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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安全检查制度

时间:2022-04-10 22:59:1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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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路养护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章 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

第三章 桥梁检查制度

第四章 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和县以上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工作。县乡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养护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桥梁养护实行三级负责制:

1.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

2.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3.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兼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也可授权公路养护处(科)设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段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主持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段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七条 市(地)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按规定提出检查报告。

2.根据上述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善方案和对策措施。

3.向上级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提出年度需作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原因,供总工程师审定。

4.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5.负责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6.组织桥梁大、中修,改善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7.参与辖区内桥梁新、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8.审核辖区内桥梁小修保养年度计划。

9.监督、检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小修保养工作情况。

10.协助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

11.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作出综合评价与分析。

第八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及其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职责:

1.负责全省、自治区、市辖区内的桥梁养护技术工作。

2.审核并提出桥梁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持审定桥梁特殊检查报告,依据特殊检查报告,向本局主管领导提出桥梁特殊加固、改造、改建工程项目建议。

4.组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5.组织制定全省、自治区、市的桥梁养护工作计划,审批桥梁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

6.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主持审定科研成果,组织检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7.参加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的审批,审定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方案。

第九条 特大型桥梁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授权桥梁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专设桥梁管理所进行养护管理。管理所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行使相应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桥梁检查制度

第十条 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一条 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1.桥面是否平整,有无损坏;

2.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3.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

4.栏杆扶手、引道护栏是否断裂、撞坏、锈蚀;

5.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6.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7.交通信号、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8.其他显而易见的损坏(病害)。

第十三条 经常检查要如实记录,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见表一)。当存在有三类桥梁技术状况的病害时、应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定期检查计划报告。(桥梁技术状况分类评定标准见附录)

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为主,对桥梁各部分进行详细检查,一般安排在有利于检查的气候条件下进行。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1.新建桥梁竣工接养一年后;

2.一般桥梁检查周期为三年,也可视桥梁具体技术状况每一至五年检查一次,非永久性桥梁每年检查一次。

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表略)

3.根据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报告,病害在三类以上的桥梁,应安排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第十七条 桥梁定期检查应按规范程序进行,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有:

1.桥面铺装:是否有坑槽、开裂、车辙、松散、不平、桥头跳车现象等;

2.人行道、栏杆:人行道有无开裂、断裂、缺损;栏杆是否松动、撞坏、锈蚀和变形等;

3.伸缩缝:是否破损、结构脱落、淤塞、填料凹凸,跳车、漏水等;

4.排水设施(防水层):桥面横坡、纵坡是否顺适,有无积水;泄水管有无损坏、堵塞、泄水能力情况;防水层是否工作正常,有无渗水现象等。

5.上部结构:

(1)梁式结构:主梁支点、跨中、变截面处有无开裂,最大裂缝值;梁体表面有无空洞、蜂窝、麻面、剥落、露筋,有无局部渗水,横隔板是否开裂、焊缝是否断裂;钢结构锈蚀情况、变形情况等。

(2)污工拱桥:主拱圈是否开裂、渗水、砂浆松动、脱落、变形、拱脚是否开裂;腹拱是否变形、错位;立墙、立柱有无开裂、脱落;侧墙有无鼓肚、外倾等。

(3)双曲拱桥:拱脚有无压裂;拱肋1/4处、3/4处、顶部是否开裂、破损、露筋、锈蚀;拱肋与拱波结合处是否开裂;波间砂浆是否脱落、松散;横隔联系是否开裂、破损等。

6.支座:位移是否正常;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变形;钢板滑动支座是否锈蚀、干涩;各种支座固定端是否松动、剪断、开裂等。

7.桥墩:墩身是否开裂,局部外鼓,表面风化、剥落、空洞,露筋;是否有变形、倾斜、沉降、冲刷、冲撞损坏情况等。

8.桥台:是否开裂、破损,台背填土是否有裂缝、挤压、受冲刷等情况。

9. 翼墙:是否开裂,有无前倾、变形等。

10.锥坡:是否破损、沉陷、开裂、冲刷、滑移等。

11.照明:桥上照明情况是否正常等。

12.河床及调治构造物:河床是否变迁;有无漂浮物堵塞河道。

调治构造物是否发挥正常作用,有无损坏、水毁等。

定期检查中,无论检查哪个部分,都要察看它的清洁情况,连同病害一起记录下来。

定期检查中,发现三类以上的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应拍照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的外业完成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1.概述检查的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2.整理、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见表二)(表略);

3.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检查中发现的四类以上的破坏、新发现的三类以上的破坏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要作出附录说明,并附上照片。多项此类病害,附录说明应加以编号。(见表三)(表略)

第十九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根据定期检查结果,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报送本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及其授要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技术状况评定按下列表式进行(见表四)(表略)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即通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二类以下的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桥梁应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议。对于四类桥梁必须向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提出作特殊检查计划报告;对于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作出继续观察或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报告应对提出检查原因和损坏部位作详细说明,连同“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一起上报。

第二十一条 桥梁特殊检查通常按照协议(合同)交由公路桥梁检测中心(或具有这种能力的科研设计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组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桥梁特殊检查系指采用仪器、设备等特殊手段和科学方法分析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和程度,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采取相应的加固、改造措施。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作特殊检查:

1.在地震、洪水、滑坡、超重车辆行驶、行船或重大漂浮物撞击之后;

2. 决定对单一的桥梁进行改造、加固之前;

3.桥梁定期检查难以判明损坏原因、程度及整座桥的技术状况时;

4.桥梁技术状况在四类者。

第二十三条 进行特殊检查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计算书、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等。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特殊检查项目一般有:

1.上述第1、2种情况检查的项目(见表五)(表略)

2.上述第3、4种情况检查的项目和方法:

(1)结构验算、水文验算;

(2)静载、动载试验;

(3)用精密仪器对病害进行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

①混凝土裂缝外观及显微调查、混凝土碳化鉴定、氯化试验、湿度调查、强度测试、结构分析;

②钢筋位置、锈蚀状态调查;

③预应力钢筋现状及灌浆管道状况、空隙情况调查;

④桥面防水层状况调查;

⑤桥面铺装状况调查。

第二十五条 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在总工程师与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单位)签订特殊检查合同(协议)后进行,其内容包括:

1.特殊检查的工作项目和成果;

2.完成的期限;

3.特殊检查中双方应负的职责、义务。

第二十六条 负责特殊检查的工程师(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项目和内容: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工作过程等。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记录以及实验室试验过程、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类别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损坏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造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 特殊检查工作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协调监督。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组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的技术人员对特殊检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定。

第四章 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略);

2.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

3. 历次桥梁经常性检查表。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一般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室,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同三十条、1 款)

2.桥梁设计图、施工图;

3.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5.历次桥梁定期检查报告,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

6.历次桥梁大、中修设计图纸和验收报告;

7.历次桥梁特别检查报告;

8.历次桥梁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

9.桥梁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

10.历年遭受地震、水毁、滑坡、泥石流、超重车辆行驶影响、损害情况。

第三十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着重建立大、中桥梁卡片及全省桥梁的汇总表,并保存桥梁的历次特别检查报告和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并应逐步建立省、地、县三级桥梁数据库管理系统,逐步达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成为桥梁数据处理中心和信息中心。

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2015-07-03 13:12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工、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公路局是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负责小修保养费用的筹集,招标文件编写,标底编制,招投标组织以及养护质量监督控制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公路局是市公路局授权的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代表,协助市公路局筹集资金和养护招投标工作,主要承担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以及计量支付等工作。

第八条  公路站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在道班合并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组建企业建制的各级公路养护公司,充实人员、调整和配备机具、申办养护资质,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公路局根据公路养护里程,依据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及编制办法,结合两个系统(GPMS和CBMS)运行结果进行资金测算,制定年度小修保养投资建议计划,报送省厅公路局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市公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要把保养和小修工程区分开,费用分别下达,实行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 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逐级下达。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包的方式。市公路局应根据保养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地切出保养资金,由县级公路局包干使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公路局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防汛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市公路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公路局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养护小修工程管理要做好下列工作: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选择施工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计划,搞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理竣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等。

第十九条 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中要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着安全标志服,施工中按国标设置安全标志。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小修保养工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奖惩办法,按月、分项考核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

第二十一条 路基养护要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管理。通过对路基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和加固,消除病害根源,使其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公路线型顺适。

第二十二条 路面养护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保养和维修措施,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病害如:沥青路面坑槽、沉陷、拥包等要当日及时修复,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以保证路面的平整度完好,横坡适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

路面修补要根据破损情况确定处理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选择适宜的结构类型,所用材料和结构配合比要通过试验确定。施工过程中各工序间要做到衔接良好。

第二十三条 应加强现有桥涵及附属构造物的经常性检查和保养,做到桥涵各(构)部件完好,河床应适时疏浚。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应按照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修工程要建立各道工序施工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填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评定表等;市公路局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修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县级公路局要严格控制小修工程质量,每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变更设计及调整施工计划要经市公路局批准,县级公路局负责每月向市公路局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质量评定等有关报表。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路局要制定小修保养检查评比办法,根据《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在每月月底前对本月的生产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实合同工作内容、工程数量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局要对小修保养生产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奖优罚劣。

第二十七条 省厅公路局要对公路养护质量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章  水毁工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汛期公路巡查,备好、备足抢险物资和抢修预备费,发现隐患及时修复。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水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并积极做好抢修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毁工程按其损毁程度轻重及范围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其划分如下:

小型水毁:路基及边坡零星坍塌在50m3/km以下;路面局部破损;人工构造物勾缝、抹面剥落、个别砌块松动等局部损坏5m3/km以下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下者均属小型水毁工程。

中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下,构造物等其它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者属中型水毁工程。

大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上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二十万元以上者均为大型水毁工程。

第三十条 公路水毁坚持先抢通、后修复,先干线、后支线,先路基桥涵、后路面工程的抢修和修复原则。

第三十一条 因水毁造成公路交通阻断的,由市公路局制定抢通方案,县级公路局具体负责实施,首先要保证道路通行,其经费原则上由市公路局在水毁抢修费中解决。

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毁工程修复方案一般应由市公路局确定,其经费在市公路局水毁抢修费中解决。大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局上报修复方案,经省厅公路局审定后安排补助经费,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凡当年安排的水毁工程修复项目,一般应当年竣工。确因工程量大等原因当年不能完成的修复项目,经省厅公路局批准转入下年度工程计划。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大桥和技术复杂的水毁预防修复工程,其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应报省厅公路局进行技术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公路水毁预防及修复工程一般应经过勘测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等程序。水毁修复工程应经有关人员现场确定抢修方案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现场记录,以备查验。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毁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小型水毁工程由县级公路局组织进行验收,大、中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验收,必要时省厅公路局可派员参加,大桥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由省厅公路局组织验收或由省厅公路局委托市公路局组织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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