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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矿的应急管理 能力和水平,规范我矿的应急预案 演练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 规定了矿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 的演练办法。
第三条 根据矿安全 生产任务要求和安排,应急办主任选择适合的演习日期,报请矿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习日期确定后,生产科组织编写应急预案 演练措施 ,应急办组织编写应急预案 演练方案。应急办负责将措施 和方案传达到各参演单位。
第五条 各单位接演习措施 和方案后,立即组织职工进行学习贯彻。利用班前会和班后会时间,学习演习所用到的一切应急知识。
第六条 预案 演练前,井上下各现场应做好准备工作,不能因演练而产生恐慌情绪,影响现场安全 。
第七条 预案 演练开始后,调度员应在3分种内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说明发生灾害的地点、时间,启动某个预案 。
第八条 各地点接通知后,应按预案 要求,进行停电、停水,迅速有序的按既定避灾路线撤离。撤离时可扔掉除毛巾、自救器和矿灯之外的工具包等,减轻负重,加快行进速度。
第九条 井下工作人员撤离时以迎头、采面为单位,各单位必须由跟班副区长组织、指挥,安监员协助跟班人员指挥撤离。下水平人员到达暗斜井上扒钩时向调度室汇报撤离人员情况,包括单位、人数、汇报人姓名等。
第十条 上水平工作人员和到达上水平的人员在井口附近排队并清点人数,汇报调度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人员升井后,在副井口东集结,迅速清点全区升井人数,及时汇报调度室和工区。
第十二条 矿在演习前成立演练指挥部,宣布演练开始与结束,协调与研究演练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升井人员升井后不能解散或离开,直到演练结束或接到演练总指挥部命令。
第十四条 升井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由指挥部安排任务,及时将任务完成过程和结果汇报指挥部。
第十五条 各参与演习单位负责人、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抢险小组组长等在演习结束后,由应急办主任组织以上人员在合适的时间召开会议,总结 演习中的经验与教训,针对问题制订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六条 应急办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和矿制订的改进措施进行整理存档,并在之后的工作中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 的解释权归应急办公室。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为使员工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序的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将伤亡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预案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等级、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单位周围环境。
2、假设起火部位包括起火时间、原因及危及附近建筑物、设施等危险程度:燃烧物质、面积及火势可能蔓延的方向,火灾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3、组织机构,包括火场指挥部,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供水组,后勤组,警戒组等。
4、明确各组的任务,组织程序及措施和各级指挥员及参战人员的职责。
5、绘制假设火灾部位及周围环境的平面图,图中应表明消防水源情况,各组所在位置和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物品)行动路线。
二、演练时间:
根据61号令的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三、方法和要求:
1、各公司在组织消防演练时,事前要向本公司领导报告,许可后,方可进行演练,有关领导和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2、消防演练时,应在假设火灾现场设置明显标志,火场指挥员和参加人员应佩带标志。
3、举行消防演练时,应周密计划,严肃认真,尽量不影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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