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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安全防范制度
一、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院外事办是学院外事日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涉及外教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外教来院任教的申请;
负责组织签订、解释并保管合同;
负责有关证件(居留证、签证、外国专家证)的办理和延期;
节、假日有关活动安排;
负责外教的工资、旅游和医疗津贴等的发放手续办理,并协助其兑换外汇;
受理外教的请假申请;
配合学院教务、业务部门搞好外教的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
为每一位外教配备一名专业对口、政治上成熟、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协助外教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签约
服务合同是明确学院与外教权利、义务的规范文件,也是学院对外教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外教接受学院聘请后,学院应与其签订聘用标准合同。合同文本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为准。同时,学院还应根据具体教学、生活安排和要求与外教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标准合同的附件。外教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条件,学院有权解除合同。
如因外教本人原因,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不能或不愿签订合同者,学校只根据所授课时支付工资,其它一切待遇停止。
如外教履行合同情况良好,在聘期结束后,学院与外教同意,可签约续聘。
学院根据外教的工作能力、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及个人职级确定其月固定工资。外教的生活待遇,旅游、医疗津贴等在补充合同中规定。
(三)请假
外教因病不能上课者,要有我院医务室或市级医院的病假证明,因事请假应提前一周向外事办提出申请。除正常请假外,上课迟到或早退十五分钟以上、病假无证明或事假未批缺课,均按旷课论处。旷课按课时扣除工资,每课时为月工资的1/30。
(四)奖惩
1.奖励
我院将表彰工作在一学期以上的教学优秀,有突出贡献的外教。
奖励条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教学认真(包括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考查等);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包括教学、外事等);
工作积极配合者;
上课无迟到早退现象,不随意调、停、换课;
完成教学计划并写出书面工作报告;
一学期事假不超过两天,病假不超过三天者;
教学成绩突出,受学院师生一致好评者。
奖励办法:
给予口头表扬或证书表彰;由学院发给300—1000元人民币或等价值的礼品;
有突出贡献者,学院将授予特殊荣誉称号。
2.处罚
学院将批评、警告直至解聘教学不认真、工作马虎的外教。
处罚范围(凡有以下任一情况):
1)教学不认真(基本不备课或完全不备课、授课没有大纲、没有课外作业或作业不批改者);
2)不参加或很少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包括教学、外事等);
3)上课迟到,每周在一次以上者(迟到十分钟计);
4)一学期旷课达四课以上者;
5)教学计划不完成或基本没有完成,学期结束没有书面报告者。
处罚方式:
1)学院根据不同情况,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合同;
2)学院把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国内(外)委派单位。
二、教学
1.外教自接受我院聘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外教来院后,在中方教师或教研室的帮
下,应尽快了解教学要求,熟悉学生情况。
2.外教应在所属教研室的指导下,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学期授课计划(两周内完成),经教务处和有关系(部)批准后执行。
3.外教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活动,如需放映外国电影、录像,发放外国书籍,应经教务处和有关系(部)的同意。
4.外教在教学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传播、宣教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5.外教应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学期结束,外教需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交系(部)。
6.外教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外教有义务对学院的工作检查和评估进行配合。
三、安全管理
在外教来院之初,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外教的住房由学院统一安排、管理。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
外教在居室内禁止存放易爆、易燃等危险品,并应注意防盗、防火、防漏电、防煤气泄露,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防范,遇有紧急可疑情况应及时与外教联系人联系,或通知安全保卫部门,非常紧急情况可直接报警。
外教需在居室内会客时,须让来客在学院传达室登记。
出于安全考虑,外教因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返回居住地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外事办公室。
外教宿舍及周边区域列入学院重点防范范围之一。
外教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学院外事办外出的行程安排,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自负。
四、合作教师
合作教师要求政治思想立场坚定,有很强的国-家-安-全意识,严守国-家-机-密。合作教师须作风正派,业务精良,主动热情,乐于奉献。
合作教师要主动向外教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主动介绍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使外教依法从教。
合作教师要主动向外教介绍我国风土人情和本地风俗习惯,以使其更好地适应在华期间的生活。
合作教师应每周两次与外教联系(见面),主动了解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给予解答帮助。
合作教师应注意收集外教对学校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向学院外事部门和(或)有关系(部)反映。
合作教师应主动提出听外教的课,以增强外教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合作教师应主动要求外教听自己的课,课后请示评议指导。
合作教师应主动陪同外教在校期间的各项活动。
学校外国专家安全制度
为了确保外教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及国-家-安-全,特制定本安全制度。
1.所有涉外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主动关心外教的工作、生活及身体健康;向外教介绍我校的有关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涉外管理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对于成绩显著的外教应给予奖励;对不能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教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难以胜任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渎职、不认真工作、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未经国际处同意,从事与合同规定无关的劳务;或因患有严重慢性病短期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视其情节可以协商减少工资或予以解聘。
3.外教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准随便缺课。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许随意调课或擅自找人代课。因事因病请假所缺课程应及时补上。
4.外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西方宗教宣传;不得从事与外教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涉及我国政治体制、社会状况、经济科技秘密、对外政策、生物资源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我国内部事务。
5.建立外交公寓管理制度。外教到校前要告知其房间配备的各种设施及其正确的使用方法,期满离任时要严格办理财产交接手续。要求外教爱惜并管理好自己的房子及室内的财产设施,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搬移、拆卸或自行处理。公寓内不许喂养宠物,如猫、狗、兔等;不许留客住宿;损坏财产要赔偿。要求外教节约能源、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6.切实做好外教的安全防范工作。学校保卫处、要密切关注外教动向,确保国-家-安-全和外教人身、财产安全。外教因事离开学校,必须事先通知学校;前往对外国人不开放的地区,必须事先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有专人陪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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