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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统计制度

时间:2022-04-10 12:54:1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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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统计制度

一、总 说 明

安全生产检查统计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制〔2011〕113号文件予以批准执行。

一、报告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统计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主要内容是:现场监督监察、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行政处罚与罚款、查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听证复议诉讼、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安全生产培训持证、安全生产许可持证和使用执法文书等情况。包括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两个部分。

三、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由基础A表、综合B表和监察C表构成。基础A1-A10表由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报。综合B表和监察C表由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分别提供给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

四、基础报表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于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单位,应分别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

五、统计分析报告及报送时间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建立“月统计、季分析”制度。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有关建议。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季度后6日前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传真电话:010-64279676,邮箱地址:http://www.oh100.com)。

六、统计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遵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实事求是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督促指导基层单位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统计数据审核与统计考核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

七、制度实施

自2012年1月起施行,以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规定和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二、报 表 目 录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一、基础A1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监察情况)

1.本行政区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期末,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个数,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煤矿矿井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1)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用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握的数据填报。县级以上单位要注意避免统计数据重复汇总。

(2)煤矿个数以矿井为计量单位填报,暂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分别统计。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国有地方煤矿指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管理部门开办的煤矿,乡镇集体煤矿指集体、私营等煤矿。煤矿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等)。

(3)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等。

(4)危险化学品“小计”,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数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口径相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要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统计口径相符。

(5)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数要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口径相符。

(6)将钢铁冶金等属于传统的黑色冶金行业的企业归入冶金企业类别,除了冶炼黑色金属铁钴镍以外的其他冶炼企业都归入有色企业类别。

(7)“其它”指除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高危行业(领域)外的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全年煤矿“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矿井 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年度“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以“矿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3.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监察执法的企业(单位、矿井)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即,报告期内统计数为本月内当年第一次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与上月止累计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相加之和。县级以上单位要注意避免统计数据重复。

4.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监察执法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5. 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矿井 指统计报告期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以“矿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现场检查对象、统计口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煤矿实际监察矿井次数中包括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矿次数及其它监察矿次数。

6.监督监察覆盖率  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占本行政区(辖区)内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监督监察覆盖率=[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本行政区(辖区)内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100%。 

7.监督监察复查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监察复查或重复监督监察的单位个数与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监督监察复查率=[(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100%。

8.煤矿“三项监察”计划完成率 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与全年“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煤矿“三项监察”计划完成率=( 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矿井次数÷全年煤矿“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矿井次数)×100%。

二、基础A2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情况)

9.查处一般事故隐患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中查处的一般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0.应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隐患中,按整改期限要求,应该完成整改的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1.已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数中,实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2.按期整改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与应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一般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已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应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100%。

13.查处重大事故隐患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的范围和界定,暂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14.应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数中,按整改期限要求,应该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5.已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数中,实际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6.按期整改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与应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已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应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100%。

17.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治理计划“五落实” 指统计报告期内,已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中,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18.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指统计报告期内,生产经营单位投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

19.行政区(辖区)内重大危险源  指统计期末,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个数,以“处”为计量单位填报。

20.其中:实际监控  指统计期末,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中,已经采取安全监控措施的重大危险源个数,以“处”为计量单位填报。

21.监控率  指统计期末,实际监控重大危险源数与行政区(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重大危险源监控率=[实际监控重大危险源数÷行政区(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100%。

三、基础A3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22.行政处罚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行政处罚次数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次数和其他行政处罚次数。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次数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次数,要分别填报。

行政处罚次数与经济处罚次数分列在基础A3表和基础A4表中,行政处罚次数包含了除经济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次数。(这种区分仅是统计上的区分,目的是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行政处罚行为有一个清晰准确的了解,并不构成对《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种类的另行解释,也不意味行政处罚种类里不包括经济处罚。)

2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 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4.提请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实际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请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已经实施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包括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包括企业和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6.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吊销、注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包括企业和矿井)、金属非金属矿(包括企业和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四、基础A4表(安全生产罚款情况)

27.罚款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经济处罚次数包括事故罚款次数、监督监察罚款次数和其他罚款次数。其中“事故罚款”和“监督监察罚款”次数,要分别填报。

28.处罚罚款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罚款金额数,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经济处罚罚款包括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和其他罚款。其中“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金额数,要分别填报。

29.实际收缴罚款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罚款中,实际收缴的罚款金额数,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实际收缴罚款包括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和其他罚款。其中实际收缴的“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金额数,要分别填报。

30.罚款收缴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收缴罚款金额数与经济处罚罚款金额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罚款收缴率=(实际收缴罚款金额数÷处罚罚款金额数)×100%。

五、基础A5-1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31.查处事故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2.应结案  指统计报告期内查处事故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结案期限要求应该完成结案的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3.实际结案  指统计报告期内查处事故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完成结案的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4.按期结案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结案事故起数与应结案事故起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按期结案率=(实际结案事故起数÷应结案事故起数)×100%。

35.建议给予处分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36.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照党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

37.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

六、基础A5-2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 

38.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9.事故简要情况 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原因、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等内容,按照事故结案报告简明扼要填写。

40.建议给予处分  指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其中: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41.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照党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照党纪追究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42.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 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七、基础A5-3表(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

4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实行跟踪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44.事故简要情况 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原因、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罚款等内容,按照事故结案报告简明扼要填写。

45.事故类型  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有关规定填报。

46.建议给予处分  指在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47.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指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照党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48.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指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干部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八、基础A6表(安全生产听证复议诉讼情况)

49.听证会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举行听证会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50.行政复议起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作为行政复议受理单位,处理行政复议事件的起数,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

51.行政诉讼起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受和处理行政诉讼事件的起数,以“起”为单位填报。

九、基础A7表(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情况) 

52.本期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指统计报告期末,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辖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53.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 指统计报告期内,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54.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项目  指统计报告期内,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十、基础A8表(安全生产培训持证情况) 

55.应培训特种作业人员 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管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培训,在统计报告期内,应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数(包括年度内需复训、新增培训和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培训持证  指统计报告期内,经考核颁发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数(包括年度内需复训、新增培训和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5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人数与应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人数÷应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数)×100%。

57.应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管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培训,在统计报告期内,应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包括年度内需复训、新增培训和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培训持证  指统计报告期内,经考核颁发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包括年度内复训持证、新增培训持证和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5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人数与应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人数÷应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100%。

59.应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管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培训,在统计报告期内,应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数(包括年度内需复训、新增培训和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培训持证  指统计报告期内,经考核颁发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数(包括年度内复训持证、新增培训持证和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6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持证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持证人数与应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持证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持证人数÷应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数)×100%。

61.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在册人员 指统计期末,安全监管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岗人员数,包括行政、事业编制,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  指统计期末,安全监管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中已取得安全生产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

62.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比率 指统计期末,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中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人数与安全监管监察在岗人员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比率=(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人数÷安全监管监察在册人员数)×100%。

十一、基础A9表(安全生产许可持证情况)

63.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或矿井或系统) 指统计报告期末,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区内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煤矿矿井包括露天煤矿。

其中:期末持证(企业或矿井或系统)  指统计报告期末,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区内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煤矿矿井包括露天煤矿。

64.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 指统计报告期末,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区内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个数与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个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期末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企业个数÷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个数)×100%。其中煤矿按矿井计算,矿井包括露天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按系统计算。

65.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或矿井或系统)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颁证(企业或矿井或系统)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十二、基础A10-1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为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12号)规定,使用各类执法文书的情况。

十三、基础A10-2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为统计报告期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煤安监综合字〔2015〕20号)规定,使用各类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撰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

撰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分析报告》时应参照以下基本格式和内容要求:

一、基本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主要统计指标情况及对比分析。如:现场监督监察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事故查处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经济处罚情况、安全生产许可持证情况、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等。

二、执法工作主要内容及特点分析

1.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2.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要特点及分析。要综合运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进行量化效果对比分析。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

2.原因分析。应综合运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进行量化分析,找出问题的结症。

四、下一步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建议

要针对安全生产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规定2015-06-28 11:58 | #2楼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掌握全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登记、汇总,每半年度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与书面分析报告组成。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帐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填写统计报表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填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上报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应在年中(年底)后2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度中心)。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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