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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时间:2022-04-11 02:50:1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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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施工企业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四到位”(全面排查到位、责任主体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政府监管到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 、标准 规范 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 教育 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隐患定期巡查记录和自查、自改和销案的有关情况;八是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和技术,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五、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提高监督检查和执法效能。应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高大模板及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临边和洞口防护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应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监督责任主体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治,确保整改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的状态。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并向省建设厅安全办备案。对整改不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生产场所和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顿;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在节假日确定值班人员,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安排监管人员立即查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八、省建设厅安全办每季度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市阶段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布置、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对上次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有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招投标工作挂钩,凡挂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招投标,并依法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至30天的处罚。同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结果纳入省厅对各市建委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九、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十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监理企业要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最大限度杜绝施工现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十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2015-07-05 23:48 | #2楼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施工现场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及报告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五条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六条 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五)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八)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第七条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结合企业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隐患治理的重点,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性性较大工程(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在建工程在施工中涉及拆除、爆破的、其他)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作业面距离坠落基准面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四)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具体隐患排查表可参考附件(一)。

第八条 工程项目部应当定期(每周)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和工程项目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二)),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同时上报施工企业。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二))。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工地醒目处予与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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