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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队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0 22:36:5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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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公交车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妥善处理好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和广大职工的权益,促进公交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员、乘务员、修理工、管理人员及从事与行车安全工作有关岗位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公司所属车辆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从维护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保障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高效、规范、妥善、和-谐、合理、有序进行。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在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修改、完善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总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及交通事故处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基层公司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事故费用严格把关。在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情况复杂难以处理的事故时,应当直接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汇报。

第六条   基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七条   基层公司应当按照路队,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安全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三年以上的事故处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经过安全部考核,由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报总经理室定岗,方可独立负责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管-理-员职责是:

(1) 负责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2) 负责建立驾驶员资料台帐;

(3) 负责驾驶员行车安全的检查、考核工作;

(4) 在接到事故报案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处理;

(5) 及时向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报案;

(6) 配合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交通;

(7) 按本规定要求报告事故情况。

(8) 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借款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财务部门借款。

(9) 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受伤的,应主动与事故伤者进行协调沟通,向其宣传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好事故伤者的安抚工作,对事故伤者治疗过程进行跟踪,对其医疗费用进行把关。

(10) 在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遇有赔偿纠纷调解不成,对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应主动与律师沟通交流,配合律师做好民事诉讼的应对工作。

(11) 事故处理完毕,负责将完备的事故结案材料交安全服务保卫处审核后,送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到位后,按照本规定到财务部门清帐。

第九条  基层公司应按照总公司规定要求,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所发生的事故和安全员未结案清账的事故及时上报安全部。

第十条  基层公司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认真分析研究行车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行车安全和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并对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和落实。会议内容和决定应当以纪要的形式上报下发。

第十一条  总公司工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全体干部员工有权对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有权对事故处理人在处理事故中出现的错误或不规范行为向职能部门进行举报,职能部门接到员工举报,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总公司对在行车安全工作和预防事故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

公交车队车辆“三检”管理制度2015-07-03 13:17 | #2楼

“三检”工作对保证营运车辆的安全行驶和维护保养有着重要作出。为规范“三检”工作并加强管理,使“三检”工作能够贯彻落实,执行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1、车队长为本单位“三检”工作第一责任人。

2、车队应应制定“三检”工作实施细则并将工作进行分解责任到人。

3、车队通过抽检对各责任人“三检”工作进行检查。

4、车队长、队长助理、机务管-理-员必须负责带队检查“三检”工作。

5、抽检的结果须用《车辆技术、安全检查表》登记备查。

6、车队抽检查出的车辆技术问题须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对责任人按公司《车辆保修质量抽检制度》进行处理。

7、在用营运车必须建立单车司机交、接-班签名名制度。

8、公司质检小组负责对车队“三检”执行情况进检查和考核。

9、在用营运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视为单车“三检”不合格。

10、处理标准

①、抽检车辆“三检”不合格,处罚车队第一责任人500/台,当班车队“三检”责任人200/台。

②、公司和车队的抽检结果由车队按《车辆保修质量抽检制度》相关标准准制表由技术部汇总报综合部对责任人执行扣罚。

③、公司“三检”抽查的结果列入车队月度工作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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