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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工伤管理制度
一、 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五、 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 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 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 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间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 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 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 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 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 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 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 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 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 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3)、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九、 附则:
1、 本办法由办公室人力资源组负责执行。
2、 对本办法有疑问者,由办公室人力资源组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者,由总裁指定专人修改之。
本办法呈总裁核准后实施。
工伤管理办法
1.0 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特制定本办法。
2.0 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xx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3.1 职责
3.1.1 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公司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1.2 公司和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3.1.3 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采取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3.1.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0 参考文献
《工伤保险条修法规》
5.0 内容
5.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5.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2.3 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5.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5.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5.3.4 斗殴;
5.3.5 故意违章;
5.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的情形。
6.1 工伤认定
6.1.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主管及时通知人事部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1.2 车间主管要递交工伤原因报告;
6.1.3 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6.1.4 公司要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东莞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东莞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6.2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出下列材料:
6.2.1 《东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6.2.2 受伤害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2.3 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2.4 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2.5 受伤害员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3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6.3.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6.3.2 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6.3.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6.3.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3.5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3.6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的诊断证明;
6.3.7 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6.4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
7.0 工伤医疗待遇
7.1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2 员工治疗工伤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
构急救。
7.3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4 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7.5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7.6 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7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员工,所享受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7.8 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
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9 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9.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7.9.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7.9.3 拒绝治疗的;
7.9.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7.10 员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
津贴待遇。
8.0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0 本办法呈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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