

(3)同意变更:根据同意变更批复单,由项目部通知设计院出具设计修改图或施工单位出具技术核定单,并提出变更费用申请;

(4)填写工程签证单: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工程监理根据变更理由和依据,确认变更内容和计算变更数量、项目负责人核对内容和数量后报投资监理;

(5)审核变更费用:投资监理根据变更理由和依据、内容和数量(同意变更批复单、设计修改图或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审核变更费用(必要时可要求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内容和数量进行核对),审核结果经基建处和审计处同意后签发项目部。

4、说明

(1)变更要求可以用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费用估算及项目负责人、处长批复意见可书写于联系单下方,以便减少流转周期;

(2)工程签证单中工程监理确认内容和计算数量可与施工同步进行,必要时可通知投资监理同步参与。变更费用可以在审价时一并结算,但投资监理必须做到同步跟踪,对超出预算的费用及时通报。

(四)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项目管理工作室要严格做好以下各个环节:

1、主动协调建设工地上各施工企业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使他们都能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行使各自的工作职责。

2、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落实,安全制度的建立,安全技术的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3、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与学院的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专用通道,或制定出有明显交通标志的施工车辆行车路线,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4、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建设项目的施工引起的破坏。

5、要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气物以及噪音、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五)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定本制度:

1、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1)国家和学院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2002]39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2)学院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经费,必须以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批文或主管院长的书面批复为依据进行相应建设。

(3)注重功能优先、节约经济、合理使用等原则进行投资控制。

(4)基本建设项目经费应纳入学院的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其费用应严格按工程进度、质量和合同约定预付或支付,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进行财务结算。

2、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1)做好决策阶段的经济参谋。在前期决策阶段和方案设计阶段做好工程项目的经济论证,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加强工程投资控制;不得擅自超预算、超面积、超标准进行建设。若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超出原预算标准的,应提请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落实资金后方可执行。

(2)项目管理工作室必须在项目开工前,会同设计单位一起做好建设经费的切块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实施,做到先算后做。

(3)项目开工之前,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按工程进程及施工合同内的资金使用要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和财务部门备案。

(4)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工作室要随时掌握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和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在选材使用、施工工艺等方面尽可能做到挖掘潜力,提供合适、经济的建材价格信息。

(4)施工阶段出现影响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要“先算帐后审批”,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制度》程序进行运作。

(5)严格项目审核和审计制度,在项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单位的作用进行投资过程控制,在项目竣工后要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单位进行项目审计。

(6)项目审计结束后,项目管理组将审计结果报办公室,并根据最终审计报告由财务处进行工程结算。

3、基本建设项目付款流程

(1)由项目管理负责人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投资监理的核算以及项目进展的具体情况,负责填写付款流转单和付款支票(外单位管理的项目除外);

(2)办公室主任根据项目进程、合同付款方式审核;

(3)主管院长审批;

(4)办公室专人负责向承建单位付款。

(六)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保证学院奉贤新校区建设正常、有序地推进,确保工程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同步发展,特制订如下廉政建设:

1、基建处所有成员在各项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学院有关廉政建设制度办事,自觉接受学院领导和学院纪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个人的自觉行动来维护基建规划办公室团队良好的对外形象。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通过民-主、透明的办事模式,实现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3、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管理队伍,认真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沟通、及时汇报,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对前来参与建设的任何单位,要进行严格考察和管理,不允许发生任何有亲疏之分、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5、不打听和透露有关招标、投标等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决不允许发现有类似暗箱操作、泄露标底等行为。

6、对于参与建设的单位要保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允许参加参与建设单位所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宴请、旅游等活动;不允许在施工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允许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如无法拒绝,应在一个月内上缴学院纪委。

7、工作人员不允许要求参与建设的单位为其本人或其家属住房装修和婚丧嫁娶等提供方便。

8、不向参与建设的单位介绍家属或亲朋好友参与有关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9、不得与参与建设的单位就施工承包、工程费用、材料验收和工程质量及处理方法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10、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制定的《新校区建设廉政规定》、《关于加强新校区工程建设和监督的若干意见》等的有关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2015-07-06 15:2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 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 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 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 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 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在计划、 布置、 检查、 考核、 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 计划、 布置、 检查、考核、 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 及其供电公司、 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 简称直属单位) 及公司所 属的监理、 设计、施工等企业; 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 控股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 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 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职责

(一) 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 下设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 制定有关基建安全技术标准,并适时组织修订。

(四) 组织编制安全培训 教材并开展基建安全培训工作。

(五) 监督、 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

(六) 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七) 组织开展公司基建系统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八) 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九) 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处置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

(十) 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网省公司、 直属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网省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 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 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 组织基建管理人员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四) 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 设计、施工企业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 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 监督、 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价、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 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 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七) 监督、 检查基建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八) 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九) 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 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的重大项目, 进行跟踪管理。

(十) 组织对所属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

(十一)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二) 制定信息上报管理制度, 负责收集、 分析、 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三) 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 履行项目 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一) 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 承担项目 建设安全的组织、 协调、 管理、 监督职责。

(二)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 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 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 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 设计、 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 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四) 确定工程项目 安全目 标。

(五)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 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 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八)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 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和应急管理体系。

(九) 对工程项目 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 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十) 组织或参与 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 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组建业主项目部, 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 制 订年度基建安全管 理工作策划 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受项目法人委托, 具体履行工程项目 安全管理职责。

(四) 制定工程项目 安全目 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 受项目 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

(六)参加招投标工作, 受项目 法人委托, 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 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八) 提供工程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 包括完成征地、 拆迁和四通一平(水、 电、路、 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 向施工项目 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 批件; 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 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九) 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单位的责任, 对造成不良后果的, 终止合同执行。

(十) 对工程项目 安全管 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十一) 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二) 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

(一) 组织各成员 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 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 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 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四) 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 公司所属监理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 安全监理工作。

(二) 依据国家、 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 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四)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 组织检查监理项目 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不断完善。

(五) 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 公司所属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二) 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 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 明确项目 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 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三) 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 保证各类管线、 设 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四) 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 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五) 对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六) 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 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 废水、 废气) 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 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 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 公司所属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安全委员会( 以下简称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 负责落实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 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 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 专款专用;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 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 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 租赁、 安装、 维护、 检验、 使用、 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 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考核。

(七) 组织从业人员 的安全教育培训, 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 向作业人员 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 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 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 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 负责工程项目 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二) 参加工程项目 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 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并组织实施。

(四) 制定工程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 审批施工项目 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 监督施工项目 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六) 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

(七) 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评价工作。(八)开展安全风险管理, 组织监理、 施工项目 部对工程项目 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 评价, 制订预控措施, 并监督落实。

(九) 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十) 审批施工项目 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十一) 组织安全例行检查、 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

(十二) 组织项目 参加公司 或网省公司 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三) 负责对监理、 设计、 施工项目 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四) 负责工程项目 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十五)对工程项目 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十六) 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 负责工程项目 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 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监理规划, 明确安全监理目标、 措施、 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明确文件审查、 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 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 要点和目标。

(四) 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 组织项目 监理人员 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 审查项目 管理实施规划( 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 审查项目 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 有效性的要求。

(八) 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九) 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 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 审查施工项目 经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

(十一)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 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十二) 负责施工机械、 工器具、 安全防护用品( 用具)的进场审查。

(十三) 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 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十四) 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五) 对工程( 项目 ) 关键部位、 关键工序、 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十六) 实施监理过程中, 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 部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 部; 施工项目 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十七) 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 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 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八) 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九) 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八条施工项目部安全职责(一) 负责工程项目 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 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 依据公司 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 部的安全管 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目 标。

(三) 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管理台帐。(五)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 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六) 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并向作业人员 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七) 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 废水、 废气)处理措施、 降噪措施等, 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 开展风险识别、 评价工作, 制订预控措施, 并在施工中落实。

(九) 建立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评价演练结果, 保证持续改进。

(十) 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 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 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 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 班组) 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 送检工作。

(十一) 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 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

(十二) 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 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 业主、 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三) 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 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 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避免再次发生。

(十四) 组织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五)按照公司 规定, 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十六) 及时准确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七)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 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 基建安全目标

第二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 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 公司所属单位、 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 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 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 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 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较大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五) 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 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 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目标

(一) 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 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 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 设计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 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 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二) 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 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 对公司、网省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 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 经理、 安全专责、 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网省公司 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 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业主项目 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 设计、施工企业对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 、 网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公司或网省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 经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 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 使用 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 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 对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网省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分析会, 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 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 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 设计、施工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布置年度和季度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 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 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 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三条 专业工地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施工队( 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六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章所称施工安全方案, 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 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 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四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 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经施工企业技术、 质量、 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 部审查,业主项目 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报监理项目部审查, 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B),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含安全技术措施), 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 质量、 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经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九条 对深基坑、 高大模板及脚手架、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C)的专项施工方案( 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查, 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经施工企业总工程师、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 部项目 经理签字后,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五十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 重要施工工序、 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D),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经施工企业技术、 质量、 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时) 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项目施工必须有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 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 总工程师审核, 并根据项目 规模、等级报施工企业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 由施工项目 部技术员 交底后实施。 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必须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二条 需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 见附录 E)施工前,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 施工项目 经理签发, 施工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 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四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 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

第五十五条 对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 技术人员 应根据人员、 机械(机具)、 环境等条件的变化情况, 完善措施, 重新报批, 重新办理作业票, 重新交底。

第五十六条 施工方案、 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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