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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0 22:49:1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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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公路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公路建设和养护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统一考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段属各养管站、拌合料场,机关各股室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实行段、站(场)、临时雇工三级安全管理体系。段上成立以段长为组长,副段长、统计员、政工、各站(场)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段养路股,办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站(场)长兼任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该站(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职工做好自身安全防范保护措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在段党政领导下负责全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及法律、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段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水毁抢修预案,参加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处理。

(四) 对段属各养管站、拌合料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综合考核。

(五)负责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月报和事故报告,及时办理有关日常事务。

(七)对养护作业区、大中修工程、养护维修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做好安全检查,落实《甘肃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保障行车安全畅通。

第六条 各站(场)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本站(场)财产安全,职工及临时雇工人身安全负有责任。

(二)制定本站(场)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消除养护作业中的“三违”现象,做好安全管理的档案记录。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七条 各站(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经济责任目标考核,使安全生产管理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八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负责。各养管站站长,拌合料场场长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初与各基层站(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各工程项目办、工程项目经理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合同。

第九条 段定时不定时的对各站(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凡发现机械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养护作业区不摆放安全标志,职工含临时雇工不穿戴标志服帽,驾驶员行车不系安全带,超速行驶等现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做好安全隐患监控和整改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对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安全监控部位实行登记制度,对财务、档案、票据等重要部位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各类工程开工及施工期间应对职工和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杜绝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操作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下达工程任务的同时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检查工程进度、质量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四条 路面作业施工区域,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部颁JTG—2004标准),《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之规定,应在作业区两端摆放相应的标志标牌,设立明显醒目的警示标志,夜间配装红灯信号,在集体作业时,指派专人指挥疏导交通;车辆绕行的,应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施工便道两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对危险桥涵、隧道等事故易发生路段实行安全监控,坚持雨、雪天上路巡查制度,对急弯陡坡路段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撒防滑料,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养护及施工人员在路面作业,应穿着明显醒目的安全标志服(帽),摆放安全警示锥形标志,严格按规程操作;养护车辆上路作业时,需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严禁养护机械违章载人。

第十七条 储存、加工、拌和沥青、油渣的场地要悬挂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专业人员,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验收通过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发放、领取和出入库登记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劳务用工的使用,要严格进行安全审查,签订合法、规范的安全用工合同,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机械车辆及危险物品储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管组织要定期不定期检查车辆机械运行状况,严禁机车带病作业,及时纠正各类不安全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三条 车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机车技术状况完好,提高机车的完好率和使用率,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机械作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 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学习,机关每周不少于2小时。各站、场每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员上岗,必须择优录取,由段上推荐上报总段安委会审批,试用期一年,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严禁各站自行安排车辆驾驶人员,凡未经总段审批安排上岗的,发现后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驾驶人员有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调离驾驶岗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机械、养路小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为单位正式职工,择优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车机成本管理,驾驶员未经安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购买配件工具,对违规采购的不予核销。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救援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实行事故零报告制度,各站、场凡是发生不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段上,段上必须每月十五日前向段劳安科报送安全生产月报表。

第三十条  事故救援应遵循消除隐患、充分准备、周密部署、快速反应、加强协调、降低损失的原则。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必须及时组织就近施救;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段根据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站(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兑现,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站(场)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人员,依照《甘肃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全年安全生产无大小事故的养管站、施工组可奖给站长、项目负责人及安全领导小组成员500元。凡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罚段安全领导小组成员500元,当事人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10%。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一次不安全事故,取消该站(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机驾人员未经段许可,私自出车,每发现一次除收回运费外,并处罚当事人300元,站长100元。未经批准,无照驾驶,一次处罚当事人和驾驶员每人200元,站长100元。如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并扣发本人年终绩效工资奖金,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车辆机械不得超速、超载、超限运行、超负荷作业,每发现一次,对车辆机械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对全年安全运行无事故,各项考核指标达到要求的驾驶员,奖励300元。

第三十六条 当年车辆机械发生责任事故的机车驾驶员调离岗位,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厅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细则》规定,机驾人员肇事后,根据事故性质,按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即:全部责任罚5%,主要责任罚4%,同等责任罚3%,次要责任2%。情节严重的受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经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第三十九条  在养护生产作业中,凡发现不穿标志服上衣或者裤子1次处罚100元;不戴标志帽1次处罚100元;不摆放安全标志1次处罚站长100元;以上处罚均在当月效益工资中兑现。

第四十条  做好站上财产、材料、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凡丢失损坏公家财物,照价赔偿,发生失火、被盗等事故,相关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并处罚站长100--200元,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崇信公路管理段段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路局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5-07-03 18:57 | #2楼

公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点多、面广、线长,任务十分繁重,搞好安全生产,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极为重要。为保障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道班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道班的工作车辆应有由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作业,严禁车辆在危险处停留。

第二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应注意的事项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或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局在检查中若发现道班上路作业人员无穿着安全标志服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2、在山体滑坡、塌方、山体经常掉石、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3、作业人员操作特种养护机械,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4、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注意作业场地的环境卫生,不要乱丢乱放杂物、垃圾,尽最大努力减少环境污染。

5、严禁在作业时乱丢火种;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和赤脚上路作业。

6、在雨季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在山坡下养护维修作业时,应注意观察山体的变化情况,保护自身安全。

7、当养护维修作业区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维修作业区前后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志。当对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应修筑临时交通便道,以保证车辆通行。

第三条、清扫、绿化养护作业应注意事项

1、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作业。

2、凡需占道进行绿化作业的,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如遇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清扫、绿化养护作业。

第四条、公路巡查应注意的事项

1、各道班的养护人员每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巡查的次数每天不少于一次。公路巡查必须做到定时、定向、线路,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检查记录。

2、各道班养护人员要把当天巡路的情况汇报班长,并认真填写好《道班巡查日志》,记录员和班长应签名,认真做好《道班巡查日志》的归档工作。

3、全面检查公路路面及沿线公路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按职责范围及时处理,超出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县局处理,防止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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