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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档案安全检查制度
档案库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有效地提供档案信息,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及各控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档案库房管理工作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主要包括做好“六防”管理、温湿度调控、照明管理和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档案库房管理。
第三章库房管理基本要求
第五条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鼠、防潮、防光、防尘等设备和措施。
第六条档案库房应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下班前必须检查库房门窗有否关闭,电源是否正常。
第七条全部档案均应存放在密集架和专用柜内,案卷排列要保持档案的系统性,做到科学合理、整齐美观、查阅方便。
第八条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借阅者或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能随便进入库房。
第九条库房钥匙不得随身携带离开办公室,备用钥匙由档案人员妥善保管,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动用。
第十条档案人员对库藏档案要定期清点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库房管理“六防”要求
第十一条档案库房应保持规定要求的温湿度,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观察,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温湿度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档案库房要做好防尘工作,做到清洁、卫生、美观,每周打扫一次。
第十三条库房内严禁吸烟、动火和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将食物带入库房。
第十四条应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防虫、防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库房内要有防火和防盗报警装置,并配备适合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要定期检查、更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的重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每间库房要确定具体安全负责人,负责库房内一切安全工作。
三、库房钥匙由库房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不得转借他人。非档案馆人员禁止进入库房。
四、库房内要有足够的合乎要求的档案装具,档案不得随意堆放;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空气流通。
五、库房内要有严格的“八防”措施(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防高温、防强光);库房内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库房管理人要认真记录库房内当日的温度和湿度。
六、库房内禁止存放非档案用品及个人物品;严禁任何人吸烟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房;库房内不准使用台灯、电熨斗、电暖器等电器设备;库房内必须配备报警装置、灭火器材,并确定专人管理;灭火器材要放在固定位置,不准随便移动,要定期进行检测,;房管理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
七、库房内不准办公、开会、会客和住宿,房管理人员离开库房必须锁卷柜、闭灯、锁门。
八、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房内各类档案进行清点,做好清点记录。
九、库房安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库房的安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若个人无法排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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