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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督导检查制度

时间:2022-04-10 19:05:2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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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督导检查制度

1.矿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

安全质量督导检查制度

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矿长组织、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监站牵头。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组织、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检查标准: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组织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隐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予以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站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 安全监督检查原则。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8. 煤矿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突出“动态”和“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9.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3)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4)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

(8)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

(9)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10)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

(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0.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11. 凡是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都必须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措施要明确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具体办法。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各级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 矿井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前上报审核,经相应管理部门(省厅)批复后方可施工。

4. 基建矿井应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预测,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市局、省厅)批复,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报需经有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

5. 设计变更由矿方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设计修改建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预算费用,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签署变更意见后,报省厅审批。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下达设计变更卡或者办理批文。设计变更资料与施工图纸一起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归档。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向建设单位赔偿工期损失和其他损失费用。

6. 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更改,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出更改分析报告并负责审核更改工程量及预算费用,报省厅基本建设部门履行审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要做好工程更改记录,填写工程更改书。

7.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

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矿工程、技术、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再到县局批复。

13. 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1)各类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编制开掘作业规程,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3) 巷道贯通、工作面回撤、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4)检查和穿过老巷的安全措施;

(5)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的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6)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7)倾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

(8)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或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9)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防止矿车碰坏风站的安全措施;

(10)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11)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采用超前支护方法,穿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2)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4、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煤炭管理局基本建设部门备案。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考核工程进度的依据。重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审批照此执行。地面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5. 所有工程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施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及相关科室批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掉顶、倒棚、移棚、埋皮带等),由跟班队长在现场制定口头安全措施,要求现场人员贯彻执行。

16.矿审批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安监站审查、备案,以此进行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17. 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向作业人员转达贯彻执行,并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

金华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2015-07-01 8:28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我镇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津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 检查督查的主要目的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查,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检查督查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镇所属工作部门和各村(社区)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

各村(社区)负责对各自所属相关部门及辖区生产与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镇安办行使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单位负责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查;负责森林防火、木材加工厂、林区作业安全专项检查督查;负责镇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负责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统筹办负责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检查督查;

金华中心学校负责学校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交管办负责道路交通、公路建设工程、农机、农业机械、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金华公立卫生院负责本系统安全专项检查督查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督查;

其他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能,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

三、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按政府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划分。

(一)对各工作部门及各村(社区)部门检查的基本内容

1 、贯彻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情况;

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3 、安全投入、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落实情况;

5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情况;

6 、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7 、对本区域、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及监管、监控情况;

8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及制度建立情况;

9 、对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内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

10 、完成上级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的基本内容

1 、贯彻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情况;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度和落实情况;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4 、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5 、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落实情况;

6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7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

9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检查督查原则及时间

安全检查督查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一)镇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村(社区)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1 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个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4 次,具体管理人员检查督查每半月不少于2 次。

(二)镇各部门、各村(社区)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低于5-10 个工作日。

五、检查督查方式和重点

检查督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检查督查重点放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防洪、防冻等季节性变化时期;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

六、检查方法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账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矿山、灯花爆竹经营户、施工工地、网吧、木材加工厂房、人员密集场所等现场查勘;

七、责任追究

(一)各工作部门、各村(社区)及企业负责人,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或整改不力,致使发生事故的,按相关规定给与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督促整改,没有跟踪落实,致使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各工作部门、各村(社区)安全生产检查由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行业和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带队。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三)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督查前要制订检查督查计划,做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有序展开。每次检查督查要有情况记录。要严格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原则上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工作部门、各村(社区)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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