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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技术保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确保企业对安全技术 措施费使用的及时、到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并依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运用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如下:
一、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 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4%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施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所属承包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 设备,由各承包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 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建筑施工 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订,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 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安全 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应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 设施与消防 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购置费用;
12.按国家、施工所在省、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1、2、7、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统计上报。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取;
四、 公司对施工经营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施工经营项目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 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公司安全总监批准,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该项目安全员批准。
六、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罚,罚款数额由公司安全总监核定,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统一调配使用。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在工程结束时的结余,因全额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不得挪用。
八、 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项目部、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使用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技术保证管理制度
1、所有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要组织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并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工程变更,应及时相应补充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有针对性。针对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方法、各种施工设备、用电设施、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业、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等不同条件采取相应的措施;
3、安全技术措施要全面、具体。安全技术措施贯彻于施工的全过程 ,应力求细致全面具体。
4、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要根据施工条件、环境等不同条件,遵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以往的施工经验教训,采取不同的措施。对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及独立悬空作业,槽、罐内作业,脚手架搭拆,危险部位防护处理,地埋管线的开挖坑基等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依据、计算方法、图纸、文字等要求。
5、施工现场的临时和附属设施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环境、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搞好文安工程。
6、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
7、脚手架、吊篮、滑轮和安全网,搭设固定后必须经专职人员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整理。
8、施工现场和易燃易爆场所,电器设备和喷砂除锈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9、为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的认真落实,各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情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施工队长、施工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严格履行双方签字确认。
10、喷漆、喷镀、化学预处理,喷砂等有害有毒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措施,使尘毒浓度达到ISO14001/28001环境/职业健康标准。
11、采用各种安全技术和施工技术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要经过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才能使用。
12、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雨防汛、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冬季要防风、防火、防冻、防寒,防止煤气中毒;要防雷、防触电、防坍塌、防雷雨大风。在雨季和大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高空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防护加固,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13、施工现场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树立各级管理层均对安全负责的建龙安全文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规程制度的完善、安全管理上的漏洞、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
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分工
第六条 公司领导的安全检查:
1、正职对副职安全工作的检查。
2、主管领导对主管职能部门和分片单位安全工作的检查。
3、领导主持的专项安全工作检查。
第七条 公司安全部门的综合检查:
1、对各部门、各生产厂安全管理的检查。
2、组织专项安全管理检查。
3、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抽查。
4、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安全检查(如防雷、特种设备、放射源、尘毒等)。
5.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专业安全检查:
1、消防专业的安全检查,保卫处负责;
2、厂内交通专业的安全检查,生产处负责;
3、工艺技术专业的安全检查,技术处负责;
4、生产组织专业的安全检查,生产处负责;
5、冶金机械专业的安全检查,设备处负责;
6、工(民)建专业的安全检查,设备处负责;
7、电气专业的安全检查,能源处负责;
8、煤气专业的安全检查,能源处负责;
9、起重设备专业和承压管道专业的安全检查,生产处负责;
10、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生产处负责;
11、设备检修专业的安全检查,设备处负责;
12、生活后勤的安全检查,行政处负责;
13、劳动纪律的安全检查,人资处负责;
14、物资储运的安全检查,供应处负责。
第九条 各生产厂的安全检查由厂长组织。
第三章 安全检查方式及组织形式
第十条 公司安全日常检查实行抽检制,每月组织一次巡查,每年组织两次大联查。各专业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各厂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日巡检。
第十二条 生产厂(人员超过100人的处室)实行周安全联合检查,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组织安全、防火、设备、技术、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作业区实行日安全检查,由作业长执行;班组安全检查实行一班三检(班前、班中、班后),由班组长负责执行;岗位安全检查实行随时检查,由岗位工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安全检查在检查前必须根据有关安全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准结合要检查的对象编制安全检查表,以保证检查效果。
第四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在每年六月、十一月前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夏、冬两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内容根据公司临时制定的大检查方案进行。
第十五条 在每年“五.一”节前、“十.一”节前、“元旦”节前、“春节”前生产处组织综合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各级贯彻落实国家、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情况;
2、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
5、现场隐患、职工按规操作情况;
6、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7、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8、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9、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
10、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1、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基层班组要组织岗位人员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进行普查;作业区组织对重点区域、班组进行普查,一般区域、班组抽查;厂级以上单位有针对性的对下级单位综合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级行政领导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在公司及各厂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防火、交通、设备、供电、劳动纪律等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安全检查的情况抄报同级安全部门,安全部门要对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第二十条 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厂房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塌方、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2、 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
3、 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工具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4、 避雷装置检查情况,特别是高压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
5、 施工工地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并采取了加固措施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6、 高压操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7、 移动式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是否齐全有效和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8、 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9、压力容器在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暴晒措施;
10、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
11、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
12、危险场所安装警示标志情况。
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防冻、防风、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等专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加强对季节性使用的取暖锅炉的检查。在锅炉使用前必须按标准逐项检查,符合条件方可使用;
2、室外在用压力容器、含水管道避免冻结措施落实情况;
3、露天使用的塔吊、龙门吊、桥吊等起重机械的防风夹轨钳牢固情况,是否制订防倾翻措施,并落实到班组岗位;
4、检查处理各类管道“跑、冒、滴、漏”情况和工作面、道路、铁路、平台、走梯等处的结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
5、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特别是露天和野外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检修(施工)现场防滑设施的建立和措施的制定情况;高处冰锥清理情况;5级以上大风时有无高处作业和电气焊作业等;
6、瓦棱铁和其它轻质板顶、板墙及高层建筑顶部牢固可靠情况,是否存在悬浮物;
7、加强对室外配电装置、架空线路及其沿线的巡视检查,防止因刮风造成树木枝杈或其它杂物搭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而造成事故;
8、强化对厂内机动车等机动车辆的各种灯光、反光镜、刹车装置的检查,确保齐全灵敏可靠,做到安全行驶;
9、不准用煤气点火取暖,使用煤火炉取暖时要防止煤气中毒。凡是使用煤气的单位,都要加强对所管煤气设备(安全附属装置)特别是煤气排水器、排水池的检查。使用电炉取暖要经能源处同意,并有防触电的措施。;
10、加强对夜间照明的检查,确保人员行动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专项检查由各主管专业组织,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相关专业部门共同参与。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要报同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文明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各类物品按定置要求码放,保持现场安全通道和人员巡检路线的畅通;发生各类意外事件导致停产时,必须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每年汛期来临前,要组织一次防汛大检查;在检查交接-班制度时,认真检查安全工作交接情况。
第二十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在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进行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其安全使用要求完善情况、岗位人员熟知情况以及落实情况。每年五月前后必须组织一次工业建筑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必须有材料或记录。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线路、煤气设施、特种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能源管理部门要对用电、煤气平衡等能源介质进行经常检查,确保不发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保卫部门要定期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日常工作中要对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修动火的,要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要组织对其安全性进行确认,在进行新产品合同评审时,要对工艺进行安全性确认;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要确保产品不影响后续工序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三十条 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交-班前和班中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并记入班组安全日志。
第三十一条 班组长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抽考记录和发现的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中,要保证每周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
第三十二条 厂安全员应对本厂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作业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综合室主任安排他人代行职责。车间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三条 作业长在检查生产(施工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专题检查并记录,要保证每月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具体情况记录在作业区安全检查记录中或自备的安全专题记录本,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生产处制定,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施行后,原《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检查内容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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