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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防与纠正措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现在或潜在的工安事故能采取有效之对策,经由适当之处理及进行必要的教育训练以达到消除风险,进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以达到持续改善之目的,同时也为了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能快速的报销,减少员工和企业的损失,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公司内所发生之任何工安事故或潜在的工安隐患均适用之。
三.定义
3.1工伤事故:指在工作中,发生之个人无完全责任之伤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给予相应赔偿和补给之事故。
3.2非工伤事故: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工业安全事件,这里不包括工伤事故。
3.3工安异常事件:指实际并未发生但未来可能导致严重工安问题之现象或事件, 以及虽然发生但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很小之事件。
四.权责
4.1(受伤)员工
4.1.1第一时间发现工安事件,必须及时通知工安部门,同时通知本部门主管,并在必要时,配合处理相关事件。
4.1.2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认定或请工安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工安异常事件。
4.1.3发生工伤事故时,详细如实的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并认真如实的填写《先创(利)工安事故调查表》(见附件一)。
4.1.4提供真实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票据、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4.2责任单位/相关单位
4.2.1及时报告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工安事故,或存在工安隐患之工安异常事件.
4.2.2对已经发生的工安事故/工伤事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避免灾情扩大化.
4.2.3属于责任内的各种工安事件,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包括制定有效的改善措施, 按计划执行改善措施.
4.2.4协助受伤员工办理工伤费用申报工作。
4.3工安
4.3.1建立工安事故处理及事故预防制度。
4.3.2工伤事故的原因调查及改善措施的追踪确认,
4.3.3负责对员工因工伤费用报销的管控和受伤员工的档案存盘等
4.4人事
4.4.1协助工安办理受伤员工之工伤保险事宜。
4.4.2负责对外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
4.5财务
负责与劳动保障部门和受伤员工之间的费用收付事宜。
4.6警卫
协助工安工作,并依照本办法中规定之工作。
五.内容
5.1工安事件分类:
A.工安事故:a.工伤事故;b.非工伤事故
B.工安异常事件
5.2工安异常事件处理的相关规定
5.2.1常见工安异常事件有
A.机械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如缺少必要的防护装置等。
B.人员操作存在安全隐患,如静电不能及时导出,可能集中放电引发不安全事故。
C.人员不遵守安全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D.员工作业时进入危险区域
E.剧毒物品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
F.工作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如温度过高,可能导致人员中暑等
G.私自占有、挪动公司各种安全设施,如消火栓、消防管道、应急照明灯、火灾报警器等
H.使公司工安设施失去或部分失去效用的行为,如阻挡安全通道,圈占消防拴。
I.外包商违反《承包商环安卫管理办法》进行作业,如没有动火单擅自动火,没开挖许可证擅自开挖等
5.2.2工安异常事件处理程序
A.工安查核各部门工安规定执行情况,各部门同时也自查自纠工安规定执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应报出解决之。
B.工安发现异常,则开《环境/安全健康异常处理单》(见附件二)以督促责任部门整改之。
C.责任部门接到该异常处理单后,应制定改善措施和写明完成期限,并在3日内反馈异常单于工安。
D.改善措施之执行与跟催。由工安对此进行跟催,追踪执行状况,并对改善情况进行确认;改善结束并确认后,此案结束。
a.工安需收集相关之工安事故记录,予以分析并发掘工安事故的潜在因素。
b.工安人员依据发掘之潜在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并加以改善,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3工伤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5.3.1工伤事故范畴
工伤事故定义同国家相关规定及工伤认定标准,常见工伤事故:
A.在工作中发生的任何对人体伤害的事故。
B.上下班过程中,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的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C.由于职业危害因素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5.3.2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5.3.2.1工伤事故发生时,发生工伤事故之部门须于知晓工伤发生时,立即以各种方式通知工安,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无法联络到工安时要通知警卫,并由警卫代为通知工安。非特殊原因,必须于2小时内完成报告动作。事发现场人员均可以以各种方式报告工安。当受伤员工为公司员工时,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报告;当受伤者为外包单位人员时,由监理部门负责报告;其它外部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报告。
5.3.2.2工安或警卫在接到报告时要及时记录事发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工安根据上述记录做事故应急处理,协调安排必要的救护措施,以及其它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需要送外就医的,由相关部门立即开办相关手续。
5.3.2.3其中5.7.1所指定之三类事故报告部门完成必要的救护措施后须于3日内填写《先创(利)工安事故调查表》,由部门主管签核后,交由工安进行事故调查与确认。
5.3.2.4各部门和员工应积极配合工安人员的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工安人员完成事故确认后将该窗体返回该部门,由各级主管签核。
5.3.2.5工安据《先创(利)工安事故调查表》中所订定之改善措施,跟催实际执行状况,并确认改善措施完成情况,该表签核完成后交由工安存盘。
5.3.2工伤保险作业事宜
5.3.2.1工伤保险作业请参照《受伤员工之工伤保险作业流程》(见附件三)执行。
5.3.2.2企业内部的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A.工安事故调查一般流程如下:
B.事故发生后,工安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先创(利)工安事故调查表》,作出是否工伤的初步判定,并分析事故发生之原因。经行政中心最高主管确认后,责任单位针对事故的发生原因提出有效的预防及改善措施。
C.经责任部门会签确认后、责任单位实施整改。
D.整改后由工安单位确认改善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经责任单位之最高主管副总核准后归档。
5.3.2.3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事宜的管理规定
A.工伤员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之全部医疗费用全额报销(社保机构和公司共同承担) 。
B.员工已经用医保卡发生的费用不在此报销范围内。
5.3.2.4需申报工伤的员工应向工安提供的材料
A.受伤员工须在3个工作日内如实地填写《先创(利)工安事故调查表》,并同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一起交至工安,待治疗结束后须将全部之费用发票交至工安。
B.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b.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受伤员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它有效证明。
c.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它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d.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e.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f.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的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g.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h.属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务公司所在的单位申报。
i.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材料的情况。
5.3.2.5工安对提交的材料初审后将原件交至人事,自留复印件存档。
5.3.2.6人事根据工安提供的《先创(利)工安事故调查表》,并收集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5.3.2.7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取证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若确定为工伤者,签发《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
5.3.2.8领到《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后且待受伤员工治疗结束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索赔。
5.3.2.9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经审核后,并签发《企业职工因工伤之医疗费用报销凭证》,领取后连同《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交由工安存档。
5.3.2.10待财务通知报销金额已到公司账户时,工安确认后填写费用报支单并附上发票复印件和《企业职工因工伤之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报销相关保险费用,由财务汇入员工的个人账户。
5.4非工伤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5.4.1非工伤事故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工业安全事件,这里不包括工伤事故。常见非工伤事故:
A.火灾/爆炸
B.化学品泄漏
C.导致公司财产较大损失的意外事故
5.4.2非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A.非工伤事故发生时,发生工伤事故之部门须于知晓工伤发生时,立即以各种方式通知工安,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无法联络到工安时要通知警卫,由警卫代为通知工安。非特殊原因,必须于2小时内完成报告动作,事发现场人员均可以以各种方式报告工安。非工伤事故报告责任人为事故发生地点之辖管者。
B.工安或警卫在接到报告时要及时纪录事发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 工安根据上述记录做事故应急处理,协调安排必要的救护措施,以及其它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并立即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C.事故报告部门完成必要的救护措施后,须于3日内填写《先创(利)工安事故调查表》,由部门主管签核后,交由工安做事故调查与确认。
D.工安完成事故确认后将该窗体返回该部门,由各级主管签核。
E.工安根据《先创(利)工安事故调查表》上所订定之改善措施, 跟催实际执行状况,并确认改善措施完成情况。该表签核完成后交由工安存盘,此案完成。
5.5奖惩规定:( 由工安单位提报至利润中心最高主管审核)
A.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措施使公司财产免受损失或人员免受伤亡的予以嘉奖。
B.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施得力,使之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者予以记功。
C.其它有显著功绩者予以同等奖励。
D.违反安全规定者予以警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予以记大过。
E.忽视生产,违章操作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予以行政处分。
F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送公安机关处理。
G对报告事件不及时,不能及时制定有效改善措施或改善措施执行不力者必要时可以提请行政处罚,因上述原因造成其它工安事故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安全生产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通过对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或不安全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采取措施,消除产生原因,防止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再发生和发生。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场所安环体系运行过程的各项活动中。
3 职责
运行部主管,各部门参与。
3.1 运行部
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对事故及事故隐患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要求,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证。
负责对内、外审中所提不合格报告,以及客户的意见、社会的投诉等问题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要求,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证。
3.2 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单位)纠正、预防措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纠正措施的确定
凡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a) 已经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b) 通过检查、检验,发现安全生产诸因素中的一项或几项动态管理失控,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隐患;
c) 内审或外审中提出的不合格报告;
d) 严重的客户和社会投诉。
4.2 预防措施的确定
凡涉及下列内容时,可采取预防措施:
a) 生产施工现场的危险点、风险因素及历史教训;
b) 安全检查检验中反映出的潜在的不合格因素;
c) 内、外审中反映出的潜在的不合格因素;
d) 客户意见和社会投诉反映出的潜在的不合格因素。
4.3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一般步骤
4.3.1 运行部部/相关部门应适时对4.1、4.2条款所列各种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需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
4.3.2 对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由运行部签发《事故隐患处理表》,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施工现场对事故隐患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违章处理登记表》。
4.3.3 责任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计划,经运行部/安委会审批后予以实施。
4.3.4 责任部门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运行部进行效果验证。验证的内容包括:
a) 计划中的各项措施是否都已完成;
b) 发现的事故及事故隐患是否得到处理;
c) 反映出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是否已消除(适用预防措施);
d) 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是否有记录可查。
4.4 历次纠正和预防措施
4.4.1 分析
a) 各生产施工现场,对重复出现的不合格、安全事故隐患,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b) 各部门对本部门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有效分析。
c) 运行部对有效性特殊显著和无有效性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分析。
4.4.2 改进
a) 对无有效性的,提出课题,组织攻关活动。
b) 对有效性显著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使其标准化,形成规范的工作标准。
4.5 纠正和预防措施所形成的安全记录按《安全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5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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