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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0 15:32:2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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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外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外地来沪机动车(以下简称外来机动车)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机动车以及随车外地来沪驾驶员(以下简称外来驾驶员)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用的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一)外来机动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悬挂外省市车辆正式号牌的机动车。

(二)外来驾驶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外省市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 (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外来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来机动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工商、劳动、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外来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行驶车辆种类)

禁止下列外来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一)拖拉机;

(二)拖带全挂车的汽车;

(三)后三轮摩托车;

(四)农用运输车。

禁止外来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本市中山环路内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车况要求)

外来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和号牌清晰,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清洗,并经本市机动车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方准行驶。

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外来机动车必须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限制通行区域)

本市对外来机动车实行通行限制,划定限制通行区域。

限制通行区域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车辆登记范围)

使用外来机动车的下列单位,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一)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

(二)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单位;

(三)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的外省市施工单位。

第十条 (车辆登记手续)

需办理外来机动车登记的单位,应当到该单位在本市住所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三)停车场地证明;

(四)本市机动车检测站检验合格证明;

(五)车辆使用单位证明。

经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临时道路运输证》的外来机动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只需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

第十一条 (车辆登记发牌)

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外来机动车登记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外来机动车通行标牌(以下简称通行牌)。

第十二条 (保证金)

领取通行牌时,应当由本市单位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在办理通行牌注销手续时归还。

第十三条 (通行牌的使用)

通行牌实行一车一牌,并按规定置放在指定位置。

领取通行牌的外来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享有本市机动车同等的通行权利。

第十四条 (通行牌的有效期限)

通行牌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有效期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7日内,到原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通行牌的变更)

领取通行牌的外来机动车,其单位名称、单位住所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驾驶员登记)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外来驾驶员,应当由使用车辆单位到该单位在本市住所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使用车辆单位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暂住证或者居民身份证。

本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必须领取就业证的人员,还应当提供《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七条(驾驶员登记发证)

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登记材料后,应当对外来驾驶员进行本市交通法规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外来驾驶员登记凭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十八条(登记证的使用)

登记证实行一人一证。外来驾驶员驾驶具有通行牌的机动车时,应当携带登记证,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登记证的有效期)

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有效期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7日内,到原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登记证的变更)

领取登记证的外来驾驶员,其工作单位、居住住址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临时通行的规定)

无通行牌的外来机动车,应当在限制通行区域外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外来机动车,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并遵守本市道路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义务条款)

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外来机动车和外来驾驶员,应当纳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禁止条款)

通行牌、登记证不得伪造、转借、涂改、挪用。

第二十四条(车辆牌、证申领的有关规定)

本市单位或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所购置的车辆,不得擅自申领外省市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五条(暂扣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来机动车、外来驾驶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暂扣车辆、驾驶证、车辆牌证、登记证、通行牌。

第二十六条(暂扣物品的处理)

被暂扣的车辆和驾驶证、车辆牌证、登记证、通行牌,物主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出催办通知书。自催办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仍未接受处理的,暂扣的车辆作无主物处理;暂扣的登记证、通行牌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注销其通行牌、登记证,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其他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管理指引样本2015-06-29 16:56 | #2楼

1.0    目的

配合公司安全工作需要,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公司财产损失,提高服务质素。

2.0    适应范围/职位

适应于任何来人、来访,及供货商送货过程。

适应于保安部保安员、值班经理及各部门主管/负责人级以上职位。

3.0    职责与权限

值班经理:1、审批各类出闸单据(证明)。

2、处理值班当天所发生的特发事件。

保 安 部:1、确认并登记各类来人、来访、车辆,如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值班经理处理。

2、严格维护来人、来访、车辆的秩序。

采购 部: 负责每月提供并更新核准供货商数据给总驿及保安部。

总    台: 1、来访客人的接待,通知各部门会见客人。

2、部门接见客人完毕后将客人送至保安部出厂门口。

4.0    运作指引

4.1 来人、来访的处理

4.1.1 保安部保留一份核准供货商名单,当有人来访时必须核对其身份。

4.1.2 核对身份方式:

a: 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或相关证件;

b: 询问对方情况,要求其说出其公司名称、电话、地址等;

c: 通过本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证实来访者之身份。

4.1.3所有外来人员都要登记。登记来访人员所属公司、姓名、被访问部门、被访人姓名、事由、出入时间等。

4.1.4 在得到部门可接见通知后,保安必须亲自带来访客至总台,并交给总台作进一步跟进。

4.1.5 遇有劳动局、税务局的官员来访时,应礼貌地询问清楚后,马上通知总台,同步进行引入大堂,在总台的指示下进行下一步工作。

4.1.6 遇有当地政府、管理区的官员来访时,首先应礼貌地询问找谁,在派发贵宾证的同时,通知总台,并叫他们在大堂接待处等候。

4.1.7 遇有公安局、派出所、消防公司、供电公司等政府部门官员来访时,应礼貌地询问其身份及来意,再通知总台,在总台的指示下进行下一步工作。

4.1.8遇持有《介绍信》的国内、外客商(验货员)来厂时,应问清是哪家公司的、贵姓,并立即通知总台,派发贵宾证,并同时带到大堂接待处。然后登记在《探访登记本上》。

4.1.9遇有进厂联系业务之人仕时,应礼貌地询问哪家公司、贵姓、有无预约,如果有预约立即通知总台,在总台的指示下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没预约就告诉客人本公司的规定不予接见。(没预约不见客人)如果有资料可以放在保安部,并进行登记。

4.1.10 部门接待客人完毕后,需将客人交给总台,由总台安排人员带至保安部,送出厂外。

4.1.11 如有特别情况立即通知当日值班经理处理。

4.2 外来车辆的处理

4.2.1保安部保留一份核准供货商名单,当有外来车辆送货或装货时必须核对其身份。

4.2.2 核对身份方式:

a: 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送货单据或相关证件;

b: 询问对方情况,要求其说出其公司名称、电话、地址等;

c: 通过本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证实来访者之身份。

4.2.3所有外来车辆都要登记在《全日车辆出入登记册》上。

4.2.4 遇有外单位送货车来厂时,应仔细检查送货单上是否有《银辉》,是不是送货给本厂,并给司机指明行车路线,若晚上22:00以后仍有货车送货时,除要看清楚送货单外,要迅速通知巡逻哨值班保安员监督卸货,然后负责收下送货单将货车送到大门口方可放行。(保安员不能签送货单)。

4.2.5 遇有送货车离厂,须有货仓部收货组签署的余货放行条或退货证明(物料工具出闸单),经检查方可放行。(空车出厂应汇报空车出厂)。

4.2.6 遇有货柜车来厂装货时应礼貌地上前询问清楚是为本厂服务或车牌号码和总台传真通知相符合时,可直接允许进入装货。

4.2.7 成品货车出厂一律凭本厂《货物出闸单》与货仓之传真《货物出闸单》通知(保安部为复印件,货仓部为传真原件),并严格检查车号、司机姓名、各级人员签署(包括值班经理签名),针对货仓部传真通知原件结合本部门《货物出闸单》复印件、检验手续齐全,收回《货物出闸单》与货仓传真通知,才可放行。当值人员应把<<货物出闸单>>与本部门香港传真通知单夹为一份,签上保安部数据(出闸时间、当值保安员),如是空车卸货区值班保安用对讲机通知。

4.2.8 当有供货商不能提供足够数据而需要送、装货时,保安部必须立即报告给当日值班经理处理。并记录事件经过,上报给行政部。

4.2.9 外来访客的车辆在经过对司机和乘坐人员的身份检查后,可以放行进厂。应停放在公司大门处专用停车场。访客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主体大楼前的装货区。一旦发现此种违规情况,当引起警惕。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询问具体的原因。迅速报保安主管与公司高层领导知悉。

4.3 核准供货商名单更新程序

4.3.1 采购部需每月5日前提供一份最新的核准供货商名单给总台及保安部。

4.3.2 当有新供货商增加时,采购部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台更新,总台亦需立即通知保安部跟进。

4.3.3 核准供货商名单需包括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地址、传真号码等。

4.4   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

4.4.1外来施工人员在工厂大门处当自动接受检查,保安人员严格核对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主要包括:

a: 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或相关证件;

b: 询问对方情况,要求其说出其公司名称、电话、地址等;

c: 通过本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证实来访者之身份。

所有证件均按照相关职别标志辨别真伪并于施工单位提供的名单、相片对照直到全部确认无误。所有进入厂区施工的人员证件均要复印并在人事部存档。

4.4.2 对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带入厂区的施工用具均要认真检查,施工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施工必须用品除外)进入工厂。所有的带入工厂工具均要由保安人员会同设工部专业人员共同检查、登记并交设工部存档。

4.4.3 人员和机器工具全部检查完毕后,由保安部发放《临时出入证》,登记施工人员姓名、所佩戴证件的编号.《临时出入证》不得混乱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4.4.4 在施工过程中,保安部当记录外来施工人员的出入工厂的次数、时间。如出入频繁人员,当加以询问,直到原因清楚才可以再次让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对原因不明者,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并交值班经理处理。

4.4.5 在施工过程中,由保安部于施工部门同时派遣人员到施工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所有的外来施工人员不得出入于施工无关的场地,尤其是生产车间于货仓等重点区域。

对于偷盗公司物品者,按照物品的市场价格3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4.4.6 所有施工人员不得在工作现场抽烟,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

4.4.7 施工过程中毁坏公司财产者,按照市场价格处以3倍的罚款。

4.4.8 外来施工人员在工厂作业期间,保安、值班经理换班时必须对接-班人员说明具体事项。保安监督人员的换班在施工现场进行,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

4.4.9 施工任务完成后,首先由设工部门确定施工的质量,确定情况良好后由设工部主管签字确认。

4.4.10 施工队带出工厂的物品、器具必须经设工部门专业人员和主管确认方可,不可携带任何公司的物品出厂。

4.4.11 保安认真检查设工部开出的施工情况证明和物品器具清单,在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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