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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
1、整改制度是学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
2、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当时无排除条件的应设立警戒线或警示牌。制度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
3、学校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教学楼、厕所、围墙等校舍用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严堵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学校有关人员要验收,并由验收人签字认可。
4、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完善门卫、值班、巡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5、学校对安全隐患要下达安全工作整改通知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书面上报整改结果。
舟山市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为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切实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全面贯彻落实省总队制定的《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报告制度(试行)》,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环境应急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企业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认识,切实承担起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完善重点危险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案演练;环保部门担负起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监管责任,通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环境风险源专项检查,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环境风险源的基本情况,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环境安全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源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监管水平,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对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整治,对环境安全次生风险进行信息收集和反馈。
市支队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稽查、专项检查、信息排查;督促直管辖区内的环境风险源企业自查,并对企业定期巡查;定期汇总和上报全市情况;组织对各县(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考核。
各县(区)大队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检查、信息排查;督促辖区内的环境风险源企业自查,并对企业进行定期巡查;定期向市支队上报情况。
三、排查对象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以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产生危险废物或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为重点,结合省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名单、省环境安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市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检查企业名单,在各县(区)排查基础上,基本认定77家企业为我市环境风险源企业名单(具体名单附后)。各县(区)环保局应结合实际及时增减环境风险源企业名单并报支队备案。
四、排查内容
(一)涉危化企业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1、检查涉危化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环境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2、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3、检查企业环境应急设施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4、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的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重金属排放企业隐患排查内容:参照《浙江省重点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五、排查制度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形式分为专项稽查、专项检查、定期巡查、信息排查和企业自查五种形式。
(一)专项稽查。1、对环境风险源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环境风险源名录,抽查环境风险源的环境安全状况;2、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档案、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台账、环境安全隐患报表进行资料核查,检查各县(区)落实情况。
(二)专项检查。1、对环境安全敏感区域进行全面排查,确定环境风险源;2、对环境风险源进行全方位的环境安全状况核查,核实企业填写的《环境风险源基本情况表》(附件1),形成环境风险源档案;3、对环境风险源的环境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
(三)定期巡查。1、收集建设项目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对环境安全敏感区域进行抽检,确定新增的环境风险源,并填写《环境风险源基本情况表》,完善环境风险源档案。2、对环境风险源的环境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填写《环境风险源检查情况表》(附件2),形成环境风险源排查台账。3、重视油品储运企业的安全防范,重点巡查其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应急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应急管理体系不足以及其它安全隐患;对于在建的涉危化企业先检查其环境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待项目完工后纳入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4、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现场下达《现场监察意见书》,要求环境风险源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时进行复查,并填写《环境风险源检查情况表》。
(四)信息排查。1、通过媒体搜索、部门联动、群众举报等渠道获取辖区范围内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信息,确定环境安全次生风险;2、定期汇总分析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安全次生风险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
(五)企业自查。1、对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对环境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2、每年年初自查完成后,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上报《环境风险源基本情况表》,供环境监察机构在专项检查时核查。平时自查完成后进行书面记录,形成环境安全风险源管理台账。
市支队每年年初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源进行专项检查,汇总检查结果向省总队上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市范围内的环境安全隐患专项稽查;对直管辖区内环境风险源每季度进行1次定期巡查。
各县(区)大队每年年初对辖区内的环境风险源进行专项检查,并向支队上报检查结果;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每季度进行1次定期巡查。
市、县(区)两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督促辖区内的环境风险源企业定期对企业的环境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六、报告制度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报告主要分为环境风险源名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年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季报。
(一)环境风险源名录(附件3)。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所在方位、污染因子、所在环境安全敏感区域、生产情况等;2、企业环境安全状况,包括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环境污染危险源情况;3、企业应急管理要求,对企业本年度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
(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年报。1、本年度环境安全隐患与上年度对比情况(可采用图表形式);2、全面深入分析本年度环境安全隐患在行业、流域和区域等方面的特点和原因;3、总结全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意见、建议。
(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季报(附件4)。1、辖区范围内本季度新增环境风险源基本情况,内容参考《环境风险源名录》;2、本季度环境风险源检查情况,包括专项稽查、定期巡查检查的企业数,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数,完成整改的环境安全隐患数;3、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包括本季度新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之前下达的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任务的完成情况;4、本季度排查发现的环境安全次生风险情况。
七、报告时间和报告方式
县(区)大队在完成年初的专项检查后,于次年2月5日前上报《环境风险源名录》和前一年度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年报》,市支队统计汇总后于2月10日前上报省总队;统计前一季度末月25日至本季度末月25日期间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县(区)大队于当月27日下午5时前报送市支队,支队汇总后于当月28日下午5时前上报省总队;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上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季报。大队季报及支队季报分别从6月27日、6月28日起以电子和纸质文本形式开始报送。
八、考核制度
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报告中有以下行为的,各类考核中酌情扣分:1、专项稽查中,发现环境安全敏感区域内存在环境风险源且大队在年初的《环境风险源名录》和之前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季报》里没有上报的;2、辖区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肇事企业并未作为环境风险源在《环境风险源名录》和事件发生之前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季报》里上报的;3、专项稽查中发现,各县(区)大队未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档案和台账的,未进行定期巡查,或巡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
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报告中有以下行为的,各类考核中酌情加分:1、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完善、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的;2、在环境风险源排查中,整改完成的环境安全隐患比例位于全市前列的。
环境风险源企业对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查、上报相关报表的,市、县(区)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采取约谈、通报、取消环保荣誉、项目限批等综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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