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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时间:2022-04-10 22:44:3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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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构建平安、和-谐大同,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力预防和减少我乡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公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大同”的一项重要措施,确保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努力,力争使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机制健全、设施完善、畅通有序、管理规范”的程度,实现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最终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其他部门有明确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有明确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2、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

各村(社区)、各部门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村、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实现交通安全宣传经常化、制度化。

3、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

建立更广泛的交通安全公共教育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纳入中小学的法制教学大纲,成为在校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德育品行评定。在校中小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律、法规知悉率达95%以上,行走规范率达90%,交通违法行为逐步下降。

4、探索建立专业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制

积极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业化的改革措施。建立专业化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并结合“五五”普法,使机关、企业、乡(村)居、家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认识明显提高,全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大幅度提升。

(二)改善道路安全性

1、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审核机制

建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审核机制,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凡涉及与交通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在新建、改建道路时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达标的道路不得验收和使用。

2、改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政府将加大对已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隔离、防撞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渠道。加强对急弯、陡坡、傍山、临水临崖路段道路的管理,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

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资金投入制度,新建道路具备完善、科学、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完成全乡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整治,整治率达到有关要求。

3、采取全面措施,确保道路行车安全

对于不能得到及时治理的事故多发路段,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警告标志,加强路段管控和提醒驾驶人员安全驾驶等。取缔行车道上的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的占道行为,确保道路畅通。

(三)初步建成全乡道路交通事故急救与救援服务体系

建立由派出所、政府、卫生等部门及紧急救援部门共同组成的,包括事故快速反应和信息传输系统、紧急救援与救护预案系统、紧急救援与救护“绿色通道”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形成覆盖全乡公路网络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网络,建立辖区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的相互配合、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及时抢救伤员和快速处置事故现场的能力。应逐步与急救中心(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建立运转畅通、快速处置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程

(一)各村(社区)要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全乡道路交通安全会议制度,把农村交通安全状况列入乡政府的年度主要考核指标。

(二)在农村开展广泛、有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关爱生命、安全出行”的人文理念相结合,鼓励农民、外来务工者选乘安全的交通工具。

(三)逐步改善现有和新建农村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全面提高农村道路设计和建设的安全性能。

(四)积极探索农村道路路面交通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管控。

四、通过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责任制

1、为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我乡近、中期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

2、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从组织机构、管理职责、执法保障、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经费保证等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大同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3、制定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使我乡的停车场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2015-07-03 18:58 | #2楼

一、总则

(一)为加强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杭州市公路水运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是指施工单位在交通工程建设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四)杭州市和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 ,主管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其中:

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省、市重点交通工程和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除省、市重点交通工程以外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对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和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市和各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九)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佩证作业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 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施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危险岗位风险告知制度。

(十三)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2、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安全设备、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和维护;

5、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要求;

6、工作岗位危险因素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程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8、事故案例分析;

9、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现场设置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特点、工程实际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制定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教材分为基础课和专业课两类,基础课包括基础文化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权利义务、文明施工、施工安全质量常识、个人防避救险常识等内容;专业课包括消防、电气、机械设备、爆破、焊接、高空作业及其他施工作业知识等内容。

施工单位可以聘用具备安全教育培训资格或能力的管理人员、一线人员作为企业安全培训教师。企业聘用的安全培训教师须填写《安全培训教师备案表》(见附件3)向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十五)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等。

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分为上岗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以下简称再教育培训)。

(十六)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由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任职。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教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通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其他施工人员的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施工单位负责。经过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见附件4)。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七)施工人员进入新的施工企业(项目或班组),应当重新接受施工企业(项目部或班组)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施工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十八)施工人员的再教育培训是指施工人员在上岗后,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经常性对其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安全卫生、安全技能等教育培训活动的总称。

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施工人员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施工人员每年接受再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十九)其他施工人员的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施工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应有教育时间、教育内容、教育老师等内容的记录,教育记录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十)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安全生产教育等内容向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应包含四方面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其中分部工程应由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施工负责人)交底,接受人应为该分部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分项工程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交底,接受人应为全体施工人员。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应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边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分别组织交底,交底内容要具有针对性、操作性。

2、施工防护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施工防护包括人员安全防护和现场安全防护,由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向全体施工人员详细的交底。

3、施工机械、机具拆装、使用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由专业人员向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交底并签字确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由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进行全面交底。

4、施工现场的各工程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的各作业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别由本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二十一)危险岗位风险告知制度是指工程开工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向指定岗位的作业人员告知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风险识别方法、违章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内容,并填写《风险告知书》,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十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人员名册、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台帐,且施工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必须保存于施工现场,随时备查。

(二十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并将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信息记录在全市交通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上。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全教育培训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二十五)施工单位安排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其工资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二十六)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配合、督促施工单位将安全教育情况登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三、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考核

(二十七)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考核制度。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开展经常性考核检查。

施工人员在任职过程中,施工单位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对其他施工人员的考核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对考核不达标的施工人员,施工单位可根据安全生产技能考核制度决定实施再教育或停止其上岗,并在7日内将处理情况填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十八)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技能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考核职责。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以参照评定标准(附件1)建立本项目的安全考核标准,根据标准定期开展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考核不达标人员进行处理。施工单位拒不处理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九)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施工人员安全技能累计记分制度。

施工单位将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该施工人员将获得安全生产技能基础分20分。

(三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各工程参建单位上报的自评考核情况,根据《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评定标准》,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分进行计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分周期为3年,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的记分周期为2年。

(三十一)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分等于或者小于零,应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分等于或小于零的,施工单位应停止其在工程现场的职务。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信息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分等于或小于零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其上岗。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信息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分等于或小于零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其在本项目作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有关信息。

各工程参建单位不得录用安全生产技能分等于或小于零的施工人员。

(三十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考核台帐,台帐存放现场备查。

(三十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附则

(三十四)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持证上岗是指交通工程施工人员中,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其他施工人员须持有考核合格证书上岗。

佩证作业是指施工人员上岗作业必须佩带杭州市交通工程施工人员安全工作证(样式见附件2),安全工作证由施工人员所在施工企业统一制作,样式统一,其中施工人员工号由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施工人员工号一经生成,不再调整。

(三十五)本规定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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