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劳务用工安全规则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厂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3、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部门、分厂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各部门、分厂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部门、分厂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部门、分厂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分厂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招聘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分厂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各部门、分厂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司机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招聘类型及程序:
1、招聘分为计划性招聘和临时性招聘;
2、计划性招聘:用工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把下年度的用工需求表报人力资源部,
临时性招聘:用工单位应提前三天把用工需求表报人力资源部;
3、遇紧急情况可特殊处理。
第十三条聘用
1、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用工需求表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研发、化学合成等关键技术岗位不得使用劳务人员。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各部门、分厂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使用合同,所属各部门、分厂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目标与理念
1、对劳务工培训纳入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安全防护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4、相关既有线施工安全知识与防护。
第十六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工资结构
各部门、分厂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人力资部审核。
第十八条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2、具体支付方式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人执行;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项目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第十九条 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务用工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所属部门、分厂承担。
第二十条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分厂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项目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项目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工程分包与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使xx-x风电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工序分包、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等,从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须是成建制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分包施工队伍),具备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
3、工程分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⑵、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⑷、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⑸、税务登记证;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4、参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队伍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⑴、企业简介、设备、人力资源及财务情况;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⑶、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县以上安全监督部门评价)
⑷、上一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认证机构审核评价)。
5、项目部在调查、筛选的基础上,确认合格的分包施工队伍,并拟定、选择工程分包施工队伍,按照水电x局安装分局工程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和资质审查评审程序,进行严格的评审,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工程分包。
6、项目部与分包施工队伍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7、项目部和分包施工队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奖惩事宜。
8、项目部应对工程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队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队伍进场7天内,向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责。
⑵、现场施工人员在40人以上应设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专职人员,现场施工人员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不具备设置安全机构规模的工程项目可不设立安全机构,应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⑶、分包施工队伍应将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施工人员登记造册,送交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人员不能随意调换、冒名顶替,发生人员变更应与发包单位取得联系,并书面报告说明。
⑷、分包施工队伍应对参加施工生产的人员开展进场“三级”安全教育,使施工生产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⑸、分包施工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可使用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或自行编制,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经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项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经项目部审查批准的,由分包施工队伍编写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安全技术措施应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队伍所从事的施工作业项目、重要危险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自上而下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对工程特点、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有知情权。
⑺、分包施工队伍在施工作业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安全装置、施工作业场所安全条件的有效性,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⑻、分包施工队伍应自行组织和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查,对施工部位的安全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危险部位进行盯岗或跟岗检查,并加强每班的巡回检查,各项安全检查应落实到人,并记录在册。
⑼、分包施工队伍应参加项目部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组织好自己队伍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
⑽、分包施工队伍现场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省级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⑾、分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求其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非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⑿、分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求其施工人员,严格遵章守纪、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项目部应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生产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监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⑴、项目部应将分包施工队伍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和施工简介、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业绩、安全评价进行收集整理,确保其有效性。
⑵、项目部应明确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做好部门业务分工,做到职责明确,并定期检查。
⑶、项目部应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落实和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分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受控于监督管理之中。
⑷、对分包施工队伍执行施工技术措施(含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严格监督管理,所有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均应有施工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审核批准程序,分层次交底,让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都接受施工技术措施的交底,并做好记录。
⑸、项目部在下达、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安排工期,并创造相应的安全作业环境,加强对施工作业环境安全文明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严禁冒险违章施工作业、违章指挥。
⑹、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人员、技术措施、安全、质量、装备等)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项目部要做到分工到人监督管理,做到合同项目、施工部位、危险部位每班每个环节、每个层次都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通过会议形式或文件形式下达,形成有效记录。
⑺、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应通知分包施工队伍参加,并监督分包施工队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对分包施工队伍的施工人员施工作业、设备运行、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属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的,应通过书面通知下达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验证检查。
⑻、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到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章守纪。
⑼、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劳动防护用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非标准产品,严禁不正确使用。
⑽、加强对分包施工队伍施工部位尘、毒、噪等污染源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地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部分:劳务用工安全管理
1、项目部招用劳务用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务用工人员在应-招时必须进行体检,签订用工合同时应向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体检证明,对体检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3、项目部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4、劳务用工应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编制之中,并登记造册,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劳务用工应严格进行申报、审批,严禁随意录用。
5、劳务人员属项目部的从业人员之一,应纳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门对招用的劳务人员,应进行进厂“三级”安全教育,进行必须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技能知识的教育,按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6、劳务人员应编入项目部的施工班组管理,或由项目部安排有生产安全经验的人员带班管理,参加班组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
7、劳务人员享有与项目部员工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同,应按分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8、招用的劳务人员严禁操作、指挥起重机械设备。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持证上岗。
9、严禁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0、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按项目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方法处理,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按国家、地方政府和分局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用工安全规则制度】相关文章: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04-14
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通用10篇)11-22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2-30
劳务用工合同11-02
劳务用工合同04-19
用工劳务合同04-19
用工劳务合同01-14
劳务用工合同模板05-29
公司用工劳务合同02-28
学校劳务用工合同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