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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一个工程的全部履约项目完工验交后,项目部应妥善安排项目施工管理中的善后事项。局职能部门应配合项目部做好项目部解体的准备工作。在条件具备时,项目部应向工程局提交申请解体的报告;经工程局下文批准后解体。项目部解体后,应及时将工程局颁发的印鉴妥善封存后交回局办法律事务处,属于项目部自刻的印章应及时到备案部门销毁。项目施工管理中遗留事项,由局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处理。后续业务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局直部门接管。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项目部与工程局或局职能部门间上报下达的事项,凡事关局属分局主管项目部或分局自管项目部的,则通过分局或分局职能部门转达(属局授权范围或分级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分局或分局职能部门自行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项目部与工程局或局职能部门间上报下达的事项,涉及国际工程的,均通过局国际工程部转达(属国际工程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该部自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紧密型联营体承包项目,由联营体履行项目施工管理职能。凡涉及我局生产经营工作的事项,由工程局职能部门按联营体运行规则与联营体相关部门对口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项目部报批事项,受理部门或负责人应按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批复。到期未批复的,项目部可先按报批意见执行。受理部门及审批者应负延期批复或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项目部和局内各单位、各部门均应尽责尽力,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搞好项目施工管理。因违规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违约,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对工程局的信誉和业绩造成负面影响的,按工程局有关的管理规章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局项目部按合同完工解体前,工程局责成审计部、监察部牵头与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项目效能监察组,按国家及工程局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部进行全面效能检查(履约、质量安全、制度健全与执行、领导能力、财务收支、损益等)并出具书面报告,做为对项目经理及班子效绩评价及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开始执行。2001年底以前已经开工项目,已经办理的项目施工管理事项,凡关连延伸的,亦应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改进或补办。局责成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视管理需要制订下发相关专业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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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完工验收阶段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履约项目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除零星、分散、工程量小的收尾工程外,已全部完成时,项目实施进入完工验收阶段。完工验收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工程收尾工作,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做好工程最终的检测工作,使工程全部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做好完工验交资料的准备工作,确保资料齐全和符合验交要求;各项管理工作均应以按时、顺利通过完工验收,实现工程移交为首要目标。
第四十三条 工程收尾和消缺
项目部应对照工程设计资料,制定作业计划,落实实施单位,管理核定费用,科学组织施工,限期完成。
对于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消缺项目,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到底的原则,由责任单位限期完成。缺陷问题严重时,项目部应制订专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项目部应及时向工程质量安全部报告,由工程质量安全部组织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项目部处理缺陷问题。
第四十四条 工程验收
在工程施工阶段,即应及时进行隐蔽工程、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经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上述各项验收,均由项目部组织本项目部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并办好和保管好验收签证手续,为完工验收打好基础。
完工验收的监理初验和正式验收工作除由项目部组织本项目部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外,还应通知局有关部门参加(具体部门由局工程质量安全部确定)。
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部均应组织预检(自检),通过预检,及时安排消缺,督促收尾工程加速进行,为顺利通过正式验收创造条件。重要项目需通过工程局的预检(自检),具体项目和组织事宜由局工程质量安全部商洽项目部后确定。
第四十五条 完工验交资料
项目部应按在建工程项目验收规程和合同的要求,准备完工验交资料,并将其在完工验收时出示,在工程移交时同时移交。
完工验交资料产生于施工的全过程,且内容繁多,为此:
项目部必须自施工准备阶段起始,就应明确由总工程师或副经理主管、工程技术和质检部主办,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并配备专人负责完整地收集、整理和管理工程档案资料,不得丢失。项目经理对完工验交资料准备工作负第一责任。竣工报告或竣工总结应提交工程质量安全部和市场开发部各一份。
第四十六条 索赔
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始就注意工程的索赔准备工作,收集整理有关索赔资料,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业主索赔。工程完工和竣工后,涉及款额较大的索赔项目,项目部应及时报告工程局财务部、经管部等职能部门,以便指导、协助索赔。
第四十七条 工程移交
合同工程项目经完工验收后,项目部应及时通过监理单位联系工程接收方(业主)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正式移交前,应按合同规定正确分清工程管理、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属我方责任范围的,项目部应认真组织管理、维护和保养。同时,项目部要指定责任人配合甲方开展申报优质工程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分标项目或分包项目有关的工程验收,完工验收资料准备和工程移交,项目部应依据联营体的有关规定或分包合同的约定,按照本章上述各条的基本要求做好工作,认真履行责任,并在联营体或总承包(或责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下参加相关工程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合同规定缺陷责任期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工程出现的缺陷,项目部应组织原施工作业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处理,并分清缺陷产生的原因。非我方原因的,应通过监理要求业主追加相应的费用。属我方原因的应由局内原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并承担费用。
第五十条 项目部应做好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的相关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内容不同,且时间不同步(竣工验收常滞后于完工验收一年以上)。合同规定或规范要求承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在完工验收后,项目部应催促业主抓紧时间进行竣工验收,保存好完工验收资料(已移交业主的,应保持好移交交接清单备查),并按时组织我方有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应自项目施工准备阶段起到工程移交时,逐步为工程局积累工程档案资料。工程局所需档案资料分为三类:
工程验收成果资料;
工程施工业绩资料;
施工技术及工程经济、经验资料。
项目部随时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移交,最好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具体工作由工程质量安全部会同局经管部、局办档案馆及有关部门制订工程档案收集、移交的操作细则,以明确责任并坚决落实。
第五十二条 项目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有追收工程价款的责任,负有协助局财务部收回质量保证金及保函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项目部在工程完工和竣工后,应在局设备物资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配合下,负责项目资源的妥善清场、退场工作。在退场前,项目部应落实人员和责任,加强对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的维护与保管。如因维护和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材料丢失的,工程局要追究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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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拟订、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 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制度;
三、 对项目部履约、项目实施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控制,项目部内部各类专业管理工作等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
四、 协调项目部与工程局内各单位的关系,必要时及时作出内部裁决并督促落实;
五、 为工程局决策收集信息,提供依据,并做好决策事项的实施工作;
六、 项目部解体后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后续管理。
局直管项目部解体后的后续工作由局职能部门归口接管。局属主导分局主管的项目部或分局自管项目部组织实施的项目,局职能部门通过分局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负有管好在建项目,开拓周边市场的责任。项目经理应收集整理所在工程或地区的工程信息,并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回局市场开发部。
第十二条 中标工程项目是工程局的主要收入来源和经济增长点,做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是全局的主要工作重点。局、分局两级领导及其职能部门应切实将工作重点转移到项目上去,要急项目所急,想项目所想,主动的对项目施工进行有效监管和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依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和履约需要,制订本项目部项目施工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将本管理办法细化落实到项目施工管理全过程。
第一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一旦中标,该工程项目即成为工程局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对象。施工准备阶段则从工程项目中标之日起,到项目正式开工止。在这一阶段,工作重点是工程局的决策,项目开发到实施的过渡,项目部组建并开始运作,工程局各职能部门对起步中的项目部的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配合。各项管理工作应以按合同工期规定的时间开工为首要目标。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中标后5日内,工程局分管局领导应根据项目工程规模、施工特点、工期紧缓、资源配置和履约环境等因素,研究拟定适合项目实施的施工组织形式及与其相适应的项目部类型,聘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等建议方案报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分局自管项目部项目经理、副经理(含三总师)的提名和项目部的组建工作由分局负责,项目经理、副经理(含三总师)由工程局批准并聘任。工程局将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对非工程局直管的项目部酌情直接委派管理副经理、经管部主任或财务部主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一经行文确定,即由分管项目施工管理的副局长组织,局工程质量安全部主办,召开项目施工准备专题会议。工程局相关领导、项目授权代表、项目经理、拟投入施工资源(人员、设备)的施工作业单位、局市场开发部、工程质量安全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总工办、财务部、设备物资管理部、内部银行等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对市场开发阶段的情况进行交底后对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各单位、各部门均应按会议确定的意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落实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合同文件的分发
市场开发部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具体时间由项目施工准备专题会议确定)将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补充通知、评标澄清书和工程施工合同等)作如下分发:
项目部:全部合同文件一套;
工程质量安全部: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文件技术部分一套;
经营管理部: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文件商务部分一套;
设备物资管理部:投标文件的施工总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设备配置资料一套;
总工办:合同文件技术部分一套。
财务部: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报价单(或修正报价单)一套。
局内其他部门需要的,可向市场开发部借阅或经分管本部门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场开发部复制并提供。
凡二级单位参与项目施工所需文件一律由项目经理部复制并提供。
由局内二级单位代表工程局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自行投标而中标的项目,应在中标后15日内由有关二级单位报送全套招(投)标文件一套给局市场开发部存档,由局市场开发部按满足项目施工管理需要的原则决定合同文件的分发单位、内容和数量。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安全部根据项目经理部的组建情况和施工准备专题会议安排的时间,组织召开项目投标施工总组织设计及商务交底会,交底会由分管局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总工办、财务部、经管部、设备物资部、人力资源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局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市场开发部负责“交底”。
第十九条 投标施工总组织设计的优化。
投标施工总组织设计优化由局总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安全部主管牵头,会同项目部、总工办、专家咨询委员会、科研所共同进行。
优化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特点、技术难易程度及具体施工条件和实际地形,遵循科学、实用、经济的原则,重点突出施工总部署、总进度、总平面布置、主要构筑物的施工方案,主要辅助生产系统设计方案和主要施工设备总配置方案的优化确认。
优化工作应在工程现场基础资料基本齐备的前提下,于项目施工准备专题会议安排的时间内完成。优化后的施工总组织设计,应充分体现科学、经济的原则并具有可操作性。优化后的施工总组织设计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工程质量安全部印送市场开发部、项目部、总工办各一份。
项目主要施工设备总体技术配置优化工作由工程质量安全部负责牵头组织,总工办、项目部、设备物资部配合制定方案,由主管工程施工的副局长审定后,报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施工设备总配置方案的实施。
项目部根据优化后的施工总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设备总配置方案,提出施工设备需求计划。计划主要包括设备清单、需用时间和来源的意向性意见。该计划报工程质量安全部审核并确认。
经工程质量安全部审核确认并经分管施工管理的局领导审定的设备需求计划,由设备物资管理部负责,财务部、经管部配合,提出其配置来源建议方案,送局分管设备的副局长审定后报局长批准。必要时,由分管设备的局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讨论、复审后再报局长批准。
设备物资管理部根据批准后的施工设备需求计划,及时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工程质量安全部给予协助,项目部予以组织实施。局内施工设备的调动,由局机电设备物资部下达调动指令,各单位均应遵令执行。新购置施工设备应按工程局有关施工设备购置的规定办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决策透明、权利制衡、比质比价”的原则招标采购。
局内单位输送到项目部的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资源(材料、设备),除进退场费自理外,项目部可提出处罚意见报工程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后强制执行。
严禁使用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设备及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对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作出详细计划,落实实施单位,分清工作责任,并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重要项目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项目部应报工程质量安全部(具体项目由工程质量安全部确定)。局直管且采用内部分包模式的项目部,局授权经管部牵头,市场部配合对中标价进行合理平衡后,形成内部分包结算价格,作为内部分包结算的依据。如属内部分标运作的局属主导分局主管的项目,由局经管部牵头根据合同条件及投标状况进行价格平衡及经济划分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由项目部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施工管理应推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以便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对在建项目工程实行全过程的指导与监控。工程局由质量安全部牵头,总工办、经管部配合建立在建工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指导在建项目部按相关要求及软件规范运作,以便及时动态全面的掌握在建项目履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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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依照我局《经营管理责任制暂行条例》、《项目法施工实施细则(暂行)》以及与其相配套或对其作补充的一系列基本管理制度,结合建筑市场实际,总结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属工程局项目法施工管理的主要实施细则之一,是规范在建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性、规定性文件。
第二条 工程局对在建工程采用项目法施工管理模式:工程局以履约项目为管理对象,以代表工程局全面履约的项目经理部为基本管理单位,进行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其中项目经理部全面履行本项目经理部履约项目的施工管理职能,工程局职能部门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履行全局在建工程项目归口管理职能,工程局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履行项目施工管理职能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工程局经营理念,全面履约,充分利用施工资源,合理组织项目施工过程,按合同工期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施工,并以较低的工程成本完成合同工程项目施工任务。
工程局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项目经理部较好地完成项目施工管理基本任务的基础上,实现工程局生产经营的最佳综合效益,扩大工程局的社会声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求得更大发展。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局签约承担施工任务的所有国内国际工程施工合同项目,主要包括:
一、 建设单位与工程局签约(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简称承包项目)。
二、 工程总承包(或责任承包)单位与工程局签约(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局分包的项目(简称分包项目)。
三、 联营体(松散型)按联营协议和分标决定,划分给我局实施的项目(简称分标项目)。
以上项目通称履约项目。
工程局按联营协议和联营体章程,向联营体(紧密型)投入施工资源,并得到相应回报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以下管理内容:
一、 主要管理内容:
施工生产计划和工程统计管理;
施工项目目标成本管理与控制;
工程进度计划和控制;
质量管理和控制;
安全施工管理和控制;
施工技术管理;
完工验收管理。
二、 与主要管理内容密切相关的管理内容:
项目开发相关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
资源配置及管理;
生产经营计划管理;
科研管理;
工程档案管理。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其他工作,按工程局其他管理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施工项目的目标成本管理,执行工程局下发的《水电七局目标成本管理办法》和《水电七局目标成本编制办法》。
第七条 代表工程局全面履约的项目经理部的类型有:
一、 内部紧密运作的局直属项目经理部;
二、 内部分标运作的局直属项目经理部;
三、 内部分标运作的局属主导分局主管的项目经理部;
四、 相对独立运作的由某一施工分局自管的项目经理部。
上述各类项目经理部对外通称局项目部;本管理办法中,除有特殊说明外,均通称项目部。
一个工程,有多个履约项目的,均由一个代表工程局履约的项目部组织实施。
履约项目内,局内各二级单位派出的二级管理机构和作业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均纳入项目部项目施工管理范围,以项目部的管理为主(满足项目施工管理的要求),派出单位的管理为辅(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工程局职能部门对其的施工管理,也均通过项目部归口。
第八条 代表工程局全面履约的所有项目部,项目经理是局长在项目上的合法代理人,代表局长行使对项目的行政管理权。若项目经理不是被授权人,局经管部应及时提请工程局变更被授权人。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中心,各二级单位,局直各部门用任何形式派往项目部的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领导,听从项目经理指挥,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对外,有令则行,令行禁止。局项目经理部要科学地、主动地、创造性地扎实的履行管理职责。工程局局长授予项目经理部对违反项目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项目部良好履约的单位和个人行使酌情处罚的权力。对不称职或失职的责任人有权作出停工检查、退场和建议免职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可以按组织程序提出申诉,但在局长未作出撤销项目经理部处罚决定前,必须按处罚决定执行。切实解决项目经理不敢管、不善管,参加施工的协作单位不受管,不服管的问题。
第九条 工程局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 履约项目施工组织形式;
二、 项目部类型、机构设置方案、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
三、 履约项目施工资源配置总方案,局内施工资源的重大调迁,“局管”设备购置;
四、 履约项目内部分标方案;
五、 影响工程施工进展的重要事项;
六、 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
七、 履约项目内主要工程项目或限额以上工程项目的对外分包;
八、 大宗材料的采购,由项目部自行采购主材(水泥、钢材等)的工程项目材料采购;
九、 项目部的解体。
局属主导分局主管的项目部和分局自管项目部组织实施的项目,其施工管理的重大事项,按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由分局决策,或由分局报请工程局批准。
第十条 工程局职能部门按工程局制订的各部门工作职责的规定,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进行主动动态的归口管理:
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
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全体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本标准。
1.2 编制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
1.4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地下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与施工。
1.5 集团公司所属的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应遵守本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及时消除施工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1.6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和地下管线等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有效地实施。
1.7 各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编制工程项目的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设单位应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气象、水文方面的资料。
1.8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9 参加施工的各级人员应熟知和遵守本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1.10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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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实施正式进入施工阶段,在这一阶段,由项目部按计划全面组织施工,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控制,为合同工程项目的完工验交(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打好基础、创造条件。工程局则进行宏观控制和通过局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项目部应按优化的施工总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年、季、月和重要的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其中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年度施工进度计划须在批准后10日内报局工程质量安全部。
施工关键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或对事关施工总体部署产生较大影响的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局通过局工程质量安全部指令项目部在报监理单位审批前,先报局审批。局内审批由局工程质量安全部组织,局总工程师批准。工程局的审批期限应满足项目部报监理单位审批的时间要求。具体要求由局工程质量安全部明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进度及履约情况报告
项目部除按合同文件要求按时向监理单位递交工程进度报告外,还应按照工程局的要求,逐月向局(工程质量安全部)递交工程进度及履约情况报告(工程进度报告须经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工程进度报告除列明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工程形象面貌,工程文明施工情况和主要工程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外,重点是对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说明工程实际进度与控制性工期、网点目标的差距,产生差距的主要原因,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和请求工程局决策或局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工程进度及履约情况报告还应列明工程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质量安全和履约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监理业主的主要评价。工程进度报告的格式和报送时间由局工程质量安全部明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施工生产计划
项目部负责编制本项目部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月度、旬(或周)施工作业计划。
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生产经营计划应以完成项目施工管理的具体任务为前提,以实现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为基本依据(控制性指标),反映工程进度安排、形象面貌要求、实物工程量、产值(工程结算价款)指标等,并附有详细的计划说明。一个项目部实施多个履约项目的,应以项目为单元分列并汇总;实行内部分标的,应分列各施工单位的计划指标并汇总。
项目部编制的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生产经营计划应在计划时段开始的十天前主报局经营管理部、抄报工程质量安全部。计划由局经营管理部组织审查,审查后送分管局领导批准,项目部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或报经监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局经营管理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部和国际工程部配合编制工程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在汇总各项目部编报的工程局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局经营发展的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编就,并经工程局主管生产和管理的副局长审定会签后,报局长批准,于当年第一季度内下发。
第二十八条 已完工程统计月报和年报。
项目部应编制已完工工程统计月报和年报,报局经营管理部(报表须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统计依据应为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审核批准的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一个项目部实施多个项目的,应以履约项目为单元分别统计。
对实行内部分标的项目,项目部还应编制承担分标任务的局内各二级单位已完工程统计月报和年报,报局经营管理部。统计依据应为项目部审核批准的局内各二级单位的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报表应按单位分列并汇总。
统计月报和年报时段应与计划时段及工程结算时段一致。报表的格式和报送时间由局经营管理部负责明确。
项目经理应对报表统计数据的准确和真实负责。局经营管理部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局工程质量安全部应会同经营管理部、国际工程部,依据各项目施工进度报告和已完工程统计月报、年报;对照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项目部的生产经营计划,结合实际,按季、半年和全年时段汇编全局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进展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充分反映各项目相应时段的工程形象进度、实物工程量和工程结算情况以及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参考对策。报告为工程局领导提供工程综合统计资料,为工程局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工程局现行有效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工程局制订局年度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对全局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提出总体要求和控制目标,并作出工作安排。计划在当年元月份下达至各项目部。项目部应依据工程局的计划,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和工程特点,编制本项目部年度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并于当年元月底以前报局工程质量安全部。
工程局和项目部签订年度质量工作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局工程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检查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前,项目部应向局工程质量安全部提交质量和安全年度自评报告。
坚持质量检验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局工程质量安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上述人员中骨干的培训,并负责持证上岗人员的考核、资格确认和发证工作(项目部可随时申报,局工程质量安全部随时受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局项目经理应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工程竣工后,发现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局将酌情按规追究项目经理的经济及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保证局质量体系在本项目部组织实施项目的区域持续有效运行。项目部一经组建,即应建立和不断完善本项目部的质量体系,从局质管办取得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自行负责配备相关的支持性文件。项目部自行组织的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工作,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工程质量安全部及局质管办负责工程局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工作,其中对项目部的审核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项目部应落实各项目安全保证措施。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资金时,要确保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资金。要特别强化分包施工队伍和零散民工的安全管理。对分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求其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合同中应明确其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中对其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对零散民工,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直接参加施工作业的,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施工技术知识和安全技能知识教育。
工程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的受检项目部由工程质量安全部确定)。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组织实施项目的施工安全检查工作,普检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应按优化的施工总组织设计,视工程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适时编制单项工程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特殊施工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辅助生产系统设计方案等。事关重大的,应同时报局总工程师办公室和工程质量安全部审核(上报时间应在计划实施时间30天以前),最后经局总工程师批准,项目部负责实施并由工程质量安全部分送市场开发部一份。
事关重大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主要有:
水电工程施工导截流方案;
重要江河施工的防汛措施;
主要辅助生产系统的设计方案;
应业主要求提前发电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弥补工期延误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专业拓展或缺乏施工经验的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案;
采用新型施工主导设备的施工方案。
以上所列各项,项目部必须上报工程局审批;其他工程局指令上报的或项目部认为有必要上报的也应上报工程局审批。
上述报告上报工程局主管职能部门10天后未做出书面批复意见,项目部可视同局主管职能部门默认,如执行中出现问题,工程局将追究责任人应负的失职责任。
各项目部对工程局的经济、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业主以及行业系统颁发的各种证明工程局施工业绩的证书、证明文件,项目部妥善保管,及时交工程局归口管理部门存档,并同时复印一份给市场开发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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