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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清单

时间:2022-04-11 02:19:0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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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清单

第一章 总则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清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

(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存放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项目清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费用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二)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已签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各相关款项;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设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二)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条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存在消防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消除消防隐患;

(二)检查消防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审查,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并执行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临时建筑物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确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组织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档案资料,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十)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应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条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通道及消防器材设置;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分布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消防管理组织体系情况、各项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为疏散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消防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有条件的应修筑消防车道,保持通道畅通,夜间应有照明灯。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应不小于4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在消防车供水范围内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在施工现场内修建消防储水池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设立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做到与施工同步进行,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加压水泵应独立专线供电,保持加压水泵放置点和通道的照明。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消防水管必须是金属管,直径应不少于50毫米,每层应设置临时消防栓接口,每层配备一条长度不小于20米的消防水带,放置在临时消防栓接口附近便于取用位置。

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最不利点消防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1.5公斤),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

(三)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

(四)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2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五)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充实水柱有效射程是否达到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操作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5)的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应分路或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室内、外电线架设应有瓷管或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敷设在可燃物、金属物上时,应套防火绝缘线管;照明电路、安装插座,应当有防漏电和超负荷保护装置;不准使用铜丝和其他不符合规范的金属丝作照明电路超负荷保护装置;电线绝缘层老化、残旧、破损时要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架设电线和使用碘钨灯,因施工需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钨灯,架设要牢固,碘钨灯距可燃物不少于50厘米,且不得直接照射可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工完毕要及时拆除。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应经书面审批同意,做好安全交底,告知消防安全检查员后才能动火,动火人员需持证上岗。高空焊、割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必须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作业区内应放置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人员和作业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及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施工现场不应设立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如工程确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总量不超过8小时需要量,由施工单位消防责任人或保卫部门审批;

(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收发、回仓登记手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限额领料并保存领料记录;严禁携带手提电话机、对讲机或非防爆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仓库内存放。在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动火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分装、调料;

(四)严禁使用乙炔发生器;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仓独立存放;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不得嚗晒,要使用防止回火阀装置,与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5m距离,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m,使用完毕要归仓存放。

(五)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当远离其它临时建筑,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电路、开关、设备;凡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六)严格控制使用液化石油气,确需使用时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安装减压装置,并必须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临时建筑的围蔽墙体和骨架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门窗除外),厨房、茶水房、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当单独设置,用砖墙围蔽。施工现场材料仓库宜搭建在保卫值班室旁;

(二)临时建筑必须整齐、划一、牢固,远离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每栋临时建筑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平方米,室内地面要平整,其四周应当修建排水明渠;

(三)每栋临时建筑的居住人数不应超过100人,每25人要设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门的宽度不得少于1.2米,高度不应低于2米,室内的通道宽不少于1.2米,床架搭建不得超过2层,床位不准围蔽,临时建筑的高度不低于3米,门窗要往外开;

(四)临时建筑一般不宜搭建两层,如确因施工用地所限,需搭建两层的宿舍其围蔽墙应当用砖砌,(使用组合板房除外),楼面应使用不燃材料铺设,二层住人应按每50人有一樘疏散楼梯,楼梯的宽度不少于1.2米,坡度不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低于1.1米;

(五)搭建两栋以上(含两栋)临时宿舍共用同一疏散通道,其通道的宽度不少于5米,临时建筑与厨房、变电房之间防火距离不少于3米;

(六)高压架空电线下不得修建任何临时建筑设施,临时建筑设施与高压架空电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灭火器材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格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现场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机械通风设备应独立专线供电,确保发生火灾时,机械通风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成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建立志愿消-防-队。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特点,组织制定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岗位职责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组织编制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定期研究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及时、如实报告消防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严格吸烟管理,吸烟必须在吸烟区(室)内,吸烟区(室)要挂置统一的标志和有盛装烟头的器皿或设施;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和乱扔烟头、火种。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消防管理规定:

(一)每间宿舍必须设立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其姓名要张挂在宿舍门口,负责宿舍日常的防火工作;

(二)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乱丢烟头;

(三)严禁在宿舍内烧香拜神和使用蜡烛照明;

(四)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电炉,不准使用电热器具(煮饭、煲水设立专门地方),电线上不得挂衣物;

(五)保持宿舍道路畅通,不准在宿舍通道、门口堆放物品和作业;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

(七)施工现场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明火、燃气、燃油。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执行以下员工上岗前和日常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一)新员工上岗前应当进行防火知识、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签到登记。

(二)要根据生产特点及时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半年组织一次义务消-防-队培训和演练。

(四)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语。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以下防火检查登记制度。

(一)班组实行班前班后检查。

(二)每周由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三)认真做好动火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四)认真落实消防隐患的整改、跟踪、复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对自查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情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整改完毕或无法整改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按期整改后,经复查方可恢复施工。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单位内部如何建立消防安全规章制度2015-07-05 21:22 | #2楼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社会各单位内部全体人员在消防安全方面应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社会各单位的延伸和具体化。根据公安部六十一号令第七条要求社会各单位为了使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落到实处,必须结合本单位的规模和特点,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消防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盲目管理。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体上包括总则、组织领导体系、逐级消防责任制度、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几部分内容。

一、总则

总则部分是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大政方针方面的制度。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工作方针;

2.明确指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制定目的以及适用范围;

3.制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措施,明确指出在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明确规定消防安全工作是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五同时”管理规定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运作程序和方法等。

二、组织领导体系

组织领导体系部分是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有关人事安排方面的制度。组织领导体系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主任(或组长)以及成员的名单;

2.确定本单位消防保卫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和负责人以及专兼职消防安全保卫人员的名单;

3.确定本单位下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员的名单;

4.确定单位下属班组或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员的名单;

5.确定义务消-防-队以及专职消-防-队的领导和成员的名单等。

三、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部分是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对各级领导、各级组织和全体职工规定消防安全职责方面的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还应当包括全体职工的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2.规定消防保卫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领导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单位下属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员的职责;

4.规定单位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领导以及成员的职责;

5.规定全体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职责。

防火责任制度还应当同本单位的经济承包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工作优劣状况同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直接挂钩,把本单位每个人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职权、工作义务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四、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社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常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制度和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1)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标语、安全标志牌、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方法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2)对新进入单位的职工(包括季节工、临时工、外包工等)通常要进行单位、科室(车间)和班组三级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对特殊工种还应当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制度化,单位每月可以确定1-2天作为消防安全活动日,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分析和整改火灾隐患;(4)义务消-防-队应当在年初、年中或开业、使用前进行必要的消防演习活动,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考核;(5)应当向外来人员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应当主动同邻近单位和当地居民组织搞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6)发生火灾后,应当适时组织召开火灾现场会,进行现场的消防安全教育等。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1)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通常应当规定单位领导每月检查、部门领导每周检查、班组领导每日巡查、岗位职工每日自查;(2)检查之前应当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查内容要点、检查依据和检查合格标准;(3)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对于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等。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1)、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2)按规定配备防火门和其他应急疏散设施;(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不得堵塞;(4)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必须按规定进行检修,保证完整、好用;(5)常闭式防火门不得处于开启状态,闭门器必须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1)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并实行时值班制度;(2)消防系统的操作维护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专门培训,熟练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3)控制室操作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意各设备的动态;(4)消防控制室操作维护人员对本建筑物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进行监视和应用,作好日常的技术管理;(5)作好各种情况记录,及时提供有关信息,给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协助有关领导做好防火、灭火工作;(6)根据当地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级领导和消防机构布置的工作任务,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

(五)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随意挪作他用;(2)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3)灭火药剂失效以后应当及时更换新药剂;(4)消火栓不得埋压,道路应当畅通无阻;(5)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等。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1)认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2)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内容不清楚的,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3)对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无法按时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汇报,并拿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4)实行责任制,落实“四定”,  整改完毕后,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送达整改回执。

(七)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1)确定厂区内的用火管理区域范围;(2)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动火检修前应当进行清洗、置换等安全处理;(3)规定火炉取暖场所和吸烟场所的具体防火要求;(4)划分动火作业级别,规定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和手续,实行“四不动火”制度,亦即: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监护人员不动火、大风天不在户外动火。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1)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品种和防火防爆场所;(2)规定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和进入防火防爆场所手续;(3)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和灭火措施;(4)规定专人负责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对防火防爆场所的看管等。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1)单位应根据消防法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2)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定;(3)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列入生产人员,享受本单位职工的保险、工资、奖励和福利待遇;(4)义务消-防-队的人数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分为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通讯联络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5)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班,对队员进行防火、灭火常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各组成员应当分工明确,熟练掌握消防业务基本技能,能够相互协凋;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3)单位应当经常组织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 (4)单位应当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5)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1)敷设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燃气、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参加特殊工种培训人员承担;(2)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开时通常要求切断电源;(3)能够产生静电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必须安装消除静电的装置和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4)遭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并应在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5)爆炸危险场所应当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装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6)对于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等。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1)对于消防工作制定具体的奖惩条件和标准;(2)对于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具体的评奖标准和方法;(3)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下属单位和个人,除由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单位应当规定具体的内部行政处分标准和方法。

(十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主要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重点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重点工种的防火管理制度等。基本内容包括:

(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①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插、调查火灾原因;②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③实行火灾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亦即没有查清起火原因不放过,单位领导和火灾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以及单位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不放过。

(2)重点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单位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大致包括:汽油库、汽车库、变配电室、化验室、锅炉房、仓库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岗位等。这些重点部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防火管理制度。

(3)重点工种的防火管理制度。单位内的重点工种大致包括:警卫值班员、电焊工、气焊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以及涉及易易爆危险物品岗位上的操作工等。这些重点工种及其所在岗位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防火工作职责和防火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毕,要下发所属各部门讨论修改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印发。通常还要装订成册以便于查阅,并在有关场所悬挂相关的规章制度大挂板以便于有关人员随时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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