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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收集制度

时间:2022-04-10 01:35:0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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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收集制度

1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安全法律法规收集制度

1.1 基本规定

a)建立并保持《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识别、获取及合规性评价程序》,对识别、获得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职责、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规定。

b)局分层次、按职能分别识别、获取相应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控制

1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1.1 基本规定

a)建立并保持《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识别、获取及合规性评价程序》,对识别、获得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职责、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规定。

b)局分层次、按职能分别识别、获取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评价适用性,建立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传递到相关场所,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

1.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范围

a)有关的国际公约(政府承诺遵守的);

b)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行政规章;

c)地方法规、标准及行政规章;

d)行业规定及标准;

e)上级部门的标准、规定或方针;

f)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要求;

g)与地方政府机构、建设单位、上级或其它相关机构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或安全包保责任状;

h)对相关方的安全承诺。

1.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

1.3.1 各单位、各部门按职能通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书店、报纸、杂志、互联网、会议及其它渠道获取相应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1.3.2 局安质部、机备部、物资部分别负责国家、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机械设备安全、物资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识别、获取和适用性评价,建立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提交公司办行文下发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1.3.3 子分公司、局指挥部或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所在地地方法规、建设单位规章制度的识别、获取和适用性评价,建立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行文下发。

当设有局指挥部/经理部时,由局指挥部或经理部统一负责识别、获取项目所在地的法规规章,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发给子分公司项目部,项目部结合实际确定本项目的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1.3.4 局、子分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应确定适用于本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纳入本部门的《在用有效文件清单》中。

1.3.5 对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进一步确定适用于本单位、本项目的具体条款,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清单》。

1.4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更新与传达

1.4.1 各职能部门对于随时获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按以下要求进行更新:

a)凡属上级及其他渠道来文,先进行收文登记,后交相关领导批示,收文人根据领导批示判断其是否适用并分发至相关场所和人员,并进行发文登记。未注明“作废”、“不适用”等文字,则收文簿所登记文件均视为有效文件予以控制。

b)对从其他渠道,如会议、网络、书店等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需在部门的《在用有效文件清单》中添加,在“备注”栏内填写“新增”;并按要求发送至相关单位、部门、场所及工作人员。

1.4.2 各单位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清理、更新;各部门在用有效文件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1.4.3 对过期或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按各级各部门文件管理职责分工及时通知到相关单位、部门、岗位,并对其进行标识或撤离、销毁。

1.5 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各单位、各部门应分对象、分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并保留学习培训记录。

1.6 法律法规的转化与贯彻

各单位、各部门应对照获取的新适用法律法规,对现行相关的规章制度符合性进行评估,确定存在的差距,并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以便将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转化到规章制度中加以贯彻执行。

2 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2.1 基本规定

2.1.1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管理体制机制等,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1.2 根据安全生产作业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1.3 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一经审批,应行文发布,并发放到各管理层的每一个相关工作或操作岗位,以规范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为或作业行为。

2.2 规章制度

2.2.1 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应涵盖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识别获取、文件与记录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危险源及风险管理、施工设备设施管理、安全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物资安全管理、分包方(供方)及其它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体系内部审核、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改进)、安全生产考核奖罚等。

对于局组织编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必要的细化,形成针对本单位实际和特点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可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纳入项目标准化管理文件体系中。

2.2.2 各项规章制度应体现安全承诺的相关内容,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管理(或控制)流程清晰明确,内容具体、描述简洁且有针对性。

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范围及任务;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职责与权限;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记录要求及表格(需要时)等。

2.2.3 局各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由本单位的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组织、安质部牵头、各单位各部门参与进行编写与评审。

各项规章制度应经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本管理手册由局总经理审批;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审批;安质部编写的规章制度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其他职能部门编制的规章制度由分管副职审批。

子分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写或细化、评审与审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2.4 在建立、评审、修订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过程中应组织、鼓励执行人员参与;在规章制度审批发布后,应组织培训,引导员工理解和接受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熟知自己的安全角色和责任,知晓不遵守制度可能引发的潜在后果;并通过检查、审核监督责任制的履行与制度的执行。

2.3 操作规程

2.3.1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风险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主要施工设备机具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搬运操作规程;主要工序安全作业指导书、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

2.3.2 局组织编制操作规程的通用文本。编写、评审与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a)主要施工设备机具操作规程由局机备部牵头组织、安质部配合、相关单位参与进行编制;由分管机械设备的副总经理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其批准发布。

b)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搬运操作规程由局物资部牵头组织、安质部、机备部配合、相关单位参与进行编制;由分管物资的副总经理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其批准发布。

c)主要工序安全作业指导书由局工程部牵头组织、安质部、机备部、物资部配合、相关单位参与进行编制;由总工程师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其批准发布。

d)主要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由局安质部牵头组织、工程部、机备部、物资部、人资部配合、相关单位参与进行编制;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其批准发布。

e)其它安全操作规程由主管部门编写、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

2.3.3 子分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和(或)子分公司项目部应在局操作规程通用文本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本项目的实际特点补充、细化有关操作规程,编写或细化、评审与审批的组织与权限比照2.3.2条款规定执行。

2.3.4 操作规程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组织人员学习培训,以熟知规程中给出相应规定的原因或背景,清楚理解不严格执行或遵守操作程序可能导致的潜在不利后果;并鼓励员工对规程的执行保持质疑的安全态度,必要时可采取更加保守的行动。

2.3.5 对于相对固定的施工生产场所、大型设备设施,项目部或架子队应将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悬挂或粘贴在现场或设备的醒目位置,以方便操作人员、现场监控人员阅读或查阅。

3 评价与修订

3.1 一般规定

3.1.1 局、子分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安全验收、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结果,以及员工报怨、建设单位及监理通报、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通报等,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的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结果未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情况,应采取改进措施,以促进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3.1.2 各单位应根据执行情况评价结果、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事故原因调查结果、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评估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充分性、针对性等,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其适用和有效。

3.2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价(合规性评价)

3.2.1 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每半年应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遵守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价,作出是否符合及符合程度的结论,填写、保存《合规性评价表》,并上报局安质部;对于有关施工设备(尤其是特种设备)、火工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评价,应同时上报局机备部、物资部。

3.2.2 局、子/分公司安质部每年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汇总评价,作出是否符合及符合程度的结论,填写、保存《合规性评价》表;子分公司应将合规性评价结果报局安质部。

3.2.3 当发生一般以及上生产安全事故时,责任单位应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逐级上报,直至局安质部。

3.3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评价

3.3.1 局、子分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按照谁主管编写、谁进行评价的原则,由职能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其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可结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或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价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评价应指出执行的程度和存在的执行偏差或问题。

3.3.2 各部门的评价结果应报送同级安质部,由安质部汇总总体评价情况。下一级单位的评价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

3.3.3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件事故时,责任单位应对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发生一般及上生产安全事故时,评价结果应逐级上报,直至局安质部。

3.4 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的修订完善

3.4.1 局、子分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应按谁主管编写、谁主管评估、谁主管修订的原则,每年至少一次对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充分性、针对性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修订完善。经评估确定需要修订时,由主管部门组织修订,按原文件的评审、审批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审批,并及时发放至各相关部门、岗位,确保每个相关岗位使用的文件为最新有效版本。

3.4.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但不限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a)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颁发新版本或发生较大变更时;

b)企业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较大调整时;

c)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

d)有新增资质的工程建设项目时;

e)政府安监部门、上级及其它相关方提出正确的修改意见时;

f)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较大缺陷时;

g)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等。

3.4.3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

a)国家、行业、上级相关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

b)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

c)有新增资质的工程建设项目时;

d)政府相关部门、上级及其它相关方提出正确的修改意见时;

e)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有较大缺陷时;

f)同类事故隐患经常发生,或发生生产安全事件、事故时。

4 文件与记录管理

4.1 基本规定

4.1.1 局建立并保持《文件管理程序》,对安全生产文件的编制/修订、审批、运转/传阅、督办、归档、处置等过程进行控制,确保文件的适用和有效。建立并保持《记录管理程序》,对安全生产记录的填写、收集、标识、保护、检索、保存、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进行规定,确保记录的客观性和可追溯性。

4.1.2 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文件、记录资料的统一管理。

4.1.3 文件包括内部和外部文件。

c)有关安全生产的内部文件包括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文件、管理手册、规章制度(包括程序文件)、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如现场布置与防护标准)等制度标准类文件,以及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专题活动实施方案等时限类文件。

b)有关安全生产的外部文件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上级、建设单位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及其它要求。

4.1.4 文件、记录资料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本、照片、影像、样品(如试件)等形式;同一内容的不同形式的文件、记录资料视为同一份文件、记录进行管理。

4.2 文件管理

4.2.1 编制文件时应评审现行有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保文件的适用性、有效性、协调性,避免文件之间的重复、矛盾或不一致。文件编号(文号)应具有唯一性,注明日期(一般为批准日期),以易于识别。

4.2.2 编制的文件在发布前经授权人员批准,确保其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手册》由总经理批准,《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批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其他文件由分管相应职能业务的领导审批。

4.2.3 当组织结构、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管理体系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评审相关文件的内容是否适应这些变化;当文件内容已不能适应这些变化,应及时组织修订,以确保文件的有效性。文件修订后应经授权人员再批准。

4.2.4 在编写或修订文件时应确定文件的发放范围,文件经领导批准后及时印发,各单位、各部门收文管理部门或人员及时进行收文登记,呈负责人阅示后,按批示传阅、分发,确保各岗位使用的相关文件为最新适用、有效版本。

文件需要限时办理的,由承办人负责办理;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做出批示的领导汇报,并反馈文管部门或人员。

4.2.5 文件印制过程中出现的漏字、错字、重字等的问题,不影响其内容的,文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出文件更改通知。更改通知由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文件持有人接到文件更改通知后,及时在文件相应处用红色墨水笔做出更改,并将更改通知附在文件之后或作标注。

4.2.6 外来文件的识别由各单位和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归口负责,按收文处理程序进行管理。外来文件应判断其适用性、有效性,并确定使用范围,对适用且有效的要及时发送到相关单位、部门或岗位。需要行文转发时,按内部文件的发文流程进行控制。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识别、评价与分发控制按“1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4.2.7 纸质文件持有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存,确保字迹清晰,避免损坏或丢失。当文件破损或不清晰而影响使用时,使用人应到文管部门或管理人员办理更换手续,交回破损的文件,领用新的文件。

当文件和资料丢失后,使用人应及时向文管部门说明情况,重新申请领用新的文件和资料。

当文件(尤其是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持有者调离单位/岗位时,应向文管部门清退文件。工作岗位或性质没有变化的内部调动人员,经-文件管理部门同意,可不清退原持有的文件。

4.2.8 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在用有效的文件进行清理,建立在用有效文件清单,并发放到相关部门、岗位,以便于识别文件的现行修订状态和有效版本。

4.2.9 对外借阅文件时,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办理借阅手续,填写文件借阅登记表。文管部门或人员按时督促借阅人交还。

对外提供文件(尤其是电子文本)时,应经部门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方可提供。属于重大机密的文件,还须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

4.2.10 对作废文件,各部门应迅速采取在使用场所销毁或撤回、作废标识等措施进行控制;对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应作明确的标识,防止其非预期使用。

4.2.11 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件,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4.3 记录管理

4.3.1 安全生产记录包括在执行本手册第5~18章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所要求形成的种类记录。

4.3.2 记录应按相应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准确、完整地填写,与工作实际进展或现场工作同步;字迹应清晰,不得涂改;记录应注明日期、地点,并有相应人员签字,以易于识别和追溯。

4.3.3 各部门应及时收集记录,分类归档,集中管理;应编制卷内目录和部门记录清单,以方便查阅。

4.3.4 记录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避免遗失;保存位置明确,适当标识,以易于查找;保存环境应防潮、防霉、防虫蛀、防损坏。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上级和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定。对于档案管理规定无要求的与管理体系有关的记录,其保管期限应不少于3 年。

4.3.5 查/借阅记录(尤其是外部人员查/借阅)时应经主管领导同意,由管理人员做好借阅登记。借阅的记录到期未归还时,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等需要查阅相关记录时,应积极配合。

4.3.6 对于需要移交档案的记录,应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后移交档案部门。

4.3.7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管理人员应填写《记录销毁清单》,科技档案按《公司科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销毁。对到期仍有参考价值而需要保留的记录,管理人员应做出标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2015-06-22 11:19 | #2楼

第一条 为了及时获取国家和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和规定,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识别方法和获取途径以及对获取的法律法规的管理、更新以及应用,适用于公司各个分厂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办公室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与识别以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传贯彻。

第四条 其他各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收集、保管、评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本部门获取的法律法规清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切实保证本部门每一个员工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为正确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建档保存工作,对于更新的法律法规登记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主要采取书籍购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湖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网上等形式获取,并对获取的法律法规进行条款内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程序上报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第七条 新购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有个相关部门完成,出具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对新购置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及时对法律法规清单进行跟新和废止删除。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主管安全部长对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学习、熟练和掌握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的计划,并下发文件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进行整理、登记和建档,对已经废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删除,并送交档案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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