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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生产经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广东省的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
安全生产费用应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用本身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计提,提取标准不得低于1?5%,其中房建工程不得低于2?0%,并且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同招标文件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对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进行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量清单、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项目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痕迹管理资料台账,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环节的监控和有关票据凭证资料。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及审核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工程计量中分期(次)扣回。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每一计量周期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计量申请表(附相关凭证)和下期使用计划,经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合同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计量申请表的审核,核实无误签字后报总监办再审核。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表进行审定后,按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用未计量部分原则上不再计量支付。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因重大设计变更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情况应编入监理月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书面要求其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责令其停工整改,待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正常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安全生产费用及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施工现场严重安全隐患整改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整改,相关费用在施工单位计量支付费用中扣除,并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单位。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施工的,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不得拖欠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投入不足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配足。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转嫁由劳务分包队伍承担。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和清单详见附件。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
(九)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一)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费用。
(四)除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外,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以及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七)考核奖励费用。
(八)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单列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费用。
(九)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时,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计量支付规则的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使用等情况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专项暂定金),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施工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六条 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时,应当以答疑、澄清文件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备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合同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计量中一次性或逐次扣回。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按项目清单规定内容编制的计量申请表(并附相关凭证),同时编报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期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安全生产费用据实计量,限额控制。计量申请相关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安全培训教育等发票和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14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期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因专项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需要,导致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报建设单位审定后,专项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费用可增补计量,增补计量程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得随意支付余额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安排、计量申请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应由劳务分包队伍落实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要求等条款。
前款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的要求,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
1、施工期间设置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费用,包括跨越公路、村镇处施工现场防护、隔离等设施,桥下通航、通车及行人通道等立体施工作业时的防撞装置、警示标志、信号灯等费用,隧道、桥梁、拌和场、路基开挖等作业区出入口和上下施工便道临边防护、防滑等设施的费用;
2、高空作业、水上作业、挖孔桩施工等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警示灯、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现场拆除物体时的警戒绳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但不应包括《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即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反光服、防尘眼镜、工作鞋、雨鞋、手套、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费用、安全评价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审查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再教育费用;
2、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均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 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五)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仓库建设费用;
(六)用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车辆购置和使用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管理、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明确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使用的专门备案审查程序。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和费用使用总体计划,制定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及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使用以及挪用挤占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对不能保证安全费用投入,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价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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