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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安环处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第二条:各车间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各科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三条: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安全检查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区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四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环处收到生产车间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应当在当日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或者下达停产整改通知。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单位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令的,按情节予以处罚。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当每季节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各生产车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第七条: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第八条:汛期队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严厉处罚瞒报事故情况;
第十条:国家及省、市、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每次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国家及省、市、县的部署,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专项督查应当制订详细的督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第十二条:专项督查应做好督查记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书面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跟踪督办。被督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组织督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通报工作,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向公司公布督查结果,对于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提请挂牌督办。
金华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我镇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津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 检查督查的主要目的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查,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检查督查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镇所属工作部门和各村(社区)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
各村(社区)负责对各自所属相关部门及辖区生产与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镇安办行使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单位负责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查;负责森林防火、木材加工厂、林区作业安全专项检查督查;负责镇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负责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统筹办负责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检查督查;
金华中心学校负责学校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交管办负责道路交通、公路建设工程、农机、农业机械、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金华公立卫生院负责本系统安全专项检查督查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督查;
其他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能,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
三、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按政府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划分。
(一)对各工作部门及各村(社区)部门检查的基本内容
1 、贯彻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情况;
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3 、安全投入、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落实情况;
5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情况;
6 、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7 、对本区域、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及监管、监控情况;
8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及制度建立情况;
9 、对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内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
10 、完成上级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的基本内容
1 、贯彻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情况;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度和落实情况;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4 、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5 、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落实情况;
6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7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
9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检查督查原则及时间
安全检查督查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一)镇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村(社区)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1 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个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4 次,具体管理人员检查督查每半月不少于2 次。
(二)镇各部门、各村(社区)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低于5-10 个工作日。
五、检查督查方式和重点
检查督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检查督查重点放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防洪、防冻等季节性变化时期;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
六、检查方法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账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矿山、灯花爆竹经营户、施工工地、网吧、木材加工厂房、人员密集场所等现场查勘;
七、责任追究
(一)各工作部门、各村(社区)及企业负责人,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或整改不力,致使发生事故的,按相关规定给与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督促整改,没有跟踪落实,致使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各工作部门、各村(社区)安全生产检查由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行业和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带队。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三)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督查前要制订检查督查计划,做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有序展开。每次检查督查要有情况记录。要严格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原则上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工作部门、各村(社区)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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