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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用电规章制度
第一条 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第二条 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第四条 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第五条 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第六条 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第七条 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第八条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第九条 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安全部门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查同意,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动火票,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否则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工业城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安全部门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
由公司相关部门的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电路安装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4、禁止使用电热棒。
15、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6、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17、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车间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人身安全、机电设备正常运行,降低消耗,保证生产用电、维修用电的安全,特制订车间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用电。
3、内容
3.1 生产线上电气设备的停送电操作由值班电工执行。并且办理停送电手续,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操作。
3 .2 车间所有临时用电(电焊机、水泵、照明、切割机、磨光机等)必须由电工安装接线,不得私拉乱接,特殊情况的接电必须经车间领导同意。
3.3 设备投料前,严禁空机物料长时间运转,减少耗电和以利于保护设备。
3.4 车间电力室、变压器室、电器设备上的安全标志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也不得随意乱挂或摘除。
3.5 车间电力室非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不准随便出入。
3.6 岗位巡检人员进入电力室时,不准分合电柜上的任何开关,也不得随意移用电气设备上的安全标志牌,只允许查看相关设备的情况(电流、电压表的指示以及各仪表的读数)。当发现异常情况首先要通知保全科安排电工处理。
3.7 车间照明由各个岗位巡检工开和关,由值班电工修理,具体照明开关灯时间根据节气和天气变化适时开关,特殊情况可以提早或延迟。
3.8 检修设备时应先办理停电首先,切断电源,挂好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3.9 所有车间人员不准用电炉,碘钨灯等烧饭、取暖。
3.10 未经批准,外来施工单位用电不准私自从车间接电,如果需要接电,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保全科安排专业电工接线。电工在接电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施工队使用的电缆及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电送电。在施工队施工中要经常检查施工队的电气设备安全。
3.11 使用电气设备时,遇紧急情况的应立即切断电源。
3.12 露天的电气设备在雨天,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打雷天气禁止在室外电气设备上进行操作和维修工作。
3.13 不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准将电气设备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严禁用铝线、铁线、普通铜线代替保险丝。
3.14 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严禁进行带电作业,以防止电弧引发爆炸。
3.15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16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10kV及以下: 0.70米
35kV 1.00 米
110kV 1.50米
3.17 厂内一切有关电路和故障必须找电工解决,在电工未到之前,任何人不允许从配电柜私接乱拉电线,否则出现的后果将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3.18 非电工不准拆装、修理电气设备, 发现破损的电线、开关和灯头及插座应及时与电工联系修理,不得带故障运行。
3.19 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如: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导线要收拾好,不在地面上拖来拖去,以免磨损。
3.20 进入受限空间检修必须使用行灯。使用行灯要有良好的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灯口不得外露。引线要采用双芯软线,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危险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内、潮湿的地沟处等等,其电压不能超过12V。
3.21 不准操作和使用正在检修中的电气设备。
3.22 不准用水冲洗各带电体,如电机、开关盒、线槽等。
3.23 发现有漏电情况时,马上停机,将电源关掉后立即去找电工处理。
3.24所有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平时不带电的部分接地线必须接触良好。
3.25 各电气设备的开关标识要准确,发生事故时能立即断开。
3.26 在使用动力设备前,应认真检查开关、电机和机械设备各部分的安装是否正确。
3.27 注意电线的干燥度。遵守使用电器仪器的操作规程,离开房间时,要切断电器加温仪器的电源。
3.28 发现电气设备发生过热现象,应立即停止运转,切换其他设备并通知保全科安排电工查找原因。
3.29 供电突然中断时,要关闭正在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其他电器仪器的开关,供电恢复后,再按规定重新工作。
3.30 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去擦拭,也不要用湿手和金属物去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以免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4、电气火灾的扑救
4.1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干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等灭火器材灭火。切不可用有导电危险的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救火时应注意人身防护,身体的任何部位及灭火器材不得与电线、电器设备接触,以防发生危险。
4.2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对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
5 、 本规定由保全科负责解释
6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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