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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制度文件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于实施前两年公布。
第三条 《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我国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在签订进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合同时,应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手续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审批单位应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
第四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由劳动部组织实施。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部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及证件管理工作。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认可有条件的检验单位(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具体负责安全质量许可的审查、检测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第五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两种方式。
“工厂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工厂的制造、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考查,确认其对产品安全质量的保证能力和程度。
“型式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产品样品的设计、制造和安全质量等的审查和检测,确认该类型产品安全质量的可靠性。
适用“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的产品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条 对《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部锅炉监察机构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程度和生产方式等的不同,确认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对需实施“工厂许可”的产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许可”,也可对需实施“型式许可”的产品加施“工厂许可”。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目录》公布后,申请人即可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列明申请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种类名称、产品生产地点、安全质量许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国出口产品情况(包括正在洽谈贸易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受理申请并确认许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检验单位向申请人寄送空白《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向指定检验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表、资料与信函,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十条 已获得“工厂许可”的申请人,如改变生产地点或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已获得“型式许可”的申请人,如生产地点或产品的设计、制造、验收条件等有改变,也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工厂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型式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产品样品的全面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
审查工作由指定检验单位按照《实施指南》组织进行,部锅炉监察机构可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样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需要,以及控制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审查结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改进、补送或中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请人提供样品检测或做好接受工厂检查的准备。
第十三条 样品检测,是对样品的材质、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测试。
第十四条 工厂检查,主要是结合典型产品制造、检验和性能测试,对工厂的生产与检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不符合的项目和检测(检查)结果;或者寄发补充通知,说明改进要求以及改进后重新送样检测或对工厂复查的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审查结果符合安全质量许可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报送审查报告。
第五章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与标志的审批和使用
第十七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核准各项报告和资料后,报劳动部签发相应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商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公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通知书,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数量,并将安全质量许可产品的铭牌式样和产品(或工厂)商标式样寄送指定检验单位。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实施指南》规定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打上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并在产品的合格证明中附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原申请人应按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复查、换证。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公告原安全质量许可证失效,原申请人应缴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六章 许可后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到达我国境内时,按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人,在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时,须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我国的收用单位的名称、地点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定检验单位应派员对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制造、检测条件、产品安全质量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后,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进口产品,经检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二)从制造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括扩大抽样复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条规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请求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时,申请人应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对制造厂或产品重新检查合格或者确认其违反本办法的做法已经得到纠正,并经部锅炉监察机构批准后,由指定检验单位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二十五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吊销申请人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收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一)擅自在未获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上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
(二)出具虚假的安全质量证明或数据报告的;
(三)不执行第二十四条关于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处理的;
(四)被通知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超过两年未恢复的。
吊销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无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或伪造、变更、转让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我国依据本办法派往制造厂执行安全质量许可审查与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协助办理执行公务所需的入、过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指定检验单位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测技术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的《实施指南》和各种有关表、卡,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制定并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护理 质量持续改进方案
一、根据医院的总体规划,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及工作重点制年度工作计划、月工作计划及周工作计划。
二、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三、按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检查指导临床护理工作,重点检查实施及落实情况。
四、由护理部及护士 长共同完成临床科室护理工作质量检查。
五、将检查结果及时汇总、反馈给相关科室及人员。
六、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此措施告之全体护理人员。
七、护理工作质量检查结果作为科室进一步质量改进的参考,并作为护士长管理考核重点。
八、护士长对临床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新项目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并登记记录,制定相应护理常规,报护理部审批、备案。
护理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全体护理人员进行质量意识、护理缺陷安全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对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树立“以人为本,满意服务”的服务理念,用真心、真情为患者服务。
三、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更新专业知识,熟练掌握高新仪器的使用,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进行各项护理操作均需履行告知程序,对新技术、新业务、自费项目、创伤性操作等需履行签字手续。
五、工作时间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随意脱岗。
六、维护全局,搞好医护配合,加强护患沟通。
七、按护理级别要求巡视患者,认真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按要求规范书写护理记录及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抢救病人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八、进行各项技术操作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九、进行无菌技术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
十、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密切观察药物不良反应。
十一、病房各类药品放置有序,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十二、如出现护理差错或护理投诉按规定及时上报科室领导及护理部,不得隐瞒,并保存好病历。
十三、护理用具、抢救仪器要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备用状态,护理人员要熟悉放置位置,熟练掌握各种仪器的使用方法。
十四、按规定认真交接-班,危重患者、新患者、年老体弱、手术、特殊检查及突然发生病情变化等患者要床头交接-班。
十五、按有关规定使用一次性医疗物品,并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包装破损、潮湿、污染等现象发生。
十六、按规定处理医用垃圾,防止再次污染及交叉感染,给患者带来伤害。
十七、住院期间要保证患者安全,防止各种意外发生。
十八、对专科开展的新项目及新技术应及时制定护理常规,以使护理人员能够遵照执行。
各项护理操作前告知制度
1、遵医嘱落实各项护理操作前,向患者讲解该项操作的目的、必要性。
2、操作前使患者了解该项操作的程序及由此带来的不适,取得患者配合。
3、严格遵照各项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中注意语言、行为文明规范。
4、将操作程序详细告知患者,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5、操作中不得训斥、命令患者,做到耐心、细心、诚心地对待患者,护士应熟练各项操作技能,尽可能减轻由操作带来的不适及痛苦。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操作失败时,应礼貌性道歉,取得患者谅解。
重要护理操作告知制度
一、对高难度、风险性有创操作,实施前必须提前告知。
二、操作前向患者告知该项操作的目的、必要性和操作方法以及由此带来的不适或意外,取得患者配合。
三、必要时由患者家属签字。
四、操作中关键环节仍要随时解释,尽量减轻患者痛苦。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操作失败时,应礼貌性道歉,取得患者谅解。
手术部位确认标识制度与规范
一、术前1日,责任护士遵医嘱对手术患者进行查对(内容包括: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手术部位)。
二、经查对确认无误后,对手术区域进行皮肤准备,并以无菌巾包裹,绷带固定。
三、在患者手腕上戴上腕带,标明床号、姓名、手术名称、双侧手术部位注明左、右。
四、夜班护士认真检查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情况,核对患者腕带标识是否与医嘱相符。
五、患者到手术室前,值班护士再次核对手术患者的床号、姓名、手术名称及部位,再次检查皮肤准备情况。
六、手术病人确认程序:1、接病人时,当班护士和手术室人员共同核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手术名称,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将患者送到手术室。2、由手术室巡回护士核对签字。3、麻醉师与病人沟通确认后并签字。4、手术医生术前再次核对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手术部位(尤其是左右侧),确认无误后签字。
使用监护仪管理办法
一、所有护理人员均应具备识别主要报警信息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二、报警系统供应商每年检修校正一次,每3个月设备科工程师进行检修一次。
三、监护仪报警音量根据科室的具体情况设置,使护理人员能够听到警声,但又不影响其他病人。
四、报警音出现5秒内护理人员必须进行处理,先按“静音/消音”键,使其静音,通知医师进行处理。如果病情需要重新调整报警界限,根据情况做相应处理。
五、交接-班时,要查看上一班的主要报警信息,并注意观察该项体征变化情况。
六、检查指端挤压情况,每4小时将指端SaQ2传感器更换到对侧。
使用输液泵、注射泵的管理办法
一、使用前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二、输液泵没有外渗报警,使用期间注意观察注射部位有无隆起、外渗及红肿。
标本采集核对制度
一、护士应掌握各种标本的正确留取方法。
二、采集标本严格遵医嘱执行。
三、标本采集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医嘱和检验单逐项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四、标本采集时要携带检验单再次核对确认病人(必要时病人参与确认)。
五、输血、配血抽取标本时,必须两人核对后抽取并签名。
皮肤压伤登记报告制度
一、发现患者出现皮肤压伤,无论是院内发生还是院外带来的,均要及时登记上报。
二、24小时内通知护理部,由质控人员到科室核查,当日护士交-班报告要有记录。
三、填写皮肤压伤观察表
1、在“压伤来源”栏中,注明发生科室。
2、在“转归”栏中,填写出院、转科、或死亡情况,如果转科要填写科室名称;在“预后”栏中,认真填写皮肤状况。
3、根据皮肤压伤危险性评分表及分期,按要求填写。
四、积极采取处理措施,密切观察皮肤变化并及时准确记录。
五、患者转科时,将观察表随病历一同交至所转科室继续填写。
六、患者出院或死亡后,将此表及时上交护理部。
皮肤压伤评估标准
一、褥疮分期
Ⅰ期:受压处皮肤发红。
Ⅱ期:受压的皮肤变成紫红色,并有水泡形成,发红范围扩大。
Ⅲ期:表皮水泡破裂,真皮层外露。
Ⅳ期:伤口产生溃疡,并深及皮下组织、肌肉、骨骼及其他组织,坏死组织成黑色。
二、院外皮肤压伤
病人入院或转科时发现皮肤有问题,经护士及护士长确认上报填写申请表,并将治疗护理结果通知质控组确认后给予加分,具体如下:
Ⅰ期:褥疮痊愈 月质量总分加1分
Ⅱ期:褥疮痊愈 月质量总分加2分
Ⅲ期:褥疮痊愈 月质量总分加3分
Ⅳ期:褥疮痊愈 月质量总分加4分
未愈或治疗护理1周内出院或死亡不加分。
三、院内不可避免皮肤压伤
严重低蛋白症、全身高度水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入院时未发生褥疮,但有发生褥疮的危险,护士长要及时上报护理部及质控组确认。通过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未发生皮肤压力伤,根据护理时间长短给予加分:月质量总分加1分。
四、院内皮肤压伤
入院后病人出现皮肤问题未及时报告质控组确认,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护理措施,被质控组检查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分及处理:
Ⅰ期:褥疮 月质量总分减1分
Ⅱ期:褥疮 月质量总分减2分
Ⅲ期:褥疮 月质量总分减3分
Ⅳ期:褥疮 月质量总分减4分
护理投诉管理制度
一、凡在护理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自身原因或技术因素而发生的护理缺陷,引起患者或家属不满,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反映到护理部或其他部门的意见,均为护理投诉。
二、护理部认真倾听投诉者意见,耐心做好安抚工作并做好记录。
三、护理部设有《护理投诉登记本》,记录投诉事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经过、整改措施等。
四、护理部接到投诉后,及时反馈给护士长,督促有关科室认真核对事情经过,分析事发原因,总结经验,接受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
五、根据事件情节严重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1、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2、当事人认真做书面检查,在科内备案。
3、向患者及家属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4、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因护士违反操作规程给患者造成损失或痛苦,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七、护理部定期总结分析护理投诉并在护士长例会上公布,将有无投诉作为评选优秀科室的重要依据。
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病情危重,危急生命或难度较大及大手术和新开展的手术以及死亡病例,均应进行护理病例讨论。
二、讨论由护士长和主管护师 主持,病区护士均应参加。
三、讨论时由责任护士汇报病史,介绍病人病情,目前采取的护理措施,效果,并提出问题。
四、主管护师及与会的其它护理人员,根据病人的病情,并结合病人的护理情况,提出个人对护理病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外科大手术病例,要讨论病人的术前、术后护理,预防术后病人可能出现的护理并发症。
六、对死亡病例的护理讨论,参加抢救的护士,要汇报抢救的经过,护士长或主管护师就抢救配合,病情观察,基础护理,护理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护理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七、讨论情况分别记录在护理病例讨论记录中。
危重病人报告制度
一、各科室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治疗,护士长应及时向护理部报告,以便护理部掌握情况并协调协助各方面的工作,使病人得到最佳的护理。
二、需要报告的危重病人包括:
1、需要特殊护理的病人。
2、住院期间病情突然发生变化需抢救的病人。
3、病人因病情危重急诊入院需进行抢救的病人。
三、报告程序及时间:
1、病房有危重病人时,当日由责任护士或主班护士报告护士长。
2、护士长接到报告后,当日查看病人并填写“危重病人上报登记表”,然后立即报告护理部。
3、护理部接到报告当日由专职人员到病房查看病人,检查记录指导协调护理工作。
危重病人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一、对于特殊护理或一级护理的病人,护理工作要责任到人。
二、及时、清晰、准确地做好每位危重病人的护理记录并有责任护士签名。
三、随时床旁巡视,观察患者病情。发现病情变化应及时通知医生并给予相应处理。
四、危重、躁动患者的病床应有床档防护。
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抢救工作制度,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六、保持患者全身清洁无异味,无血、痰、便、胶布痕迹,保证患者卧位舒适。
七、保证患者床单位整洁,及时为患者更换被服。
八、掌握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护理方案,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诊断、手术时间、手术名称、治疗用药、饮食、护理要点、重要的化验值、心理状况等。
九、保证各种管道畅通并妥善固定,避免坠床、外伤、烫伤等情况发生,严格执行病人意外登记、上报、记录制度。
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患者的医疗护理安全,避免坠床、外伤、烫伤等情况发生,严格执行病人意外登记、上报、记录制度。
十一、熟悉掌握急救仪器的使用并了解其使用目的及报警的排除,仪器报警时能及时判断处理。
十二、患者发生紧急情况时,护士应沉着、熟练地应用紧急状况下的应急预案。
十三、做各种操作前后要注意洗手,患者使用的仪器及物品要专人专用,采取有效的消毒隔离措施,预防医源性感染。
纠纷病历管理制度
一、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及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时,病房要保管好病历,以免丢失。
二、完善护理记录,要求护理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护理记录内容全面与医疗记录一致,如患者死亡时间、病情变化时间、疾病诊断等。
三、检查体温单、医嘱单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医生的口头医嘱是否及时记录。
四、可复印病历资料: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备齐所有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
六、迅速与科领导、医务科(晚间及节假日与院总值班)联系。
七、病历封存后,由医务科指定专人保管。
输血查对制度
一、检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及血袋有无破裂。
二、查对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供血者的姓名、血型及血量是否相符,交叉配血报告, , 有, 无凝血。
三、输血前需两人核对患者床号、姓, , , 名、住院号、血袋号、血型及交叉试验结果、血制品种类和剂量,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需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四、输血后再次查对以上内容。
五、血袋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送检。
难免褥疮登记汇报制度
难免褥疮定义:以强迫体位,如:重要脏器功能衰竭(肝功能衰竭、心力衰竭、昏迷等)、偏瘫、高位截瘫、骨盆骨折、生命体征不稳定等病情需要严格限制翻身为基本条件,并存高龄(≥70岁)、白蛋白小于30g/L、极度消瘦、高度水肿、大小便失禁等5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可申报难免褥疮。
一、凡发生阶难免褥疮,无论是院内还是院外带来的,均要登记并上报护理部。
二、24小时内通知护理部,由质控人员到科室核查。
三、填写难免褥疮观察表,在“转归”栏中,要填写出院、转科或死亡情况,如果转科要填写科名。在“预后栏”中,要填写清楚皮肤状况。
四、积极采取措施,密切观察皮肤变化,并及时、准确记录。
五、当患者转科时,请将观察表转交所转科室继续填写。
六、当患者出院或死亡后,将此表及时交回护理部备案。
七、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与科室月质控成绩挂钩,按院内发生褥疮处理。
八、护士长应于褥疮发生后实地查看病人,检查责任护士褥疮监控措施是否落实。护理记录记载是否客观,监控措施是否得当,并给予相关指导。
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患者具有隐私权,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保护患者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由于,医护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地位特殊,会主动或被动地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秘密。因此,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一、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以免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医护人员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情分析必须在病室外进行。
三、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护人员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
四、医护人员在为异性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有二人以上人员在场,并注意加强对患者的保护。
五、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要履行告知义务。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要注意尊重患者,不得歧视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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