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精选9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安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1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经研究,现将县政府领导调整后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推进主体功能区试点和国家东部公园建设提供安全保障,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二、分工原则
按照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
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具体责任分工
(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督促县政府领导班子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3)每季度至少主持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4)依法研究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划或者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
(5)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总协调和指挥工作;
(6)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按要求配备监管人员和装备,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3)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5)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部署相关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6)按规定决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关闭,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
3、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定期听取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相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督促分管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3)督促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并亲自带队对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4)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制定和落实应急管理措施;
(5)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每季度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二)具体责任分工
1、谢剑锋: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2、常务副吴耀光: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协助分管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安交警、市政建设、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运输经营和燃放、消防、民爆物品管理和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3、副姜方云: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企业、民爆物品管理、国有资产、民族宗教、文化娱乐场所、金融、服务业、证券、保险行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4、副汪宇祥:负责水利建设、防汛、森林防火、林业、农业、农业机械、农业综合开发、防雷、扶贫开发、供销行业、人民武装、机关事务、民政事业、残疾人事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5、副邹燕辉:负责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业园区、能源、电力、通讯行业、道路建设工程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6、副罗松:负责广播电视、广电线路、来料加工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协助负责交通运输、商贸、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7、副严少君:负责乡村休闲旅游、科技、体育馆、大型体育活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协助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农业机械、农业综合开发、森林防火、防汛救灾、水利建设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8、副程君标:负责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市场建设与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个私经济、特种设备、信访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9、副姜文军:负责招商引资、经济协作、商务、粮食、物流、贸易、外事侨务、对台事务、石油石化公司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四、强化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一)县政府领导,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头抓,全体领导共同抓的良好局面。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真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年底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各部门因失职、失察、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好职责,针对所负责领域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力度、安全投入、隐患整改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有力的措施,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0号)等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第二章、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完善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六)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三)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
(四)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综合考核、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按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九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性地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加强学习培训。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采取集中学习、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完善考核机制。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底前要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情况要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部门要进行问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3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促进我社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领导及社区干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
二、社区及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要对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1次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社区及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
各社区及各单位主要领导每月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各社区及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理)是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社区及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全面听取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各社区及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经理)对其包片辖区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内容,在部署、安排、检查、考核分管范围的工作中,同时部署、安排、检查、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同步推进。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全面贯彻实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负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负责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风险抵押金、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要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运销等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社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及各单位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主要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中负有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4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职
6、经济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问责追究
1、一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2、二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
(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3、三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
(3)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
(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6)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第七条、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事件的问责
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文化、安全技术、管理、技能等方面,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育培训,以全面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即形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商场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二、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培训
即对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才允许进入工作岗位。在实行“三级教育”时,只要符合“三新”条件都必须进行教育培训。“三新”的条件是:
1、新入场的从业人员;
2、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情况。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对新调动工种的员工的培训不少于4学时;商场内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以及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由于特种作业的危险性大,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教育和训练,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到指定机构进行年审。商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可能会逐渐淡忘;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已经建立起来的对事故预防工作的浓厚兴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淡漠;在生产任务紧急情势下,已经树立起来的“安全第一”思想可能发生动摇,安全态度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五、出租柜台,联营柜台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商场负责。
六、临时施工维修作业或组织大型促销活动
应制订安全施工(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由组织者对全体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预防突发事故能力。
七、商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6
一、检维修安全教育培训总则
1.机电设备是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其状态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矿井的安全和生产。必须充分发挥检维修的作用,更好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而有关检维修工作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做好检维修工作的基础。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检维修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检维修各类作业行为,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依据《兖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地面生产单位检维修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属有关单位。
3.本制度所指设备范围:硫磺沟煤矿分公司地面生产有关的的所有机电设备。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检维修人员等。
4.各单位必须对参加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6、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责任者,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6.1.人力资源部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考核和资格认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6.2.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后,根据其下达的培训计划按时派送或组织培训。其他工种的安全培训按照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8.安全教育培训的学时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9.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和不同检修工作的`安全要求,可通过安全活动学习日、班前班后会、现场模拟演练、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宣传等形式进行,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10.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专职教师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兼职教师由具备相应资质培训机构聘任上岗。
11.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备课、教学、考勤、考试、取证、考核评估奖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2.按照教、考分离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训的考试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或者派出安全监察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考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13.安全监察部门每季组织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等部门通过抽查考试、现场演练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要求再培训或调离岗位,并追究负责培训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4.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对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安全管理培训、检维修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2.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丰富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培训主要有安全应知应会基础、事故案例分析、违章认定标准等内容。
3.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每个员工的岗位技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根据员工队伍的技术等级结构,分层次、分岗位开展培训。通过培训让每个员工都能熟练掌握适应本岗位需要的理论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所有参加检维修的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工、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根据其工种要求内容进行专业培训,完成特种作业人员发证、换证等工作。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主要组织者,是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具体实施者。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6.检维修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必须根据公司所有地面生产设备的种类,制定相应的针对专业检维修人员的培训教材,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对有关的生产作业人员,有可能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检维修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7.检维修施工(作业)培训,必须根据公司所有地面生产设备的种类,制定相应的针对每种设备的和每种检维修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检维修前,必须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在培训记录本上签字。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7.1检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维修安全规章制度。
7.2检维修作业项目、任务、方案、措施及应急预案。
7.3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措施,需要安全检查确认的具体内容等。
7.4对参加重要关键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作人员,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并经体验合格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
8.安全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有脱产和业余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外委培训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切实达到培训效果。
三、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
1、教学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科具体负责。
2、所有参加培训人员,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科的教学管理制度,完成培训任务。
3、对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4、所聘专兼职教师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开展工作,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编写好讲义教材。
5、为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对培训实行教考分开制度,考试命题由安监部门负责。
6、严格责任落实,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对安全教育培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6.1.按不同工种培训要求,必须保证培训时间。
6.2.培训组织:由人力资源科和送培单位共同组织,培训教师、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6.3.结业考核、考试命题原则:围绕教学大纲要求和授课内容,结合现场实际认真组织考题,要把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结合起来,覆盖范围要宽,题量要大,以检验学习培训效果。
6.4.考试纪律:考试实行一人一桌,严禁交头接耳,严禁携带小抄、书籍,严禁互相抄袭。监考人员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对于违反规定者,不得姑息迁就,试卷判为零分。
6.5.试卷批阅:阅卷时,参考人员的单位和姓名要密封。杜绝人情分,阅卷一经结束,任何人不得修改。
6.6.总结:每期培训结束后,安培中心和用工单位要各自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四、考核与奖惩
1、经培训考核不及格者,一律不允许参加检维修作业。
2、安全教育培训过程中,对考核不及格者进行处罚,并停止工作,进行再培训。再培训期间一律不记出勤,补考仍不及格者,是临时工的予以辞退,是合同制的解除合同。
3、对外出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安培中心要做好组织工作。对考核不及格者进行处罚。补考不及格者培训期间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临时工的予以辞退,属合同制的解除合同。
4、对在培训期间被评为优秀学员的、考核成绩较高的学员,给予表彰奖励。
5、参加培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遵章守纪,爱护公物。凡损坏公物的要照价赔偿。
硫磺沟煤矿分公司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7
一、单位购置使用的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查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二、特种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四、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从业人员按时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年审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
年审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应调离工作岗位。
五、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8
安全生产六项制度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3、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4、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企业安全员及其它操作人员发现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
2、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必须全额保证。所需原料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全力配合采购。
4、整改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企业安全管理员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本企业厂长、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有资格上岗。
2、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企业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保证职工有资格上岗。
4、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5、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
五、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企业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6、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声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企业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六、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逢节、假日、夜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将主要领导的电话放于明显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直到开除。
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要厂区各处巡查。
4、遇陌生人进厂,值班人员问明来意,才决定是否放行。
七、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呎。在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八、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3、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企业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5、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
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企业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九、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制度
1、本单位每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归纳,传达落实。
2、对安全生产会议中作出重大决定等重要内容不准漏记或错记。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各部门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制定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十、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因生产需要使用临时工时,用人单位应提前申请报,经批准后方可雇用。
1、雇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及本地临时居住证。
2、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劳动纪律、保密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3、必须与雇用的临时工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注明安全责任。
4、临时工必须遵守公司内各项管理规定,不得随意串岗。
5、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临时工,经教育不改者应解除雇佣关系。
十一、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各级主管领导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
6.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
4.安全管理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
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
3、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经劳动安全部门确认后,企业持《职工工伤确认表》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领取工伤保险金。
十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事故,任何人不准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
2、事故调查报告公司留存一份,同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公司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协助调查。
4、对于事故责任人要有奖惩,必须再培训的则由安全生产管理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十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2、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3、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4、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5、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6、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2、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3、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4、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2、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3、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4、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公司保卫科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2、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
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2、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
3、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公司将把平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
2、每年度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电、气焊防火制度
1、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2、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3、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4、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5、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6、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7、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8、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9、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6、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7、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8、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9、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十五、企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制度
生产企业将制订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危险源和危险部位的管理和检查,使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了在重大事故发生时能及时予以控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灾,防止事故的扩大,生产企业将对本单位的危险场所和部位进行危险源安全评价。对所有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部位和场所,应事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状态和定量进行预测,评估事故发生后的危害大小、人员伤亡情况、设备破坏和财产损失程度,以及由于物料的泄漏可能引起的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对周围地区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的预测。依据预测,提前制订重大事故应急措施方案,组织、培训抢险队伍和配备救援所需的装备、器材,以便在重大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按预订方案进行实施,在较短时间内使事故得到控制,或按照正确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救助和疏散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9
1、每个工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规矩和公司、项目部的各种规则制度。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需戴好平安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需佩戴平安带,并应系牢。
3、经医生检查认为不相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举行高处作业。
4、工作前应先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板手等工具必需用绳链系挂在身上,钉子必需放在工具袋内,以免掉落伤人。工作时要思想集中,防止钉扎脚和空中滑落。
5、安装与拆除5m以上的模板,应搭脚手架,并设防护栏杆,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操作。
6、高空、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与拆除,事先应有切实的平安措施。
7、遇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暂停室外的高空作业,雪霜雨后应先清扫施工现场,略干不滑时再举行工作。
8、二人抬运模板时要相互协作、协同工作。传递模板、工具应用运送工具或绳子系牢后升降,不得乱抛。
9、组合钢模板装拆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钢模板及配件应随装拆随运输,严禁从高处抛下,高空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在下面标出工作区,加围栏,暂停人员过往。
10、不得在脚手架上堆放大批模板等材料。
11、支撑、牵杆等不得搭在门窗框和脚手架上。通路中间的斜撑、拉杆等应设在1.8m高以上。
12、支模过程中,如需中途停留,应将支撑、搭头、柱头板等钉牢。拆模间歇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牵杆、支撑等运走或妥当堆放,防止因踏空、扶空而附落。
13、模板上有预留洞者,应地安装后将洞口盖好,混凝土上的.预留,应在模板拆除后即将洞口盖好。
14、拆除模板普通用长撬棒,人不许站在正在拆除的模板上,在拆除楼板的模板时,要注重整块模板掉下,尤其是用定型模板做平台模板时,更要注重,拆除人员要站在门窗洞口外拉支撑,防止模板骤然所有掉下伤人。
15、在组合钢模板上架设的电线和使用的电动工具,应用36伏低压电源或采纳其它平安措施。
16、装、拆模板时禁止使用小楞木、钢模板作立人板。
17、高空作业要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台,上、下要使用梯子,不许站立在墙上工作;不准在梁底模上行走。操作人员严禁穿硬底鞋及有跟鞋作业。
18、装、拆模板时,作业人员要站立在平安地点举行操作,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工作;操作人员要主动避让吊物,增加自我庇护和互相庇护的安全意识。
19、拆模必需一次性拆净,不得留有无撑模板。拆下的模板要准时清理,堆放整齐。
20、在钢模及机件垂直运送时,吊点必需符合要求,以防坠落伤人。板顶撑罗列必需符合施工荷载要求,尤其遇地下室吊装,地下室顶模板、支撑还另需考虑大型机械行走因素,每平方支撑数,必需按照荷载要求。
21、拆模时,暂时脚手架必需牢固,不得用拆下的模板作脚手板。脚手板搁置必需牢固平整,不得有空头板,以防踏空坠落。砼板上的预留孔,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时就做好作业交底内容,以免操作人员从孔中坠落。
22、封柱子模板时,不准从顶部往下套。
23、禁止使用2×4木料作顶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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