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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领导小组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委会、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标准。
2 安委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组成
2.1 公司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管理与决策机构。安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领导、人力资源开发、财务、生产、安全管技术、、保卫、等组成。
2.2 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部,作为公司安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2.3各单位下属车间(厂、队、分公司)20人以上的,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由车间主任(厂长、经理)、及车间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劳人(培训)、安全等人员组成。
3 工作原则
3.1 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体现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逐级落实安全责任,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4 工作范畴
4.1 公司安委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定、标准,以及总公司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
4.2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委会的安全管理要求。
5 例会制度
5.1 安委会会议
5.1.1 公司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主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总结和部署总公司安全工作,讨论决定总公司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5.2 安委会办公室会议
5.2.1 公司及各单位安委会办公室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应在安全生产例会之前召开,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总结上月安全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本月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和督促落实安全工作决定事项。
5.3 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5.3.1 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第一周。遇特殊情况(如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应组织召开临时会议,讨论阶段性问题和制订措施。
5.3.2 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应着重总结本车间上月的安全工作情况,针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整改、改进的具体措施,研究制定措施落实本单位安委会决议、安全生产例会工作布置及其它工作要求;有针对性的安排车间下月安全工作。
5.3.3 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切实找出本车间存在的具体的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并制订计划予以实施。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原始记录。
5.4 安全生产例会
5.4.1 公司及各单位要建立月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5.4.2 月安全生产例会应对上月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本月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6 检查制度
6.1安委会办公室要针对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安委会各项决定及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6.2 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对本单位安委会决议、月度安全工作及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制定的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 重心下移制度
7.1 安委会及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
7.2 安委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日活动、班前会、KYT活动)、抽查安全活动记录,按规定填写《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信息反馈表》(附表1)、《抽查安全活动记录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两表”),并及时反馈到本单位安委会办公室。
7.2.1 公司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成员每月应参加1~2次班组安全活动,签阅2~3本安全活动记录,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7.2.2 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每月参加挂靠车间班组作业小组KYT活动应不少于2
7.3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委会成员中公司领导的“两表”送安委会主任签阅,其他安委会成员的“两表”送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签阅。
云和县交通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县政府、市交通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行业实际,决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
第二条 局领导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要求,确定交通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五大原则”:即安全生产实行“谁许可、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打造“平安交通”、“平安云和”,保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局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各分管行业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有关科室、公路段、运管所、港航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办)。局安办设在运管科,运管科科长担任局安办主任,成员由局机关有关科室、公路段、运管所、港航所分管安全的领导组成。
第四条 局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别是公路水路建设行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公路养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养护、路政和日常管理工作等)、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包括道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包括水路运输、水路工程建设、海事、港政、船检、运政和日常管理工作等)。四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别设在县交通局、县公路段、县运管所和县港航所。并由县局分管工程建设的副局长任组长,工程科科长任副组长;其它3个专业安全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分别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的办理。
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设置由各组组长确定,并报局安办。
第五条 局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变动,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局领导小组及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
第六条 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政府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相关政策、制度等,加强本部门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研究部署年度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和有关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除事故隐患。
(四)审定局下达的各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审定各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等级。
(五)制定并决定启动局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研究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六)完成市局、县安委办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
(一)局领导小组组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县局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市局、县政府的文件精神;
2、负责建立健全行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条件,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3、主持召开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签署行业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2次);
5、局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视情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市局、县政府的文件精神;
2、受组长委托主持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其他工作;
3、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重要工作;
4、领导局安办工作;
5、定期向组长和局领导小组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
6、局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及时向组长汇报,并与分管副组长通报、协商,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三)局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具体行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局、县政府的文件精神;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3、协助组长和其他副组长做好相关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4、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向组长汇报,并与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组长沟通,视情及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主持召开分管的安全工作会议,在部署分管的业务工作时要结合本行业管理特点同时部署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同时安排,同步推进。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6、督促联系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第四章 局安办工作职责
第八条 局安办工作职责
(一)承办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局领导小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四)组织实施局对各单位的行业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五)检查监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参与监督、指导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八)组织或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九)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
(十)组织安全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十一)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五章 四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四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公路建设行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局领导小组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公路建设工程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督全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受县局领导小组委派,参与公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局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事故分析和事故通报;及时上报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二)公路养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局领导小组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公路养护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县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公路养护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公路养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局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事故分析和事故通报;及时上报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三)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局领导小组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县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局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事故分析和事故通报;及时上报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局领导小组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局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事故分析和事故通报;及时上报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局领导小组主要工作制度:
(一)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会议由局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以局领导小组名义进行的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组长或副组长带队赴各单位进行检查。
(三)每年初,局领导小组审定局安办提出的对各单位年度行业安全生产目标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考核等次。
(四)每年春运前,局领导小组召开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暨春运会议。召开全县交通安全生产例会每年不少于四次。
(五)局领导小组分半年和年度,听取局安办及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半年度和年度行业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六)制订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组织救援。当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组长或相关副组长必须亲自赶赴现场。
(七)局领导小组文件经局安办起草,局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签发。
(八)凡涉及安全管理工作并以局名义的文件、活动等,须经局安办审核并报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同意,涉及专业的报组长或分管行业的副组长同意。
(九)局安全领导小组或局安办的发文统一使用局行政公章。
第十一条 局安办主要工作制度
(一)根据需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会议由局安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人员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局安办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二)局安办在征求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同意后,可以组织进行各类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
(三)每年初,根据市局和县政府考核要求,在征求各专业组长的意见后,提出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控制指标建议,并报局领导小组审议。
(四)每年初,局安办组织对上年度进行安全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提交局领导小组审议。
(五)局安办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的1月份分别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半年度和全年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六)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并按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七)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八)及时起草或转发安全生产各类文件。
(九)参与或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工作制度
(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县局涉及本行业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时完成局领导小组及局安办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二)根据需要召开行业安全例会,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组长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三)在征求组长同意后,可组织进行行业的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局安办。
(四)每年1月10日前,根据市局和县政府考核要求,在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控制指标建议,并报局安办。
(五)每年1月10日前,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完成对本行业管理机构的上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安办。
(六)应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分别向局领导小组、局安办报告半年和年度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七)及时向局安办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并按局安办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缓工作。
(八)及时转发文件,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局安办及专业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九)及时起草或转发各类安全生产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云和县交通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云交[201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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