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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概念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教学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教学活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教育局安全科、业务科室和包校科室针对学校重大安全隐患和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报请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同意,对其实施挂牌督办,通过落实隐患学校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高度重视、按期整改,以确保安全隐患的排除,维护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各机构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学校自行解决不了的,向教育局业务科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安全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教育局业务科室,对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安全隐患具有监督、排查责任。
第七条 教育局业务科室在收到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后,应实地考察、积极协调,并在 3 日内制定出解决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解决项目,解决目标,解决时限,落实包案责任人等,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按照“领导包片,科室包校”的要求,教育局各包校科室对所负责的学校具有监督义务,要定期或不定期到校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教育局安全科负责协调和督查全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业务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条 教育局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和督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安全科,安全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章 挂牌督办的程序
第十一条 教育局各科室要对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对需要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科室填写“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申请表”(附检查记录),报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学校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检查科室、安全科和被挂牌学校留档),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被挂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包校科室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监督,并认真填写“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记录”。
第十五条 整改结束后,按照“谁申请挂牌、谁验收”的原则,被挂牌学校向检查科室申请验收销号。检查科室在接到销号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摘牌销号。
第十六条 对期限内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学校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学校,将对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本《督办制度》,做到及时、全面、客观、准确、有效。未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e#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第九条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应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经验教训,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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