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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下达的前期工作,审核各地区上报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指导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再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我省各地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项目、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胜设区市,并适当向化工重点县、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以及省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励三个因素。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确定各年度各项分配因素的权重比例。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具体因素如下:
一、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因素,按照相关市县化工产业发展现状、危险性程度、项目储备情况等子因素以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一)基础参数与权重系数(以100分计)
1.化工产业发展现状参数(30分),包括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危险化学品企业数等2个子参数。
2.危险性程度参数(30分),包括本地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等2个子参数。
3.项目储备参数(40分),包括本地区上年度完成的化工自动化项目总数和省级化工自动化项目数等2个子参数。
(二)财力调节系数
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按照二类六档设置地区调节系数分别为2.0、1.8、1.6、1.4、1.2、1.0。
(三)否决系数
包含两个方面:项目储备参数和化工产业发展情况。若该市县上年度完成的化工自动化项目总数为零或不发展化工产业的,则本年度不予补助。
(四)计算公式
该市县年度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补助=经核定的该市县参数值×财力调节系数×否决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参数值×财力调节系数×否决系数)×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年度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因数权重。
每年每个市县安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一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因素,按队伍综合实力、对外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和应急装备维护更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一)基础参数与权重系数(以100分计)
1.队伍综合实力参数(10分),分为队伍规模和队伍装备2个子参数。
2.对外应急救援参数(35分),以出警次数来描述,分为跨市出警和本地出警两种情况。
3.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参数(35分),分为预案演练、技能竞赛、人员培训3个子参数。
4.应急装备维护更新参数(20分),分为当年更新应急装备费用和维护应急装备费用2个子参数。
(二)否决项
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管理不善,应急救援能力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或不听从指挥调度延误应急救援的,取消其获取本年度项目资金的资格。
(三)计算公式
该市县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年度补助=[(队伍综合实力权重×该市县队伍综合实力占全省比重+对外应急救援权重×该市县队伍对外应急救援占全省比重+应急救援演练培训权重×该市县队伍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占全省比重+应急装备维护更新权重×该市县队伍应急装备维护更新占全省比重)/100]×否决系数×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备具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因素权重。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后,再进行适当平衡、调整。原则上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安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少于15万元,特殊情况可适当高出上限。
三、省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励因素,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省政府考核等次良好以上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其中,考核等次为优秀的设区市奖励10万元;考核等次为良好的,奖励8万元。
第九条 各地安监、财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年度安全生产等相关基础数据资料,以书面形式报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月15日前提出意见和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预告比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安监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并将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安监局。
第十三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各地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也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追踪问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分配挂钩。
第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绩效不明显的市县,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将责成其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5年5月15日开始施行。原《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74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15〕13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精神,为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整改以及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等方面投入,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省政府的决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下达项目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技术进步和宣传教育等项目,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生产行业退出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及执法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七)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在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的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符合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省属项目承担单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区)项目须经所在地同级安全生产部门会财政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县、市(区)项目在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地级市安全生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年度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下达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并由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应做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厅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六条 建立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检查制度。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省财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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