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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12 20:10:40 秀雯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十条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冶金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冶金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九条冶金企业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冶金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冶金企业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3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十二)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三)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

  (十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

  (十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六)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十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4

  1、对公司各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法律和工作任务。

  2、直接领导安监部成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各种安全台帐、制定审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文件。明确各成员及各单位的安全职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3、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有权对查出的隐患及违规纪现象按规定进行考核。

  4、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对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不履行职责的进行处理。

  5、负责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6、严格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工伤、火灾等事故。坚持做到“四不放过”。

  7、负责各系统重大安全隐患逐级上报及督促整改工作。

  8、负责本部各科员日常管理及每月综合考评工作。

  9、负责本部门对外的.一切接待和协调工作。

  10、保证安全标准化活动开展工作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5

  为搞好班组科学管理,增加企业活力,加强班组建设,做好班组的基础工作,保证企业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特制定《班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矩和企业各项规则制度班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则制度,使班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标准化。

  二、班组采取区队领导下的班组长负责制,密切协作班组长,共同抓好班组内的各项工作。

  三、班组长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学问;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以身作则;团结同志,有一定文化水平;识大体,顾大局,民想法识强。

  四、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矩和企业各项规则制度班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则制度,使班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标准化。

  五、全面完成各项生产、平安、经济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格,搞好平安教导,细心维护保养设备,保持生产现场干净卫生。做好劳动庇护工作和环境庇护工作,做到优质、高产、低耗、文明生产、平安生产。

  七、建立健全各项规则制度,准时精确仔细地填写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管理图表,并常常检查班组各类台帐的记录状况。

  八、乐观组织职工参与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好青工的传帮带工作,不断提升职工队伍素养。

  九、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导班组成员树立仆人翁责任感,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履行公民义务。

  十、大力推进班组民主管理,深入班组内部改革,自觉运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定员定额管理等方法,最大限度的调动全班成员的乐观性和制造性。

  十一、主动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班前会,组织各种例会、班组的政治学习,常常举行家访谈心活动。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6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特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每年组织一次全站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由站行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全站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计划、以及实施纲要。

  2、各部门每季度都要进行2小时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编制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计划。

  3、参加培训的`职工必须做好记录,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培训期间按正常考勤。

  4、培训内容:消防常识、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以及客运站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职责等。各部门内容的安全教育可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编制培训内容。

  5、培训方式:全站培训采取集中、脱产式培训。从社会聘请专家进行授课等。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7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令、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对重大项目工程安装、检修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操作措施、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公司定期组织全面、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公司要坚持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督促各单位落实整改。

  六、坚持搞好安全培训制度,职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七、对重大危险源的.工作场所,要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做好预案演练。

  八、生产现场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各种物件摆放要整齐有序。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8

  一、为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商场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商市场消防安全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县商务局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为奖惩先进鞭策后进,特制定延庆人民商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各楼层主任为楼层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及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和事故发生。

  2、责任人有教育本部门员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的义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领导必须参加,会议和检查要有记录,及时上报检查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解决。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信念,定期对本部组涉及安全生产的环节、部位、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加强安全性能保养维护,对不安全因素及早排除,防患于未然。

  4、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不得埋压、遮挡消防栓,不得改变消防水源,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5、商场须落实司机例会制度,加大道路安全宣传,认真学习新交通安全法,提高司机和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落实《食品卫生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杜绝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发生。

  7、对各种电梯用电设备的管理,要责成专人持证上岗,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签订电梯工岗位责任书,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8、做好防洪、防风、危房检查、防煤气中毒工作,教育职工提高自保意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9、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事端有权力和义务劝阻,制止发生危及公共安全事故,要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各楼层员工要熟悉本单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宣传和模拟演练,提高群体防范意识,掌握一旦遇到灾害事故疏散、逃生、自救、施救的.方法。

  二、根据以上安全条款要求,在一个年度内无任何责任事故,规定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有检查有记录,全年无事故者,经本商场和公司及县有关部门评选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给予奖励。出席县级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出席公司级先进集体奖励5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元。

  三、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安全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使用不合格产品和设备,并有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而排除不力,不及时的,商场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当事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9

  为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保证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特制订如下制度:

  1、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危险;为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各违章作业,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水平和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检查,进一步宣传,落实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公司建立班组、项目部自查,公司质安科监督检查,安全领导小组定期检查的安全检查网络,以确保安全生产。

  3、定期检查

  ①各项目部每半月一次安全自检,由项目经理组织工地安全员、机修员、电工及班组负责人对工地进行检查,以查安全教育培训、机械设备、操作行为、安全设施、劳保用品使用为主,并由安全员记录。

  ②公司质安科每个月一次对工地进行安全例检,并根据评分表进行打分、评定,对存在问题,开具整改通知书,请求工地及时整改并回执、复查。

  ③公司安全带领小组每季构造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安全主管带领工作或总工带队,质安、工会、动力装备、保卫等部门派员参加。以查思想、查制度、查带领、查隐患为主要资料,在全公司范围内比力检查、记实、打分、汇总、评定优劣、实施奖罚、通报全公司,受检项目有关负责人必须到场参加会检。

  4、经常性检查

  ①班组上岗前,班组长或班组安全负责人应对施工场地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完工后对施工机具、施工|||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并协同工地安全员、机修员搞好机械器具例行保养检查工作。

  ②公司质安科专职安全员经常性下工地巡回检查工地安全情景,及时发现隐患,并消除隐患。

  ③工地专兼职安全员巡回检查,查出问题,出具整改单,责令整改,并及时回复。

  ④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协助安全员搞好安全工作。

  5、安全检查的重点: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塔吊、生活设施和现场防火等。

  6、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候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针对夏季施工(雨季、台风期)施工、冬季施工可能给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带来危害而构造的安全检查,节假日是前后为防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纪律松弛、思想麻痹等而进行的安全检查。

  7、安全检查中,对施工现场有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景的应立即停工整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等处罚。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10

  一、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安部61号令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商场每月和重大节日期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部门必须每周对所辖范围进行一次安全自查,班组实行一日两查,库房一日三查; 各岗位职工每日自查。设备维修、管理、 各岗位值班人员,楼层安全治安值勤人员实行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

  三、每月和重大节日前的安全检查由商场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带队,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标志照明,出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重点要害部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部门周查,小组一日两查的落实情况。

  四、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与人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患未然,确保安全。

  五、部门周查,班组一日两查,库房一日三查,岗位职工每日自查的内容重点是:检查柜台内,库房内,疏散通道,工作区的电源、电器商品,门窗安全情况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六、设备管理,维护。各岗位值班人员,安全治安执勤人员安全巡查,必须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在位。

  (三)重点要害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四)各种设备、网络、线路的运行情况。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收款柜,贵重物品柜是否有违规行为。

  (七)其它安全情况。

  七、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对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巡查情况必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八、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律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当场整改隐患或限期整改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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