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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游览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参观游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风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制定本景区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 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 组织安全宣传教育;
5、 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 改善安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
7、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8、 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第五条 有秩序地维护游客参观游览,游览前必须宣讲游览的安全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 严格执行核定载客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单独载客行船。
第七条 船只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不准开船;病、残人员不准开船;洪水超过警界线不准开船;照明设备不全不准开船。
第八条 划船载客,谨慎操作,必须平稳,要靠右边缓速行驶,转弯要减速鸣示,靠码头要小心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能发生硬碰撞。
第九条 导游、渡工必须提醒游客坐船时备带救生衣。
第十条 遇停电时先稳定游客,导游不得离开队伍,把游客带到安全的地方就地休息等待送电。二十分钟后因发电机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送电的必须报告领导,及时派员把游客带出来。
第十一条导游员要提示游客安全事项,严防触摸路边电缆及电器设备,及时制止游客误偏安全地划。
第十二条安全员及安全领导小组各部主管人员,要每天对所负责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每星期五统一全面对地下河的行人步级、栏杆、码头、船只、照明、灯光线路、吊桥、配电房、发电房等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执行。
鸡鸣山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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