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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时间:2022-04-10 22:22:2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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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地质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落实企业负责,实现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队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运行,实现安全发展,做到安全生产、文明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独立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非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协助责任人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主管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因事离岗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贯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群众监督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对女职工实行特种劳动保护。

第六条 各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用于隐患整改、职业危害的预防、在用设备安全防护的改造、安全专用设备的购置与更新、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其他生产经营安全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队安排专项安全经费,用于重大的隐患整改。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从业人员有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责任制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我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章、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队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队长(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 具体负责全队安全生产工作,对全队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定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目标和年度安全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召开队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分析全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制定并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四、指导、监督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各单位及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审批安全费用的使用。

五、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队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主管单位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承担主管领导责任。

二、督促主管的单位、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研究解决主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三、队工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职责负责。

四、总工程师负责审查批准或组织编写地质勘探设计及施工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队审工程(项目)“三同时”安全方面的验收工作;参与制定防止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 队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安委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 队安委会是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 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 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研究制定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安全措施,讨论决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大检查和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对报评先进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审查,行使安全否决权。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机关职能科室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科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科是队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在队长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队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省局和队安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编制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定、汇编全队安全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协助劳动人事科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新职工、转岗和重新上岗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殊工种的培训、领证工作。

五、参加审查大型地质市场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及技术交底,参加新技术、新仪器、新方法的检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

六、根据上级和队安委会决定,组织各种安全督查,及时排查安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督促整改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七、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安全生产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向队领导和安委会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对不重视安全生产或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

八、负责建立健全队级安全台帐和各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的具体工作,帮助各单位兼职安全员提高业务水平,指导各单位建立和完善基础台帐工作。

九、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伤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研究,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十、督 促车管单位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实施对汽车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队长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本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上级和本队安全文件 及时送队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传阅,并负责 归档管理。

三、向队领导和安全部门提供安全信息。

四、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管好本部门各种设备、档案资料,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人身伤害及安全用电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 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全队职工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

二、组织基层党组织监督和保证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本队安全规章制度正确贯彻落实。

三、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党员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管好本部门各种档案资料,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人身伤害及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向职工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职代会重要议事日程,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把安全生产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三、贯彻《劳动法》,维护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健康检查、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对保障职工安全健康负监督责任。

四、参加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的研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五、参加队安委会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责任状考核。

六、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管好本部门各种档案,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人身伤害及安全用电工作。

第十七条 劳动人事科安全生产职责

一、 负责组织对新入队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不适宜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得录用,按生产安全要求调配工种。

二、负责制定全队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新入队人员和转岗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将考核和培训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三、 对患有职业病变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调换工作,安排治疗。

四、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伤鉴定工作。做好伤残评定工作。

五、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管好本部门各种档案,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人身伤害及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科(物资设备)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下达所属单位年度经济指标时,会同安全科落实其安全责任目标。

二、 负责队属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所提取的安全费用专户存储,单设科目,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三、优先安排治理重大隐患所需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选购、管理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配齐安全防护设施,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设备不能用于生产,健全设备管理档案;负责主持新设备、新机具的审查验收,参加大修设备和新安装设备的安全质量验收;负责对自行改造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负责组织对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管好本部门各种财务帐册、档案资料,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人身伤害及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科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执行各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履行监督监察职责。

二、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监察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管好本部门各帐册、档案资料,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人身伤害及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地质矿产科(地质调查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 负责地质勘探及探矿工程施工计划中组织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不得批准施工。

二、参与队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配合安全科和生产单位制订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 参与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从技术角度对其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技术措施。

四、对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加强地质资料、图件管理,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人身伤害及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其他科室(部门)安全职责

对本科室(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内涉及的生产安全负责。

第五章 机关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向大队行政领导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宏观管理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本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的关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队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督促队属企业(实体)执行队安全规章和完成工作计划。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隐患单位,限期整改。

四、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和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大队层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督促队属企业(实体)做好日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

五、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参加大队组织的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六、负责做好全队的年终安全总结工作,为大队和局系统的年度经济考核评比工作提供安全方面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职能科室科长(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上级和本队安全规章制度,对本科室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

二、对本科室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督促职工遵章守纪、文明工作。

三、确定本科室的兼职安全员,安排专人管理本科室的设备、文件资料,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人身伤害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队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根据队领导、安委会的指示、要求,做好全队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基层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工作,督促职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对新职工或转岗职工做好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对未经安全培训而上岗的职工有权向队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不同意见。

四、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查,协助上级和参加本队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责任状考核;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和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对发现的“三违”现象应及时纠正。遇到危及安全的险情时,有权采取紧急处置,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工作意见。

六、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时填报安全报表和报告,做好安全管理台帐。

七、按规定检查落实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协助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

八、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查安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九、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做好年终安全总结和评比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岗位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遵守本队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职责,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知识。

三、及时反映和处理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四、在工作中遵章守纪,做安全、文明职工。

第六章 生产经营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施工处、机台、班(组)的安全管理网络;健全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三种安全台帐。

四、负责施工、工程设计中安全内容的编制;组织地质、测绘、物化探等地勘项目安全评审和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项目开工安全验收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组织全员开展安全法规、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健全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安全培训、考核档案。

六、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场所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七、负责制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对操作者进行安全技术训练和考核。

八、与协作单位签订的生产经营、工程发包、转包合同,必须与有相应行业资质、能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签订,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安全主体及安全责任等安全事项。

九、负责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十、建立本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队伍,加强应急工作管理。

十一、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等工作。

十二、准确、及时地向大队填报各类安全生产报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局、队的规章制度,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遵章指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二、执行《劳动法》、《企业法》、《安全生产法》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根据上级安全规章,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根据生产季节变化和生产环境的条件,负责及时修订或重新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抓好安全生产;

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

四、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执行特殊工种持证操作制,对新入单位的人员和转岗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五、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机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要专人、专款,限期解决,遇有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迅速采取暂时控制措施,并报告上级和安全部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严肃查处事故和“三违”现象,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责任事故,并负责向上级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发生死亡、重伤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七、凡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保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分管安全副职(或专兼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单位负责人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规定,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 随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及时向队安全科报送安全报表。

二、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参与编写施工安全设计, 负责开工前的安全验收和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参与设备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时督促机台(班组)及时解决。制止“三违”行为,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领导处理。

五、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台帐。

第二十九条 施工处、机台、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处、机台、班(组)安全工作负责,以身作则,遵章守纪,带领班组(车间)成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二、做好职工的岗位安全教育,督促岗位工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 负责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和生产、搬迁等工作过程中的调度、指挥, 制止违章作业;

四、 组织 日常安全检查和 开好班前班后会,执行交接-班制度,根据生产任务、环境条件和职工思想状况等特点,布置安全工作,负责职工的现场安全教育;

五、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管理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

一、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和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车辆管理工作,对所管理、调度的机动车辆在驾驶员教育、车辆状况、安全行驶、车辆档案等方面负全面的安全责任。

二、负责对车辆的调度,做好车辆和驾驶员的年检审核工作,接受安全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管机动车辆的肇事事故的调查工作,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持公安机关验证核发的驾驶证并经局考核,取得内部上岗证的本队职工方可驾驶本队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二、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交通管理条例和队有关规定,不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和非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严禁驾驶病车上路,严禁车辆超载运行,在患有妨碍安全的疾病或过渡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三、参加有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接受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四、严格执行车辆的一、二、三级保养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对自身的安全负责。

二、 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三、参加安全生产活动,遵守生产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备和个人的防护用品。

四、遇到危及本人和他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责任停止或指令他人停止作业,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指令,并及时汇报。

五、 保持生产作业和生活居住区域的环境整洁,做文明职工。

六、参与事故救援行动和事故分析、调查活动,实事求是反映情况。

第七章物业管理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安全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方针政策和局、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二、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抓服务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认真做好“三同时”和“五同时”。

三、根据物业工作职责范围,制定水电管理、医疗卫生管理、交通班车管理、基建维修管理等安全规章制度,建立与各班(组)的安全管理网络,选配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同志兼任安全员。

四、加强对本队职工生活区用水、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发现险情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予以排除。

五、加强对老基地的房屋、绿化、卫生管理,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六、在对外进行工程发包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承包方的安全责任,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七、加强对交通班车的安全运输管理,坚持内部上岗证制度和凭派车单出车制度。按期进行车辆和驾驶员年检、年审,定期检查车况,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教育。

八、具有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对自己安全负责,发现危及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第三十四条 物业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其工作直接对队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分别与队长和物业部各机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实施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实现队下达的安全责任目标。

三、负责制定物业部及各机构、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并保持正常运行。

四、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布置开展安全活动。

五、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查出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选配责任心强、懂安全知识的职工担任兼职安全员,支持和指导他们做好安全工作。

七、对外发包工程时与对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杜绝“三违”现象。发生事故及组织抢救、调查、分析,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及分管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经理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开展安全活动。

二、负责落实各自分管机构内部安全责任(责任状、承诺书等形式),制定各自分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职责、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安全工作计划,安措计划。

三、积极参与基建维修、水电管理、车辆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以及重大隐患整改。

四、参加安全检查,协助经理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五、发生事故时,积极参加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物业部经营(财务)管理岗安全工作职责

一、根据“抓经营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其工作直接对本企业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在项目论证的过程中,对安全卫生设施必须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三、财务部门负责审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劳动保护费用,并纳入年、季、月度财务计划,做到足额提取,按时上缴,专款专用。优先安排资金解决重大隐患。

四、对外承接工程(项目)施工(工作)任务,签订施工(工作)合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安全生产,按有关规定明确甲乙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应负的责任。

五、组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必须在承包合同中纳入安全目标、安全措施,并与经济挂钩。承包期未考核时必须同时考核安全效果,予以奖惩兑现。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分包、外包联营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把关,并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签订合同。物业部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物业部安全员(交通班车管理)管理岗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责任人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建立完善安全台帐。

二、加强自身安全知识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协助做好新职工、转岗职工的上岗前安全教育。

三、参加安全检查,及时纠正“三违”现象,发现重大险情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四、对所管理的交通班车的车辆状况、安全行驶、车辆档案等及机动车辆驾驶员教育等方面负全面的安全责任。

五、负责对车辆的调度,保证车辆始发准时、运行平稳、定点停靠,做到不超速、不超员、不违规。做好车辆和驾驶员的年检审核工作,接受安全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参加事故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物业部保卫值班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不脱岗、不睡岗,实行登记制度,遵守公安管理部门规定,接受其检查指导。

二、负责本单位的报刊、信件收发。

三、负责大门开关工作,根据队作息时间等规定按时关闭队部大门,并进行整幢大楼的每日巡查、防盗、防水漏、防电漏,并锁好办公大楼前后门。

四、对进出本队院内车辆问明情况,区别放进。

五、禁止叫卖人、非指定收旧人、手工工艺人进入院内,以现可凝人员或无理取闹者,及时盘查和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治安案件发生。

第三十九条 医务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卫生部的安全规定进行工作,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购买药品要严格遵照国家和卫生部标准,禁止使用过期药品和假冒伪劣药品。

三、做好职工安属的卫生保健工作以及经常性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并做好卫生宣传工作。

四、参与伤亡事故的抢救、调查,并从医学角度提出工伤鉴定依据。

第四十条 物业部房产(水电)管理岗安全工作职责

一、必须坚持“抓房产(水电)管理必须抓安全”的原则,认真做好“三同时”。加强对生活区用水、用电及房屋的安全管理,发现险情及时汇报或与有关部门联系排除。

二、房屋安全管理重点是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公安部61号令规定,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责任到岗,人人有责,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水电安全管理重点是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应由物业部协助国家电网和供水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导则》(GB13869—1992)。

四、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规政策和水电安全知识,正确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配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增强安全意识。

五、坚持安全、消防检查,对危房要及时迁移住户,研究整改方案,予以整改或拆除。所有对外出租的仓库、门面和其他房屋,禁止储存、销售和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六、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库区和生活区有无私拉乱接电源线、库房内使用电器和偷电等危及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七、在出租房屋经营活动中,必须了解租方租房用途,证照是否齐全,在经营项目符合安全要求情况下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及其它安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岗位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队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职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岗位安全负责。

二、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触电、防人身伤害等工作。

三、遵守岗位劳动纪律,及时反映和处理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四、爱岗敬业,优质报务,做文明职工。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和表彰。

一、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合格级以上的,按安全生产责任状给予奖励。

二、制止“三违”、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功者,或事故抢救、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者,给予500-1000元奖励;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三、获市级表彰的安全先进单位,给予200-500元奖励;获省级表彰的安全先进单位,给予500-800元奖励;获国家级表彰的安全先进单位,给予重奖。

四、获市级表彰的安全先进个人,给予100-200元奖励;获省级表彰的安全先进个人,给予200-500元奖励;获国家级表彰的安全先进个人,给予重奖。

五、驾驶员全年安全无事故的,按队有关规定奖励。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重大责任事故,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一线职工和中长期临时工(派遣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安排上岗作业的,给予单位负责人200-400元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给予单位负责人300-600元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长期不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的,给予单位负责人300-600元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的,给予单位负责人400-1000元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负全部责任的,给予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的罚款。

二、负主要责任的,给予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的罚款。

三、负同等责任的,给予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的罚款。

四、负次要责任的,给予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年度评先评优等方面一票否决。

第四十六条 实施经济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最低生活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责任制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安徽省地矿局326地质队各级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岗位职工。

第四十九条 本责任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 326地质队安全生产责任制》(2003年10月14日队“两业”联席会议通过)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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