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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制度

时间:2022-04-10 19:32:1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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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 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 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及集团公司和成贵公司的等有关法律 、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财务部门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条 项目部必须将合同工程造价款的2% 作为安全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财务部及安质部,工经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上报集团公司财务、安全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由项目部按计划进行支配使用,进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器材购买,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经项目部安质部 提出申请,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1. “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 .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通道口,如:各种上下爬梯口、电梯口,隧道进出通道口、预留坑洞口。

3 .“临边”,即作业平台周边、仰拱周边、检查井边、基坑周边等。

4 .施工用电,即:标准化 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 设施。

5 .施工机械 与用具,即新增的安全设备、器材、装备、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等。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和培训 费用;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在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需要,同时尽量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究实效,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安全生产资金脱节现象。

第五条 属于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相关规定要求,经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根据项目部使用情况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同项目部对账,发现差错,及时整改。

第六条 项目部安质部应制作下列表格,并按时报集团公司进行核查: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表(CRECSSH-PM-0801 );

(二)安全生产费用核销表(CRECSSH-PM-0802);

(三)安全生产费用半年统计表(CRECSSH-PM-0803 )。

第七条 分部(场)安质部每季度将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项目部安质部。项目部安质部检查安全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二)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三)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

第八条 项目部编制的专项资金不足有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其专项资金尚有盈余,由项目部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编制、修订、解释,自开工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07-01 10:39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15]1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7 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安排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突出重点。围绕安全生产目标,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政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2 、配套投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扶持及带动作用,促使市州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3 、科技引领。围绕“科技兴安”,突出科技支撑作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4 、示范引导。支持推广示范工作,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

2 、安全生产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3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4 、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

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6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安全科技研究及推广;

7 、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建设;

8 、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9 、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

10 、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建设;

11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 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年初根据安全生产规划发布项目申请指南,明确当年重点支持项目、条件等具体申报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承担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认证任务的省内专门机构;承担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示范、推广的省内注册的合格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建设方案;

3 、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州及所辖区(县)项目由市州安监局和财政局组织申报;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安监局和财政局联合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在每年5 月底前报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省本级项目由省安监局提出初步计划。

第九条 省安监局对市州县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连同省本级项目送省财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查,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下达资金。省本级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再由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在9 月底前全部下达。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凡违反规定的,除追回全部项目资金外,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财企[2015 ]4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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